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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与降低民营经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策略分析

2020-11-29谢伟杰

关键词:变迁产权马克思

谢伟杰

(1.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福州 350108; 2.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福建福清 350300)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指出,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1]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先后出台了《政府投资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努力改善其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应积极了解其面临的各种制度问题及其形成原因,从而切实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观点及主要特征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分别反作用于生产力。[3]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时,这种生产关系有利于发展生产力;反之,则必然激化各种矛盾,并产生推动社会进行制度变迁的现实要求。同时,他认为这种变迁要求并不一定能真正完成,其实现程度取决于不同阶级(群体)的力量对比,由占绝对优势地位的阶级(群体)决定是否变迁,并决定变迁的性质、方向和实现路径,从而影响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速度和程度。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主要特征是:

1. 从宏观视角研究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理论

马克思虽没有明确定义过“制度”,但他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经济制度等宏观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发现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社会制度不断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演进,所有的制度体系总是从前一个制度体系中形成,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新的制度体系,从而揭示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发展规律。根据这一规律,他不仅得出了“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4]这一科学论断,而且指出即将产生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同样是发展的、变化的,也需要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经常变化和改革”。[5]

2. 以改造世界为理论使命

马克思不仅注重用理论来“解释世界”,更注重借助理论来“改造世界”。[6]他认为,制度的演化发展总是渗透着人的意识和目的,总是由“追求某种目的的人”[7]所组成的群体、阶层或阶级决定的。由于他们所关注的利益不同,其愿意或能够采用的博弈方式存在差异,其力量对比并不稳定,从而导致人类社会制度变迁虽然具有某种客观必然性,但各国制度演化的方向、形式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可选择性和复杂性。他认为找到这些差异很大的制度演化过程的理论原因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抽象出某些规律性的东西,并运用这些规律去改造世界。

3. 强调制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制度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首先,决定制度发展与变迁的生产方式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他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形式”或“共同活动方式”[8]。其次,社会制度本身也是系统的、整体的。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不仅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还具有结构上的整体性,他认为“这些很小的力量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总力量,比这些部分力量的总和要大”[9]。最后,社会制度的演变过程也是系统的、整体的。马克思认为制度体系“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10],是整个社会各个部分相互博弈的最终结果,具有明显的整体特征。

4. 承认制度具有阶级特征

马克思认为制度具有阶级特征。每种制度都主要是“为”某些特定的人服务的,由某些特定的人、群体、阶层或阶级决定的,具有明显的阶级特征。他认为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点就是它是一种为“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11]制度,比以往其他制度更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他认为研究制度变迁除了应从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视角去研究如何提高制度变迁的经济效率,还应认识到所有的制度总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应注重价值取向,充分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努力使大多数人在制度变迁中获益。

三、民营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高的表现形式

(一)产权制度不完善,民营资本的投资风险大

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清晰。虽然我国《公司法》已颁布多年,但由于我国一直未能制定出专属的《产权法》,民营经济主体的产权仍存在较多界定不清晰的问题。有些民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不得不挂靠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在摘帽还原时陷入产权纠纷,甚至被判刑入狱;有些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其应有的权益未能完全获得保护;有些民营企业为获得部分需要行政许可的垄断性资源,不得不和一些具有这种许可的公有制企业合作,形成新的产权界定不清问题。此外,还存在产权的各项权能(如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界定不清晰的问题。

其次是产权保护方面的所有者歧视。一方面,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合法人身和财产权利被侵害时,其受保护力度存在明显的所有者歧视。比如,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民营单位财物的行为属职务侵占罪,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而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国有企业产权、公共财物的行为则认定为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且还存在一些仅适用于国有经济的保护条款。可见,我国法律对侵占民营经济行为的量刑一般较轻,而且条款也相对较少,存在明显的所有者歧视问题。另一方面,在国有经济合作过程中,经常发生国有经济对民营经济的产权损害问题。有些国有经济领导更换之后就不承认此前与民营经济已签订的合同,要求重新进行谈判,甚至直接中止合同。有些国有经济在民营经济参股后,利用合同中的瑕疵,故意将参股后的所有问题归因于民营投资者,非法侵害其合法财产,严重影响民营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意愿。

