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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法理视角分析中国人权

2020-11-28张家星

西部论丛 2020年11期
关键词:法治

张家星

摘 要:人权是指作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具有普适性和道义性w。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人类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象征。本文透过法理视角探究人权的价值和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努力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价值;法治;人权事业

一、人权的内涵

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念、原则、规范。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换句话说,人们论证某项权利是人权,主要是以道德上的理由来论证的。 [1]“人权”概念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文明。古希腊一批思想家开始提倡自与平等。希腊悲剧作家欧里庇德斯认为,根据自然法则,奴隶和自由民应该是一样的,奴隶之所以成为奴隶,不是因为他们愚笨,而是社会制度和法律造成的。这种朴素的平等思想,之后被斯多葛学派发扬光大。斯多葛学派明确主张,四海之内皆兄弟,一切人都是统一的世界国家的公民,而每一个则是宇宙公民,大家都是同胞,相互是平等的。许多西方学者把斯多葛学派的世界主义看作人权理论的思想来源。

二、法律对人权的保障

自人权产生以来,尽管不同的阶级、群体、民族可能拥有不尽相同的人权观念,但是,除了少数极端势力之外,几乎所有的人都承认法律应当以保护和促进人权为基本价值目标,尤其经过了法西斯主义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人间浩劫之后,法律应当和必须以保护人权为基本宗旨,更成为各国人民的共识。

国内法在人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具体任务极其广泛,难以用简单例举的方式罗列。不过,就其主要和关键的环节来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按照平等的原则分配权利和义务。以平等的公民地位和公民权来取代按照身份分配权利义务的歧视性做法,是当代各国法制的普遍规律。公民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它不但向本国的每个人开放,而且,与所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以至于任何人一旦具有公民资格,其基本权利和义务既不会比别人少,也不会比别人多,从而为普遍的平等和自由提供法律基石。把平等的人权转化为平等的公民权利,是国内法人权保护不可或缺的前提。其次,是以宪法和法律上的各种制度和程序来规范和引导公共权力。[2]历史经验表明,专横的和被滥用了的公共权力是对人权最具毁灭性的威胁,因而,现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制约公共权力,为公共权力的运行提供合法性标准,防止因权力的滥用而使人权中的“消极自由”受到非法侵害。以宪政民主和法治国家为制度平台,以制度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已经成为当代各国人权法律保护的普遍实践。

三、中国人权状况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受自然、历史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尚不够完善,民主法制尚不够健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和尊重人权的意识有待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贫富之间差距拉大的势头尚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都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权利。我国人权事业在新的历史阶段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人权保障内容和种类的多样化扩展。由于受教育水平、工作环境以及生活状况的差异,人们对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权利要求水平,也出现了日益显著的差异。处于优势地位的社会阶层要求更多的社会互动平台、更多的政治参与机会以及更丰富的文化生活方式,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阶层要求政府投入更多资源来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权利的满足。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现有的体制机制不足以对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如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医患纠纷等方面。有的行政机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不务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办事推诿、拖拉,保护人民权利、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甚至存在违法、侵犯群众权利的行为。一些地方还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

3.立法滞后。对一些新的权利问题,没有有效的法律规范保护人民的权利,或者说法律规范严重滞后。如保障性住房等。对有的权利的保护,立法还不够科学,保护的力度不足。如对产品质量侵权的赔偿,对建筑安全和质量的规定等。

四、中国人权的展望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是中国制定的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从2016年至2020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实现中国人权事业持续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时期。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第一,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普遍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全力实施脱贫攻坚,实现现行标准下的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有效保护产权;总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使发展机会更加公平,发展成果更加均等地惠及全民,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第二,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提高公正司法水平,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畅通、创新渠道,促进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实现。第三,充分保障各类特定群体权利。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努力消除性别歧视;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

结 语

人权与法律的关系,可以说是法律保障人权,人权产生法律。人权是先法律而存在的,只有人民自己制定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的义务,这是人权的基本原则之法律的目的,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有人民知道自身需要什么样的幸福。谋取本身的幸福,这又是人权之一,所以人民制定法律就是人权。从另一方面讲,法律是人权的产物,法治是用来限制政府的,而不是限制人权的。不论人们如何理解人权和法治,它们总是一体两面,互为表里,法治是一系列排列规整的秩序,人权是法治秩序所要实现的组合体。因此,当代中国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还要加强和完善有关人权的法律制度,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角度加以保障。

注 释

[1] 陈岑博:论人权概念的起源[J].探求,2011(03):118-120。

[2] 郭道晖:人权的本性与价值位阶[J].政法论坛,2004(02):4-10。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8页。

[2] 徐显明:人权的体系与分类[J].中国社会科学,2000(06):95-104+207。

[3] 叶英萍:人权与法律[J].海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04):49-54。

[4] 董和平:关于中国人权保障问题的若干思考[J].法学,2012(09):91-98。

[5] 熊万鹏:论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J].人权,2012(06):19-24。

[6] 薛进文:关于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几个问题[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1-10。

[7] 熊万鹏:论人权保障的“中国模式”[J].人权,2012(06):19-24。

作者简介:張家星(1994-),男,河南洛阳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8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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