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绿化安全性环境评价建议
2020-11-28郑桂来王龙昌夏珊珊李淑军
郑桂来,王龙昌,夏珊珊,李淑军
(1.云南协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000;2.云南大学科技咨询发展中心,云南 昆明 650000)
1 引言
城镇绿化的功能包括物质和精神功能两方面:物质上绿化可以遮阳防辐射、降温增湿、改善室内气候、抑制热岛效应、降低噪声、净化空气、防风防尘;精神层面有审美、精神调节等功能[1,2]。在城镇绿化带给人们众多享受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风险,部分植物可能给人带来身体不适,更严重的是某些植物可能存在致命风险。
2 城镇绿化安全隐患
城镇绿化植物的负面效应主要有引发过敏反应、有刺、有毒、病虫害、引种生物入侵等[3]。植物分泌物、挥发物达到一定程度后对人体健康安全可能产生危害[4],如挥发过敏性气体、花粉较多、飞絮、荆棘、过敏性绒毛或者鳞粉[5]。我国花粉过敏症患者比例是0.5%~1%,最高5%左右,主要表现为花粉性鼻炎、花粉性哮喘、花粉性结膜炎。目前已发现花粉致敏性植物约百种,40个属,其中蒿属、苋属、葎草属、豚草属、悬铃木属等植物致敏率高、花粉产量高、散布范围广,危害较大[6]。孙秀珍等[7]对过敏性哮喘患者进行常见绿化植物花粉皮肤过敏试验,发现法国梧桐致敏性最强,不建议栽种,还应当限制角枫、柳杉、枫杨栽培量。
另外,城镇绿化植物还可能危及人们的生命,有大量学者分析总结了城镇绿化有毒植物的部位、有毒物质及中毒反应等资料,以及其它可能的致命原因。王昌腾和朱圣潮[8]发现丽水市293种园林绿化植物中有45种有毒植物。熊桂华等[5]在昆明市主城区15所医院共调查182种绿化植物,其中有60种有毒植物,能够致人畜死亡的有22种植物,致人不良反应的植物有29种,微毒的有9种。刘丽萍等[9]发现都匀市园林绿化植物中常见有毒植物共41种,其中,可以致人畜死亡的共有15种。同时,张一平等[10]发现高大的银桦树存在枝条易折坠落伤人的风险。椰子曾在夏威夷海岸酿成“夺命椰子事件”,引发大家激烈讨论[11]。更为严重的是道路绿化不当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如上海市2002年1~5月,由于道路绿化隔离带种植不科学直接或间接引发各类交通安全事故171起,死亡5人,受伤68人[3]。
3 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针对上述出现的种种问题,现在常见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致敏植物在园林绿化中配置不宜过多,不要种植在上风口,修剪花果枝减少致敏源,或者直接培育不育系新品种[6]。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培育的BL不飞絮毛白杨新品种,抗病虫能力强,花粉量极少[12]。另外,科学选择与应用有毒植物,尽量不种植毒性大或者毒理不清的植物,花色艳丽果实鲜艳的有毒植物尽量不要种植在路边和儿童易接触到的地方[5,13]。种植有毒观赏植物要加设防护栏,可以在花坛、花境中央等不易被人接触到的位置栽种,或者设置栅栏、植物挂牌、警示牌等防护措施[5,9,14]。
然而,面对日益突出的城市绿化负面效应问题,需要城市绿地设计者、建设者、管理者和决策者共同对绿地安全隐患重视,应从方案设计、施工建设、后期养护管理和技术规范遵守等关键环节入手[3,15]。虽然技术规范已有大量安全方面的要求,但是执行起来似乎有一定难度。如:《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6]在绿化安全方面有明确规定,行道树应选择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眩光;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行车视线通透等。另外,《公园设计规范》[17]明确指出游人集中场所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不应选用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呈硬尖、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植物;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植物种类。
4 安全隐患原因分析
通过大量学者研究发现暴露的种种安全隐患不难发现,绿化行业内从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与决策等方面存在大量不合规的操作。设计与安全脱节、施工与设计脱节,管理者的忽视与决策者的认知缺陷独断可能是安全规范难以落地的原因[15]。独创性景观是园林规划设计师着重考虑的因素,往往忽略安全性措施,不大了解安全技术规范及植物生物特性,或者缺乏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园林设计人员对有毒植物认识存在一定不足,只注重这些植物的观赏价值和易栽培管理等因素,忽略了植物的毒性[9]。另外,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侧重于功能评价,对安全性评价缺乏细致的设计。
5 现行绿化环境评价指标
常欣等[18]总结了2001~2011年间由不同部门制定的生态居住区评价指标体系,发现目前绿化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围绕绿化与生态环境功能设计,个别涉及人文、居民环保意识等,并未制订涉及绿化植物对人本身所造成影响的明确指标。现行评价体系主要原则为:科学性、可操作性、独立性[19]。虽然不同学者的指标评价体系在设定原则上大同小异,但是在具体功能评价上划分标准却并不统一。在具体功能评价方面,倪鉴[19]等提出评价生态功能、景观功能、绿化功能3个方面。张秋根等[20]提出对生态系统稳定性、景观游憩功能、净化大气功能、减弱城市热岛效应等4个方面进行评价。张江雪等[21]提出从绿化面积、空间格局、结构特征及性能评价四个层面,其中性能评价主要是绿效益、生态效益、美学效益、社会效益。绿化功能评价主要为生态服务功能、适应减缓气候变化、提高环境宜居性[22,23]。虽然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提法,概念上也存在比较多的交织,但是功能评价主要集中在人文景观功能和生态环境功能两部分。
