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时代
2020-11-28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
文 文 军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社会治理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就在于进一步把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和体系格局提升到一个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系统的高度来认识,并立足于当前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发展实践,在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中,首次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概念,从而为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的效能,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提供了更为持久的制度支撑和发展方向。
“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具体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就必须要把更多的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地为基层治理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因为“市域”不仅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是连接国家宏观层面社会治理与基层社区治理的桥梁和枢纽,也具有以城带乡的引擎作用和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抓好市域层面的社会治理工作,既可以对上承担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责任,又可以对下指导基层一线的社会治理工作,具有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的“实施者”和落实基层治理工作的“组织者”的双重角色。
长期以来,“市域”在我们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市域”也是观察矛盾风险走向的晴雨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主阵地、满足人民群众新需要的大平台。市域有自身独特的治理基础和资源优势,不仅对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拥有一定的资源基础,而且对一些棘手的重大问题也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是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与风险的关键层级。当前,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方向,围绕“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的引领力、统筹力、聚合力和驱动力。
“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仅是一个联结形式上的共同体,更是一个具有实质内涵的共同体。“共同体”是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于1887年首次提出并加以分析的一个社会学概念。滕尼斯所认为的“共同体”是一个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休戚与共、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的具有共同意识和情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今天,“共同体”的形式与内涵都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不仅出现了“地域共同体”“职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关系共同体”等带有外在取向的实体性的共同体概念,还出现了“情感共同体”“文化共同体”“想象的共同体”等带有内在取向的隐含的共同体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有关“共同体”的观点时,曾先后提出过“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和“社会治理共同体”三个共同体的概念。这三个“共同体”可以看作是从相对微观的个体与社会到更为宏观的国家与世界的联结形式,也体现其为人民群众、民族国家和全人类谋求福利的宏大愿景和历史使命。
从学理上分析,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其不仅是一个包含着主体、客体等“一核多方”联结形式在内的工具性的共同体,更是一个具有情感、文化和心理认同在内的价值性的共同体。从社会治理的主体来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包括了参与社会治理的各个机构、组织、群体甚至公民个体在内,强调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实现从原来单纯的政府负责,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转变,从有限的“一核多方”的共治主体,向更具凝聚力和包容性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升。从社会治理的客体来说,“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同时包含着治理的对象和客体,是治理主体与客体共享的一个过程。“社会治理共同体”所倡导的“人人享有”不仅较好地表达了“共同体”的参与感、认同感与归属感,也充分表达了“共同体”成员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而这正是社会治理的价值旨归。“人人有责”要求在社会治理中培育民众更强的责任意识,“人人尽责”要求增强民众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而“人人享有”则是人人有责和人人尽责的自然结果和价值追求。
迈向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时代,其要义就在于使城市社会治理的功能、价值和意义回归到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对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出发,来建构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和职业性的劳动与工作共同体,其指向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作为社会组织形态的共同体。传统的地域性共同体本身即是社会人聚集形态的一种类型。现代社会以人群的分化和多样化为基本特征,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应当基于居民的多样化需求培育多样化的组织,通过多样化组织之间的交叉、联结与合作体现出地方性和职业性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聚性和有序性。这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包括“生活共同体”和“职业共同体”,这两种共同体都是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要形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构建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世界。当前,在市域社会治理过程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构建起以党组织为核心,功能健全、运转有序的社会治理组织体系和居民社会参与平台,力争达到“以优美的环境吸引居民驻足、以优质的服务满足居民需求、以丰富的活动引导居民参与、以完善的功能提高居民素质”的市域社会治理效果。
二是作为精神文化形态的共同体。在滕尼斯那里,决定传统共同体内聚性的是社会人的“本体性意志”。在这个意义上,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存在也是一种精神性的、文化性的存在,体现为同一地区居民共享的集体意识和邻里文化。精神文化和情感归属作为地缘性的精神文化共同体的核心,是市民邻里之间相互联结的精神纽带和情感认同,促成邻里之间的人际信任和心理认同,从而最终会影响到市民之间的交往方式、组织需求以及组织形式。由此看来,如果说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社会活力来自居民自觉自愿的组织化行为,那么,各种社会文化、情感与心理的认同就是这种自觉自愿的精神动力,是市域社会治理迈向现代化的强大推动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积极培育社会组织、不断完善公共服务、努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最终都是为了增进居民对城市的认同感、归属感、幸福感,这也是市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和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