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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

2020-11-28

现代阅读 2020年8期
关键词:沉疴火药桶业委会

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有关物业的表述掷地有声,既内涵丰富又态度鲜明,回应了长久以来群众的普遍呼声,为今后与物业相关的矛盾纠纷处置指明了方向。

這些年,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商品房小区成为城市主流居住模式。小区业主与物业的矛盾逐渐上升为基层治理的难点与痛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物业”一词,相关搜索记录达358万余条,其中与物业相关的超过76万条。

日常工作消极怠工,无法提供与物业费相匹配的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小区公共空间被肆意侵占牟利,在公共场地划上停车线就能堂而皇之地收取车位费;电梯间、公共走廊广告展位出租后收入用途不明;邻里小摩擦反映到物业后被推诿,直至演化为暴力冲突……提起部分物业的所作所为,不少群众一肚子苦水。而业主与物业出现矛盾时,鲜见物业办在矛盾调处中扮演重要角色。诉诸法律往往成为业主最后不得已的选择。

作为小区群众自治组织的业委会通常被寄予厚望。但从实践操作层面看,多数小区业委会成立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即便历经坎坷成立了业委会,在物业出现违约的情形下,业委会根据相关条款行使基本权利终止双方关系,换一家新的物业公司,却往往极为艰难。

物业服务失职、缺位,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民法典》中有关物业的表述,与群众的呼声相契合,其出炉令人欢欣鼓舞。当然,面对物业长久以来的沉疴积弊,指望一蹴而就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在《民法典》勾勒出制度设计框架的基础上,更需要物业办、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真正履职尽责、令行禁止,落实严格的监管举措,将物业普遍存在的违规操作关进制度规范的“笼子”,促使物业回归服务的初心,让小区成为城市基层治理的“前哨”。

在当前,真正落实物业“能进能出”,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的关键之举。只有物业办、业委会、居委会、司法机关等多方各司其职,民法典中有关物业的条款才能落地开花;物业沉疴去除,业主与物业也才能实现和谐共处,从而夯实基层治理的基础。

(摘自《半月谈》    本文作者:毛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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