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
2020-11-29吴妍
福建轻纺 2020年3期
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建设品质,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满足办公用房需求,规范审批、简化流程、强化监管。
《实施意见》规定了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适用范围。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存量用地,符合规划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允许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出让年限40年。企业建设的办公用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按实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剩余土地由政府收储。申请企业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10年以上,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原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违法建设、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可提出建设申请。
《实施意见》还规范了产出要求,按福州市四城区商服用地级别,设置年税收产出(实际入库税收)要求。其中:一级地段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二级地段不低于14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六级地段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农业企业税收要求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50%。企业承诺年税收每增加300元/平方米,用地面积可增加5亩,增加后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