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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风险研究

2020-11-28

建材发展导向 2020年3期
关键词:海关监管卖方海关

李 赫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邮局海关,山东 青岛 266000)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指位于全球各地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跨境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贸易活动。跨境电子商务联盟其官方网站上对跨境电商的定义为,国际电子商务被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通过在线互联网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家采购并进行贸易。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共享一种共同语言和边界,或者使用同一种货币进行的交易活动[1]。

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政策法规尚有缺陷

在立法层面,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有关内容的海关法律法规待完善。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性质、原则、标准等基础性内容方面,法律规范尚未予以明确,导致海关基层关员无执法依据,容易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在已经出台的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法律规定当中,大多以海关公告、通知等出现,有的甚至仅为海关内部指导文件,法律规范层级低、时效短,造成基层执法困难,影响海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政策法规的执行时间短、变化快等问题,对跨境电子商务参与方来说造成很大压力,疲于应对的同时也使得成本增加。跨境电子商务规范细化和执行层面文件数量少,内容欠更新等问题严重,有的仅做了表面文章,并未对深层次问题进行透彻的规范和说明,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发展,容易引发海关系统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2]。

1.2 监管运行机制不适应发展

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信用问题是长期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进一步制定行业规范,完善信用认证体系,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参与方包括商品卖方提供商,买方消费者,电商交易平台,电子支付企业,物流、快递及邮政企业等多个主体。其中商品提供商的卖方负责提供商品,这其中卖方可通过自建网站交易平台,也可通过第三方的电商交易平台进行商品的展示和交易。买方消费者是整个跨境交易链条的下游末端,交易由买方消费者发起,并付款给卖方或者第三方的形式进行支付,并应当缴纳商品入境所需税款。电商交易平台的一般形式即为网店,商品上架后,消费者可根据需求下单购买。电商交易平台为卖方提供商品上传及陈列设计等工具,同时设置了用于确认订单信息的核对模块,消费者可通过该模块进行付款并选择配送方式。此外,跨境电商平台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为卖方代开发票,并处理消费者提出的问题。电商平台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直接介入商品的退换货流程,也可将该等事宜直接交由卖方处理。电子支付企业作为买方与卖方的中间方,所发挥的不仅是桥梁作用,更是信用体系的搭建,买方将交易的款项转账至电子支付企业,收货完成后,由电子支付企业转至卖方账户。其各自的角色不同,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与此同时,在跨境交易中有订购人、收件人、支付人等多个主体,由于主体复杂,并且各主体还有与众不同的责任和义务,给监管带来了不小的瓶颈压力和风险隐患[3]。

2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的对策建议

2.1 完善执法基础

依据国家立法的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在国家立法层面着手,准确表述其内涵和外延,使其成为在法律意义上定义清楚、界限分明、权责明晰的一种新兴贸易形式。因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的商品具有法律对货物定义范畴内的属性,但是其也部分符合“自用合理”物品的定义,故建议对其单独定性或者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的商品按照金额为标准划分商品属性。参考国外对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金额,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满足我国国民实际需求的税收最低免征金额,金额的确定可以避免海关执法现场对自用合理的判断和执法不统一现象的发生。在充分调研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入境情况和购买者情况基础上,出台相关归类原则、注释和税率,统一执法标准,建立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进口税收管理规定,适度降低相关企业、个人税负。

2.2 畅通运行机制

强化风险管理,统一数据传输标准,通过多系统对接,加之有法律效果的电子签名等措施,确保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安全、真实、有效,海关可查询、易监控,能追溯,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海关风险管理机制,并通过延伸监管链条,将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纳入全面管控综合体系,保证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全链条无缝监管[4]。

3 结语

合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进行分析归纳,我国目前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成因。结合中国国情实际情况及顾客导向理论、政府监管理论及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提出了优化和完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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