再次是产权交易和退出存在制度障碍。一是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现阶段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是农村土(林)地流转市场,大部分的县(市)、乡(镇)都建立了当地的农村土(林)地流转市场,并在省会城市建立综合性产权产易市场,甚至建立了省级综合性产权产易市场,但仍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二是民营经济的产权流转难度很大。现有产权市场一般只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产权进场交易,而且要求按照规定的产权交易方式完成交易,但大部分民营产权并不完全符合这两方面的规定,很难真正完成其产权流转。三是民营经济主体购买公有经济产权的路径不通畅。如一些具有经济垄断地位的国有产权一般只在不同的国有经济主体之间转让。

(二)政府未能真正落实“竞争中性”原则,民营经济的发展受到制约

一是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者歧视。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强调要放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制定并颁布了不少决定和意见,但民营经济市场准入壁垒依然很高。首先,民营经济在某些市场准入方面存在法律障碍,如《矿产资源法》对民营经济经营能源行业形成法律障碍。其次,在法律上允许国有经济在某些特定行业保持垄断地位,客观上提升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成本。至今我国仍在《反垄断法》上明确规定,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应保证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并对其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再次,虽然我国已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但仍存在大量未公布准入负面清单的领域,部分已公布负面清单的行业也可能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仍存在较多民营经济准入的事实障碍。

二是公平竞争方面的所有者歧视。现阶段我国民营经济仍无法真正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允许甚至保护国有企业垄断地位,而不允许民营经济获得同样的垄断地位,甚至不允许民营经济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2.要素资源配置不公平。现阶段,仍存在政府通过行政权力低价甚至无偿向公有制经济配置资本、土地和自然资源、能源等部分要素资源的问题,而民营经济只能通过狭窄的渠道,在支付较高价格的基础上获得少量的要素资源。3.补贴、奖励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方面的不公平。据wind数据统计,在A股上市公司中,2017年获得补助的各类企业中,中央国有企业获政府补助金额的中位数水平最高(约为0.2亿元),地方国有企业也相对较高(接近0.16亿元),而民营企业则相对较低(不足0.1亿元),不到中央国有企业的一半。[12]

三是市场监管方面的所有者歧视。市场监管方面的所有者歧视主要表现为对民营经济给予更严格的市场监管。首先,经常性地到民营经济中去考察或指导工作,既增加民营经济的应对成本,又影响民营经济的正常经营。近两年,国家严格限制各职能部门到企业调研的次数,这一问题已有较大改善,但不时地仍会出现几起因过度指导而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事件。其次,人为地提高对民营经济的监管力度。如为实现全面小康,为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党中央科学地制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13],但在现实中曾多次出现人为地拔高监管要求,变“红线”为“高压线”,打压、刁难民营经济,甚至一刀切地加以叫停、取缔等。最后,经常出现以新的法律、规定去判定以前发生的业务,导致民营经济的正常经营被判定为违法,从而提高了民营经济的法律风险。类似的过度监管还有很多,虽然形式各异,但都严重影响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并极大影响民营企业持续经营的积极性。

(三)金融市场存在所有者歧视,民营经济的融资成本高

首先,金融资源配置方面存在所有者歧视。现阶段,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方面仍存在较为严重的所有者歧视问题。金融资源往往在一些不必要的(甚至是错误的)行政干预下继续流向一些低端的、产能过剩的企业,并人为地制造出一批批“僵尸企业”。而部分有技术、有市场、有潜力的民营经济,却可能无法获得必要的金融支持。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经济很难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方式获得融资。至 2018年年底,占全国企业总数 98%以上的中小企业只有0.04%左右的企业可以获得直接融资,在全部直接融资中的占比大概只有5%[14],而这些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民营经济。在间接融资方面,民营经济获得银行贷款的能力比较弱。由于民营经济规模小,利润不稳定,且普遍缺乏担保物,很多银行不愿向其提供贷款。

