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不可太任性
2020-11-28杨子
杨子
民间借贷在我国是一种长期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很多老年人忙碌了一辈子,手上会有一些积蓄,容易成为亲朋好友借款的对象,因为种种原因,很多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引起纠纷,也给老年人带来了不少的烦恼。民间借贷是我国司法审判机关长期关注的一个问题,为此相继出台了多个意见。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部分解读,以飨读者。
借款时约定年利息24%,法律支持吗
编辑同志:
2018年8月12日,我的表侄李某向我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0.02(即年利息24%),借款期限为2年,自2018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2日,到期利息为48,000元。李某为我出具了借条。2020年8月12日借款到期时,我找到李某,要求他给付本息合计148,000元,李某同意偿还借款本息,但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款利息计算有新的规定,我只能按新的规定,即年利息15.4%计算,利息应为30,800元,本息合计为130,800元,而非148,000元。我认为,即使法律有新的规定,但双方借款是发生在2018年8月12日,当时的法律是支持年利率24%的,所以应当按当时的约定给付。请问,我的这种诉求,法律会支持吗?
读者:张××
张××读者: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事行为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但这种约定有一个前提,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约定无效。《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该规定表明,即使借款合同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同样受本规定约束,即利息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不予支持。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按四倍计算為年利息15.4%。因此,借款人李某提出按该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你只能要求他给付本息合计130,800元。
约定逾期违约金与其他费用,应如何计算
编辑同志:
我借款给老朋友王某2万元时,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如逾期不还,按月利0.015计算利息,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出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但是,王某至今一直未偿还借款。我打算通过起诉主张权益,要求王某按月利0.015支付利息,并承担交通费2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读者:陈××
陈××读者:
当事人之间借款,既约定逾期违约金又约定实现债权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法律对此虽无禁止性规定,但是,《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约定的总计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均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本案借款双方约定的月利0.015,相当于年利率18%,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息。那么,对于超过部分,以及交通费、律师代理费,法院不会支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