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溢油鉴别机构能力构建
2020-11-28尹晓楠秦志江赵如箱张海江陈媛媛赵建平
尹晓楠,秦志江,赵如箱,张海江,陈媛媛,赵建平
(1.烟台海事局,山东 烟台 264000;2.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分公司,天津 300452)
截止到2018年底,我国已经连续2年成为全球最大原油进口国。目前,海运仍然是我国进口原油的主要运输方式,每年大约有80%的进口原油通过马六甲海峡运输到国内[1],我国沿海面临的溢油风险日益增大。船舶油污染事故发生后,船舶溢油鉴别机构提供的溢油鉴别技术报告是海事管理机构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这些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船舶油污染事故调查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船舶油污染事故鉴定机构的选定标准,这成为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油污染事故调查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之一。本文根据我国船舶溢油鉴别工作的实际需求,系统梳理溢油鉴别技术方法的现状和特点、我国船舶溢油鉴别工作的特点,提出我国溢油鉴别机构能力构建应满足的要求,旨在为海事管理机构科学选定船舶油污染事故鉴定机构提供解决思路。
1 我国溢油鉴别技术方法现状
溢油鉴别是指借助化学分析检测技术,对溢油和嫌疑溢油源的组成信息进行比对,查找和判断溢油来源的一种技术手段。溢油鉴别在溢油事故调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事故调查人员科学判定油污染的性质和来源[2-5]。
1.1 我国溢油鉴别技术标准简介
目前,我国有3个溢油鉴别领域的技术标准。
1)国家标准GB/T 21247—2007《海面溢油鉴别系统规范》。该标准运用荧光光谱法、红外光谱法和气相色谱对样品进行筛选分析,再采用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对无法筛选的溢油样和可疑溢油源样进行正构烷烃、目标多环芳烃和生物标志化合物进行分析,最后进行风化影响评价、诊断比值评价和比较[6-7]。
2)行业标准JT/T 862—2013《水上溢油快速鉴别规程》。该标准建议:样品数量较多时,采用三维荧光光谱法进行可疑油源的筛选,排除明显不一致的可疑溢油源,然后采用气相色谱/质谱法进行鉴别;样品数量较少时,可直接采用气相色谱/质谱法进行鉴别[8]。
3)行业标准JT/T 1190—2018《水上溢油的稳定同位素指纹鉴别规程》。该标准采用气相色谱/稳定碳同位素质谱法测定油样,通过分析计算油样的正构烷烃稳定碳同位素比值、诊断比获得鉴别结论[9]。
1.2 气相色谱/质谱法鉴别溢油的主要流程
目前,GB/T 21247—2007和JT/T862—2013所推荐的气相色谱/质谱法仍是国内、外最权威的溢油鉴别技术方法,因此,本文将围绕气相色谱/质谱法,开展溢油鉴别技术特点的讨论。该方法鉴别溢油主要包括以下2个步骤。
1)油样的检测。技术人员采用传统的化学分析方法,对油样进行前处理,并用气相色谱/质谱仪等专业分析仪器进行测定,获得油样的测定数据。
2)油样的鉴别。技术人员需要从油样的测定数据中提取并计算特征物质的数据信息,然后开展油样数据的原始分布比较、风化检查、提取特征物质信息并计算诊断比值,最后根据判定标准得出“一致”“基本一致”“无法判定”“不一致”4种鉴定结论。
2 船舶溢油鉴别技术的特点
2.1 油样的组成复杂,目标化合物的种类复杂,导致溢油鉴别过程繁琐
石油的组成非常广泛,包括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硫化合物、含氧和含氮化合物、胶质和沥青质等。因此,油品中可以获得的信息量非常多。溢油鉴别技术不可能选择所有信息,通常会选择一些在油品中分布广泛、性质稳定、有代表性的特征物质的信息进行鉴别。常用于溢油鉴别的特征物质主要包括链烷烃、环烷烃、芳香烃和有机硫化合物,以及一些被称为“生物标记化合物”的甾烷和萜烷类化合物[9]。
由于这些特征物质种类多、性质复杂,无法进行有效的纯化分离,在检测过程中需要先对油样所有组分进行气相色谱/质谱测定,再根据特征物质的质荷比进行信息提取。需要提取的特征物质的数据量很大:GB/T 21247—2007中推荐了178中化合物和29种诊断比值,欧洲标准CEN/TR15522-2—2012《溢油鉴定-水上石油和石油产品-第2部分:分析方法和结果的解释》中推荐的化合物达120多种[10]。尽管这些标准中,建议使用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使用特征指标,但是,即使是选用部分特征指标,溢油鉴别的工作流程仍然十分繁琐。
2.2 对技术人员的油品鉴别经验要求高
在气相色谱/质谱法鉴别溢油的流程中,检测环节与常规化学分析工作相似,并且在相关技术标准中,有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技术要求,受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鉴别环节与常规化学分析工作不同,对技术人员的专业经验要求较高。
1)要熟悉油样及其气相色谱质谱数据的解读和提取方法。油样的组成复杂、不同种类油品的组成存在差异、油样气相色谱质谱数据的信息量非常大,这些特点要求技术人员要熟悉不同油样的组成特点、特征物质的数据特点、筛选特征物质的原则、杂峰的判断和消除方法等要点,才能从成千上万组数据中获得所需要的、能够充分代表油样特征的数据信息。
2)要准确理解和掌握鉴定结论的判定标准。GB/T 21247—2007关于鉴定结论的判定标准中,存在“多个”“略高于”等无法客观量化的描述,技术人员只有经过实际溢油鉴别工作的经验积累,对判定标准充分理解,才能更加准确的开展溢油鉴别工作。
3 船舶溢油鉴别工作的特点
3.1 船舶溢油鉴别工作的性质为行政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在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勘验事故现场、收集证据,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技术鉴定、检验、检测报告,完成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因此,船舶溢油鉴别工作通常是相关海事管理机构为了调查船舶污染事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开展的,其性质应当定义为行政鉴定。