其次,金融供给主体方面存在所有者歧视。现阶段我国的金融供给主体方面存在结构不合理问题。在直接融资平台上,我国至今仍没有民营性质的证券交易所;在间接融资主体上,占主体地位的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的占比很低。截至2018年末,中国总共才批准设立了17家民营银行,占所有银行性金融机构的比重仅为0.15%。这种结构不合理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在市场准入、经营和退出方面都存在较为严重所有者歧视问题。在市场准入方面,民营银行在投资主体的性质、地域限制、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方面都设定了很高要求,能同时符合这些要求的投资主体非常少。在经营方面,民营银行一般面临更严格的市场监管。如《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中要求民营银行只能采取“一行一店”的经营模式,只能在总行所在城市设1家营业部,不能通过网络吸收存款。在股权退出方面也存在所有者歧视,如民营银行在股权转让形式、交易方式和受让主体的选择方面,一般都面临更严的监管条件。

再次,金融监管方面存在所有者歧视。一方面对民营银行的监管更严格。2017年公布的《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这些监管要求和国有金融机构相比明显偏高。如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当出具入股资金来源声明、实际控制人情况声明以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承诺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对金融机构向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监管相对严格。由于民营经济的经营特征和所处的行业,一般是一些竞争性强的行业且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其抗风险能力明显较弱,所以金融机构向其提供金融服务时,普遍给予更高的监管要求。

四、降低民营经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原则

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理论指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生产关系。为促进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中国应深入了解民营经济所面临的各种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构建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各类制度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充分发挥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性。

(一)制度自信原则

马克思通过系统研究人类社会的制度变迁历史,揭示了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客观经济规律。根据这一规律,他不仅得出了“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15]这一科学论断,同时也明确指出即将产生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同样是发展的、变化的,也需要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经常变化和改革”[16]。一方面,我们要理解存在问题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共同点,虽然我国民营经济仍存在较高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但这并不能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它仅仅是我们暂时未找到解决的方法和路径。我们应相信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应该可以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本“唯利是图”和“缺乏系统性”的缺点。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掩耳盗铃,无视现存的制度问题。应发挥制度优越性,实事求是地承认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这样我们才可能不断优化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真正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色鲜明而富有效率,但还不是成熟定型的,需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17]

(二)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相结合原则

马克思从宏观的角度揭示了生产力水平决定生产关系这一客观经济规律,揭示了人类社会制度形态具有从低级向高级演进的客观必然性,但缺乏微观效率方面的研究。而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则更像是在马克思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框架内,进一步阐释或验证在各个微观领域确实存在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存在于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三者之间必然联系,具体说明在各微观领域内的作用机制,力图打造宏观制度分析的微观基础。而且,诺思本人也认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18],并指出中国应“创造激励结构,而不是对西方制度的盲目模仿” 。[19]因此,诺思的制度分析应从属于并可以纳入马克思的制度分析框架[20],我们可以在运用马克思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理论的时候合理借鉴诺思的部分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

(三)系统性原则

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制度具有明显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我们应系统地推进各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我国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首先,决定制度发展与变迁的生产方式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他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形式”或“共同活动方式”[21],具有特定的时代共性。其次,社会制度本身也是系统的、整体的。马克思认为制度是一个系统,不同层次制度在这个系统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同时,马克思认为,制度系统还具有结构上的整体性,能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他认为“这些很小的力量结合起来所产生的总力量,比这些部分力量的总和要大”[22]。最后,社会制度的演变过程也是系统的、整体的。马克思认为制度体系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23],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的演变过程,是整个社会各个部分相互博弈的最终结果,必然需要系统呈现其整体特征。