在功能评价手段上主要分为主观和客观评价两类指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相结合的形式确定绿化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各层次及具体指标[24]。通运用因子分析和系统聚类的方法对绿化质量进行评价[25]。
(1)主观评价指标体系:人居环境绿化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精神生活的提高,影响整个居住区的环境质量[26]。人文景观功能主要体现在景观优美度、休闲娱乐、身心健康影响程度、功能对象多样性进行评价[21]。主观评价应当以人为本,强调绿化质量评价要充分考虑人的生理特性、行为方式和心理需要,提高居民对绿化评价的参与程度。然而,具体到指标考量上操作起来难度不小。张一平等[10]引入了较大规模的城市居民问卷但仅对绿化满意度进行了评价。张硕等[2]仅对人体舒适度、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三项进行了评价。张江雪等[21]组织人员对美景度进行了主观评价。袁黎等[27]指出要对道路绿化中央分隔带防眩能力及景观效果进行评价。《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28]中安全性主要评价绿地对游客安全和其他公共安全的保障,因评价涉及内容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建议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目前,针对人文景观功能评价进行主观评价存在评价对象不统一,评价主体不明确,评价标准不固定,评价结果可能有偏差等诸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难度比较大。
(2)客观评价指标体系:生态环境功能主要是间接通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进行评价[29]。细化主要指标有绿地率、公共绿地率、人均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绿化三维量等[2],这些指标可以通过高精度遥感数据模型进行计算[30]。实际生态环境功能表现主要针对绿地的降温增湿能力和空气离子状况进行测定[31]。常欣等[18]还增选了植物种类丰富度、乡土树种比例、垂直绿化面积比例、生态铺地占硬质地面比例等可测定的指标。牟燕川和胡昂[24]则针对水环境评价提出了一些安全性评价要求。
综上所述,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不论是主观还是客观指标体系都欠缺机制上比较完善的安全运作体系及评价指标体系。
6 安全性评价建议
必须要强调以人为本,以对生命无上尊重为理念,以科学、安全、规范的理论指导具体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15]。
要建立对设计、施工、管理与决策等多层次操作均有较强约束力的机制才能够使得安全方案落地实施。出台统一的城市园林绿化安全评价终身责任体系或许是解决绿化伤人问题的底层机制。安全功能性评价的基石在于责任的明确划分,只有建立从设计、施工、管理与决策等多层次权责明晰的责任体系,才能将安全工作做好。目前责任事故划分是依据物权划分,既一旦有意外发生由业主或者相关管理部门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设计、施工及管理措施中所涉及的安全评价,针对规划作全面的评价,为开发建设提供科学依据,防患于未然的重要举措[26]。并且建立健全由设计师、施工单位、业主(相关管理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在内的追责体系,在责任事故划分中由上述责任主体共同承担,为行政干预、成本控制及领导个人好恶戴上安全追责的限压阀。
将绿化安全性评价强制性纳入绿化环境评价体系后,在切实处理评价安全性等级时会出现主观和客观评价标准难以统一把控的问题,存在定性和定量上的矛盾问题。本文建议安全性评价首先应当将致命级别的安全隐患作为环境评价的一票否决制。安全评价重点解决主观和客观评价在安全功能性评价过程中权重纠缠的问题,将整体指标体系设置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类进行操作,以定性指标作为否决制指标,定量指标作为考量制指标。定性指标包含主要针对人身安全的致命危险进行评价,对指标没有定量描述,仅有是非评判,用于考核对象是否满足底线要求;定量指标对人身安全的非致命危险客观评价,仅对指标进行定量描述,用于考核对象的表现程度;定性指标考量合格是定量评价的前提,定性指标对整个评价起到原则把关的作用。
另外,建议由相关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咨询住建、园林绿化、交通、城管、法院、医院等相关部门(机构),汇总整理城镇绿化常见的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的资料库,根据危害划分整理出相应的安全风险类型分布,针对致命和非致命安全风险设置定性和定量指标评价体系。
7 结语
目前城镇绿化中普遍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安全隐患大量存在的潜在原因可能是安全责任主体无法涵盖绿化实际操作流程,建议建立健全由设计师、施工单位、业主(相关管理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在内的追责体系,在责任事故划分中由上述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建立完备的安全隐患资料库,根据实际事故设置定性和定量安全指标体系分别对致命风险和非致命风险进行评估,以责任促评估,以评估促设计、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