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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在大数据时代的应对之策

2020-11-29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裁判审判司法

周 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 淮安 223001

一、大数据时代对当前我国司法审判的影响

不可否认,大数据在当前司法审判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大数据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审判实务中,审判者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复杂案子,实际上这类案子里有很多是可以找到先例的,其它地区的法院很有可能处理过类似的案件。但全国案件数量庞大,如何寻找到这些类似案件再把这些案件都阅览一遍,再来具体判断是否跟自己手头处理的案件类似是一件十分耗费心力的事情。所以,对不同类别的案例做分类精编就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大数据时代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法官可以轻松检索到类似案件,这有利于法官理清审判思路,让裁判有理可循、有据可依。类案同判的实现还体现了大数据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的双重提升能够增强司法审判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认同和信任。

除了带来不可估量的正面影响,大数据时代也毫无疑问对司法审判带来一定的冲击。大数据时代的一个核心思想就是收集全部动态数据然后再进行分析,这完全区别于传统的样本分析思想。大数据时代的量化分析思想就是“先定量,再定性。”[1]而司法审判中,审判者更习惯的是先定性再进行具体分析的思路,即便审判者能够以自发的方式运用不同的法律方法形成判决,这种以定性为主的思路与量化分析仍然有着极大的矛盾。

大数据时代对司法审判的另一个重要冲击就是新型案件以洪流般的速度涌向法院系统。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律还不能在短时期内给予有效回应,我们还缺少规制这些新型案件的直接规定,这对司法审判者来说是措手不及而又无可奈何的。面对这些新类型案件,司法审判者更要发挥的是创新性,体现在宏观理念上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主义。但在当前司法审判实务中,绝大多数的审判者更多的是选择稳妥的司法保守主义理念。面对案件,审判者更多的是选择积极促成调解结案,或者是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定性分析再进行具体判决。这种理念与大数据所要求的创新能动是有着极大差距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会发布指导性案例给各地审判机关提供具体的审判思路,但仅靠这种单一的方式是根本抵挡不住大数据时代的强烈冲击的。

二、司法审判应对大数据时代的策略

首先,审判者应当提高自身的信息素质。这种信息素质主要体现在主动收集、正确分析、选择、甄别和利用有效信息的能力。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求熟练掌握各项法律规定,还要对当前社会现实形势有着相当深入地了解。这就需要法官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仔细甄别和有效利用。将最有效的信息利用进司法审判中,从而有利于裁判结果更能被各方当事人接受,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审判者应当运用大数据思维丰富和拓展裁判思维。一是以完整性思维重新看待案件事实。司法裁判的基础就在于案件事实如何。在大数据时代之前,由于技术还不够完善,我们收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还不够强,因此,会更加强调收集最核心和最主要的信息。进入大数据时代以后,大数据强调数据的完整性,能从庞杂的数据中捕捉到容易被我们忽视的却很有价值的信息,利用这些细节信息,人们更有可能进一步接近事实真相。不难发现,这种完整性思维对司法裁判来说也是很有裨益的。通常,在司法审判中,我们的审判者只关注案件主要或者关键信息,而对案件中一些具体细微的信息不够敏感,时常认为这些细枝末节对整个案件影响不大,从而放弃对这些细节更深入地挖掘,殊不知往往这些细节信息对整个事实认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以至于有些细节信息可能带来的是法官内心的合理怀疑,这一合理怀疑极大可能带来案件的偏差和错误。近年来的一些冤假错案已经深入表明,正是因为对细节信息的忽视,导致审判者不能排除内心合理怀疑,从而引发案件被错判误判。因此,完整性思维要求审判者不能放弃对案件细节性信息的挖掘,要从案件有限的卷宗材料中走出来,充分关注和深入挖掘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只要捕捉到疑点,就要排除内心合理怀疑,从而揭开案件的事实真相。二是以开放性思维努力探寻法律的意义。在大数据时代以前,我们通常是在单一的、封闭的、静态的轨道上阐释理解信息,这种简单理解信息的方式根本不能适应越来越复杂的现实变化。进入大数据时代以后,大数据有别于单一、封闭的思维方式,更强调开放思维,只有以这种更开放的思维才能更好地适应现实世界中复杂多变的要求。法律的意义不止是体现在冰冷的法律条文中,而是应该体现在人们的具体现实生活中。换言之,法律要想一直保持有旺盛的活力,就必须在现实生活中不断扩充和丰富法律应有的含义。因此,审判者应该以开放性思维去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从而探知法律的真实意义。三是以相关性思维提升司法公正品质。在大数据时代以前,我们的因果思维模式就是简单直接的线性因果关系。[2]进入大数据时候后,大数据打破了以往这种简单线性思维,更强调相关性思维,相关性思维会让人们以更宽广的视角去理解和解决问题。法律不仅仅是一纸条文,法律与社会、政治、道德等各种要素有着极其复杂和微妙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审判者只注重分析案件事实——利用证据——适用法律这种简单直接的线型因果关系,不将案件背后涉及的公共政策、道德文化、社会影响等因素纳入考量,司法公正必将难以实现。近年来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案件就深刻体现了这一道理。有些审判者只会机械适用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知道要考虑人情常理。有些审判者看不到法律与道德的脱节,作出的裁判常常会触及道德底线,从而引发公众抨击。适用并实现法律并不代表司法已经实现了正义。因此,审判者应当运用相关性思维,敏锐地分析关联案件、公共政策、社会风俗、道德文化等因素,让裁判更加符合社会现实、更切合当前主流价值取向、更顺应公众道德情感。

最后,审判者在具体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学会运用更具综合性和有效性的法律方法。传统审判实务中,审判者更多的是先找到法律规范,再将案件事实进行一定裁剪以适应自己找到的法律规范。但是现实已经表明,这种秉持规范本位的法律方法是难以解决大数据背景下的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因此,这就需要审判者必须学会运用更具有综合性和有效性的法律方法,最主要的就是“利益衡量”方法。利益衡量指的是审判者对个案基本性质的一种宏观价值指向。[3]审判者先要确立好这一宏观价值指向,再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各种有效性的法律方法来服务于最初确立的这一宏观价值指向,为这一宏观价值指向的结果提供正当性证明。

三、结语

大数据时代对于当前司法审判有着不可估量的积极益处,既能提高审判效率又能提升审判质量。但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大数据时代对于司法审判的积极一面,就忽视了大数据时代对于当前司法审判的诸多冲击,这体现在司法审判以定性为主的思路与大数据时代的量化分析思想有着极大的矛盾。与此同时,面对新型案件,审判者的司法保守主义理念与大数据所要求的创新能动也有着极大差距。面对大数据时代带给司法审判的冲击,我们不能就此停住脚步,而应该积极寻求策略去更好地适应大数据时代。为此,首先,审判者应当提高自身的信息素质;其次,审判者应当运用大数据思维丰富和拓展裁判思维;最后,审判者在具体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学会运用更具综合性和有效性的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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