(四)“为最广大人民服务”原则

马克思认为制度具有阶级特征,要研究一种制度,首先就必须了解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什么人服务的,由哪些人、群体、阶层或阶级决定的,以及他们为什么要形成这种制度或改变原来的制度。他认为制度的存在是生产力水平以及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必然具有明显的阶级特征。他认为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制度“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24],比以往其他制度更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他认为研究制度变迁除了应从适应生产力水平的视角去研究,从而提高制度变迁的效率;同时也应认识到所有的制度总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应注重价值取向,努力构建一套能使大多数人获益的制度体系,充分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五、降低民营经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民营经济仍然存在相对较高制度性交易成本的问题,我们应以马克思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借鉴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部分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结合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深化体制改革,不断降低民营经济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其营商环境。

(一)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现代产权制度

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界定制度。我国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一种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仍然是一种市场经济。这就要求我们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前提下,明确界定各项产权归属及各方责、权、利关系,形成有效激励与约束,降低交易成本。首先,应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的《产权法》,用法律形式赋予各类主体平等、公平的有关物权、债权、股权的法定权益。其次,应鼓励有条件的民营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民营经济真正成为一种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经济组织,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再次,应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政府直接干预要素和资源的配置,在对各类要素和资源进行必要产权界定工作后,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要建立健全平等严格的产权保护制度。应确保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和私有产权等不同形式的财产权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是建立并健全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形成一种能够对所有产权提供平等保护的法律体系。二是制定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产权保护制度,优化产权保护的流程,真正形成一种“可执行、可监管”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在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所有制中性”原则,平等保护各类产权的合法权益,消除现阶段仍普遍存在的针对不同产权所有者的“歧视”或“过度关注”问题,应努力平等对待所有类型的产权,应实现司法平等,保护所有类型经济主体(包括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要建立流转顺畅的产权交易制度。为解决产权交易和退出存在制度障碍问题,我们应制定一套流转顺畅的产权交易制度,提高产权的流动性。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可实现自由流通的产权交易市场,提高产权的流动性。二是形成一种能够为各类参与者提供合适的、便利的交易路径的多元化产权市场,应根据需要构建各种区域性的、分门别类的子产权市场,在条件成熟时构建网络等形式的虚拟产权市场,为产权的高效流转提供必要的交易平台,并增加可完成交易的产权产品。三是优化产权交易流程。应加强创新,根据不同主体、不同交易标的物的具体特征,不断优化其产权交易流程,降低其交易费用和交易风险。四是明确界定交易主体和交易客体的范围。可根据不同产权交易市场的特征,明确规定能在该市场中完成的交易主体的范围,明确规定能在该市场中完成交易的标的物,然后在交易过程中不再设立各类限定条件,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均可根据市场交易规定对所有市场标的物进行不受限制的交易。五是完善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监督产权交易的全过程,提高交易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提高市场运行效率。[25]

(二)形成“竞争中性”的政府管理制度

1. 制定和完善公平宽松的市场准入制度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者歧视问题,多次重申并颁布各种的决定和意见,但由于缺乏真正可落实的制度,所以效果并不明显。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市场准入制度,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制定专属的法律和配套制度,真正落实此前党和国家所颁布的决定和意见,形成一种真正可落实的制度体系。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其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借鉴国际经验,我们应制定适用于全体国民的《投资法》,运用法律真正赋予所有投资者(含民营资本持有人)“平等准入”和“公平竞争”这两种法定权力。另外,我们应认真研究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各类投资者的客观需求,及时修订那些与新《投资法》存在冲突的相关条款。

2. 建立并健全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制度

为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我们应建立并健全一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制度。首先,应及时修改或废除那些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律条款。如应及时废除或修改现行《反垄断法》中不合理的、限制民营经济主体的条款和规定。其次,应消除民营经济在市场竞争中所遇到的隐性制度性壁垒,应积极听取民营经济经营者的心声,切实解决其在经营过程中所碰到的各种制度性问题。再次,应取消那些妨碍公平竞争的保护性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无差异的鼓励和约束机制。复次,应减少政府的非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民营经济在生产要素获取上的公平公正。最后,应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能够有效保障投资人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财产权。

