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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小学师源性侵害

2020-11-29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保护法权益刑法

苏 瑶

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 434023

一、我国中小学师源性侵害现状

校园本该是一方净土,培育身心健康学生的圣地,然而,师源性侵害事件却屡见报端媒体。中国传统思想作祟,学校、家长、社会对未成年的性教育严重缺位。未成年年纪幼小,对性侵事件没有概念和界限感。《未成年保护法》作为一部纲领性的法律,多数情况下只是起到一种宣传、倡导的作用,立法具有综合性,大部分是法律原则,法律责任不完善,不具备实体法的可操作性,无法形成有效的执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未成年领域的犯罪,法院仅仅只根据《未成年保护法》来做出判决。因为未成年保护法更多的是成年人以及社会对未成年保护的特殊和优先保护。例如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应该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保护未成年的安全,社会应该为未成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六章中有规定:侵犯未成年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中还规定了: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中,如果这些机构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该教职员所在的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作出行政处分。这两条都是对未成年在校园领域遭受侵害的概括性规定。对于性侵,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根据《最高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的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为儿童。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类似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在猥亵中独立出聚众和公共场合的猥亵加重处罚以及奸淫幼女的加重处罚。

二、师源性侵害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受害人年龄的界定

在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以及强奸罪的刑法条文中,刑法对儿童和幼女的年龄都解释为不满十四周岁,而雇佣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的童工是指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由此可见,刑法对儿童年龄的认定适用双重标准。超过十四周岁未成年在被猥亵或者性侵时等同于普通的成年人,适用刑法一般条款,无加重情节和特殊规定。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那么在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学生被猥亵或者强奸适用刑法的一般规定,在这个年龄段的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但是权益的保护程度明显低于十四岁以下,甚至等同于成年人。司法解释中也有十四岁以上为妇女的解释。但是将侵害十四岁以上的未成年区别于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刑法处罚是否与未成年保护法对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宗旨相悖?对于未成年的性保护应该是未成年以下一视同仁,同等量刑。而非在年龄上设置区分梯度,量刑幅度。年龄梯度不该是对未成年性侵害的区别量刑的理由。

(二)师源性侵害的施害者范围

师源性侵害是指教师等教职工人员对学生进行的侵害,这里的犯罪者仅限于教师以及承担学校教务管理活动的领导,不包括保卫处、后勤处等工作人员。教师以及教务管理人员更多接触到学生,利用工作的职务之便和职位对学生形成的震慑力对学生实施侵害更加容易隐蔽,学生对教师的防备心更低,对老师的指令言听计从。因此师源性侵害的范围应该做缩小解释,不能是学校内的任何工作人员。

三、师源性侵害的成因

师源性侵害是一个复杂背景下的社会现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监管存在不足。在农村,留守儿童已成常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孩子都是由爷爷奶奶看管,隔着代沟和信息差的爷爷奶奶依旧用自己朴素而执拗的价值观来养小孩,孩子缺少关爱和安全感,甚至存在不愿意也无法和爷爷奶奶交流困境,因此农村留守儿童成了中小学师源性侵害案件中的主要受害人,受害人多为留守儿童。受害人的父母很难了解这些情况,导致师源性侵害更加肆无忌惮。

(二)教师师德建设缺失,受传统教育升学压力的影响,农村学校师源本就缺少,优秀合格的师源更是少。在偏远农村的师源的师德和教养都在平均水平之下,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并不是学校重视的内容,很多偏远地方招到老师就行,并不在乎老师的质量,教师招聘时把关不足,基本要求满足即录用,对教师的道德考查流于形式。一些老师缺乏职业道德,不尊重法律权威,抱着侥幸的心理,利用教师的特殊身份和便利对学生进行要挟实施猥亵、奸淫。

(三)司法惩处力度小。中小学师源性侵发生之后,当事人及家属往往不愿意曝光此事,加之传统心理作祟,觉得此类事情有损声誉,影响孩子的前途,不愿意透露。导致公安机关不知如何侦查,加之受害人年龄往往偏小,她们往往没有意识和能力去留存相关被侵害的证据,该类侵害往往具有犯罪黑数大、取证难的特征。同时,证据的缺失能使得加害人处罚过轻甚至免除处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变相纵容了加害人,加强了加害人的作案后会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

四、师源性侵害的预防对策

只有理念先行,制度才能有所突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所规定的处罚缺乏强制力,存在即使有人侵害了未成年的权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去强制让其承担法律责任,付出法律代价。因此,相关领域的违法成本很低,相关违法和边缘性犯罪屡禁不止,青少年的生存环境和权益保护并未得到改善。往往涉及到侵害未成年权益的法律责任时,往往只是将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相关内容套用过来。目前为止,很少在司法实践中看到有人因为侵害未成人权益,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司法判决。学校中的青少年屡屡遭受不公正待遇,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公正。久而久之,变成了社会的毒瘤,无人问津,却隐患重重。针对师源性侵害,应该独立于一般的猥亵强奸,加大违法成本和处罚力度。

(一)加强社会、学校、家长对师源性侵害的重视

各大媒体要加大对防治师源性侵害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让法治进校园巡讲常态化,提高学生的法制自我保护意识,切实让全社会对未成年学校领域的保护加强重视,相关政府和学校部门要协同形成合力,让法律保护落到实处,司法实践有章可循。对于防止师源性侵害,学校和家长要共同重视,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教师职业禁止制度

相关涉事教师无论是情节轻微还是情节严重者,都是危险人员,大概率有再犯的可能。为了保护校园里的中小学生,对于发现的涉事教职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基础上,还应该要设置教师职业禁止制度,纳入教师职业档案,在招聘时严审查教师的职业档案,禁止相关人员再次进入教师行业,提高此类案件违法成本以及惩处力度,实行终身禁业。

(三)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机构

设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专门机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监督组,由政府指派进驻各中小学,独立于学校系统,监督学校,保护未成年在学校中的权益,并赋予社工监督与协助的职能。一旦发现未成年相关权益被侵害问题,监督机构要立即介入跟踪以及反馈,个案存档备案,作出预案和一手资料收集,做到一案一档,便于公安机关后续调查取证。

五、结语

现在的未成年保护法就学校领域保护而言,无论是保护范围还是保护力度都值得深思和探索。我们倡导建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评判体系和标准。我们建议:一是相关立法的制定和修改加快进度和力度,完善法律规范和制度,实现对师源性侵害法治化。二是更加重视预防,尽快修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法,规定师源性侵害的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对瞒报谎报缓报行为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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