3. 构建并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制度

为消除市场监管方面的所有者歧视,我们应建立一套健全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制度。这种监管制度应取消原来的所有者歧视。凡国有经济不需要监管的,民营经济也一律不监管;凡是针对国有经济监管力度较低但能监管好的,一律参照针对国有经济的监管制度执行。要严格限制各职能部门的现场监管频率。凡是非必须的监管行为都必须取消,所有的监管活动必须备案,具体说明拟监管的目标并详细记录监管的过程及其结论。要严禁执法部门拿鸡毛当令箭,恶意打压、刁难民营经济,甚至随意叫停、取缔等。当民营企业有需要时,应给予更多指导、帮助,当出现问题时应更多考虑民营经济的初衷,并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酌情处理,应主要注重事前指导、事中监管,而不是事后追责。

(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民营经济的融资成本

1. 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市场在资金要素定价和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二是在金融市场准入方面全面推行负面清单制度,降低民营资本投资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并对不同股权结构的金融机构实行“中性”竞争,增加民营性质的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比重。三是大力发展小微银行和社区银行。由于这些银行主要服务于以民营经济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应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允许这些银行根据需要适度简化其交易流程,适度扩大其经营范围与规模。四是鼓励并大力发展风险投资。现阶段我国在组织形式已允许采取有限合伙制,有条件地允许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回购。如果能进一步优化我国的产权制度和破产清算制度,则我国的风险投资必能获得更好地发展,从而大幅度提升民营经济的资金获得能力和创新能力。五是在资本市场上推进发行制度注册制改革,提高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水平,让更多的民营经济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支持。

2. 发挥民营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应有作用

首先,我们应消除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所有者歧视问题。应允许合格的民营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甚至允许成立民营性质的证券交易所。其次,应大力发展各类民营银行、小微银行和村镇银行。再次,应依法扩大民营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凡国有金融机构能从事的业务,民营金融机构也应该被允许开展相关业务,也就是应允许其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其开展跨区域业务,允许其线上吸收存款。最后,应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并优化其业务流程,形成对金融监管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责制度。

3.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金融监管制度

建立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应完善金融的立法工作,及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行性,保持金融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相对稳定;要建立统一协调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类监管主体的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只有对监管者进行清晰的界定,才可能使监管者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才能真正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管。要实现监管制度的“公平”。一个好的监管制度应该能够公平地监管所有的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而不是有区别地采取差异化监管流程。应认真研究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的运行规律,既要充分发挥其有利因素,又要注重规避其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并尽快完成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应将这类新的“银行”纳入银行体系,加强监管,避免从原来的“不允许”的不公平走向“无监管”“零成本”的另一极端的不公平。

注释:

[1]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8年11月2日,第2版。

[2] 何立胜:《 怎样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解放日报》2018年4月3日,第10版。

[3][10][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 82-83,84,84页。

[4][11][15][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13,166,413,166页。

[5][7][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01,253,601页。

[6][20] 刘和旺:《马克思与诺思制度分析框架比较的新视角》,《经济纵横》2011年第1期。

[8][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3,33页。

[9][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92-293,292-293页。

[12] 《为什么这个时候提国有民营经济一视同仁?》,2018年8月27日,http://dy.163.com/v2/article/detail/DQ8BBVK00519A8F3.html, 2019年12月26日。

[13] 莫张勤:《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理论证成与中国实践》,《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9年第10期。

[14] 王 磊:《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9年,第79页。

[17] 宇文利:《新中国70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学术论坛》2019年第4期。

[18] [美]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8页。

[19] 诺 斯:《理解经济变迁过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3页。

[25] 任保平、吕春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四十年回顾与前瞻》,《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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