3.2 时效性的要求较高
在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中,可能会同时确定多条可疑溢油船舶。为了尽量减少船方因为船期延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海事管理机构难以做到较长时间扣留所有的嫌疑船舶,希望能够尽快确定肇事嫌疑船舶,放行无关船舶。这种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会希望有关机构接收事故油样后尽快开展溢油鉴别工作。
3.3 海事管理机构与鉴别机构的沟通和配合
船舶溢油鉴别工作通常是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溢油鉴别机构相互配合完成的,其中,前者负责勘察事故现场,并采集油样;后者需要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溢油鉴别,为前者提供技术报告。为了保证船舶溢油鉴定工作的准确和高效,开始溢油鉴别前,两家机构之间需要就事故的污染范围、油样的采集位置及采集现场的情况等进行有效沟通。
由于船舶结构复杂,可能造成污染的船舱、油柜和管线非常多,不同位置油样的“油指纹”都存在差异。事故调查人员通常会根据现场勘查情况,采集嫌疑油样进行溢油鉴定。有些情况下,溢油和嫌疑溢油样的“油指纹”特征十分相似,但达不到“一致”或“基本一致”的程度,这可能与取样位置的不合理有关。遇到这种情况,有经验的船舶溢油鉴别机构会根据溢油样品的“油指纹”特征,指导事故调查人员再次开展嫌疑溢油样的采集。
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溢油鉴别机构的良好沟通和密切配合,不仅能够帮助船舶溢油鉴别机构有针对性开展溢油鉴别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够提高事故调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4 船舶溢油鉴别机构的能力要求
船舶溢油鉴别机构能力水平的高低,会影响船舶油污事故调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选用船舶溢油鉴别机构之前,海事管理机构应从资质、保密性、经验、时效性、沟通、保持和提升技术能力水平等6方面对有关机构进行综合考察。
4.1 资质要求
船舶溢油鉴别机构是溢油鉴别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对其出具的溢油鉴别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因此,船舶溢油鉴别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其溢油鉴别项目以及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包含在船舶溢油鉴别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
4.2 保密性要求
为了确保事故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依据CMA的有关规定,船舶溢油鉴别机构应当制定保密措施,确保其所知悉的船舶油污染事故、送检油样及有关检测事项的信息不泄露。
4.3 经验要求
考虑到溢油鉴别对技术人员的经验要求高,可以从总体和个体方面,综合评价溢油鉴别机构技术人员的经验水平。
4.3.1 船舶溢油鉴别机构的经验要求
一个机构的工作经验和水平,代表了该机构中技术人员的总体经验水平。据了解,国内溢油鉴别机构的工作量差别较大:有的机构工作量较多,每年会有10多起溢油鉴别案件;有的机构工作量较少,2~3年才会有1起溢油鉴别案件。因此,在对船舶溢油鉴别机构的经验提出要求时,应当以完成鉴别的油样数量作为参考标准。
在对我国近20年的船舶油污染事故溢油鉴别工作梳理后发现: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中,常见有原油、轻质燃料油、重质燃料油、润滑油和船舶污油共5个类型;同一类型的油品,虽然具有相似的“油指纹”特征规律,但是各个油样间的“油指纹”会有差异。
因此,船舶溢油鉴别机构应能够满足以下两点:①要熟悉船舶溢油污染事故中5中常见油品类型的“油指纹”特征规律;②每个类型的油品应至少有10个油样的溢油鉴别经验。
4.3.2 技术人员的经验要求
溢油鉴别技术的专业性较强、操作繁琐,相关技术人员应具有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考虑到船舶溢油鉴别机构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是确保溢油鉴别工作质量和结果报告准确性的关键岗位人员。这些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需要熟练掌握溢油鉴别技术标准要求、熟悉溢油鉴别工作的各个技术环节,具备对溢油鉴别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这些关键岗位人员应至少有3起以上溢油污染事故的溢油鉴别工作经验。
4.4 时效性要求
针对船舶溢油鉴别工作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的特点,船舶溢油鉴别机构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建立溢油鉴别应急制度并设立应急联系方式,满足海事管理机构的溢油鉴别应急需求。
2)紧急情况下,能够在接收油样后立即开展油样检测工作,并尽快完成溢油鉴别并出具结果报告。依据GB/T 21247—2007和JT/T 862—2013技术标准的技术参数,推算了溢油鉴别应急能力的时间要求:当油样数量≤5个时,船舶溢油鉴别机构应在接收油样后48 h内出具结果报告;当油样数在6~10个时,船舶溢油鉴别机构应在接收油样后72 h内出具结果报告;当油样数在11~20个时,船舶溢油鉴别机构应在接收油样后120 h内出具结果报告。
4.5 沟通要求
根据船舶溢油鉴别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溢油鉴别机构的良好沟通和密切配合的特点,船舶溢油鉴别机构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积极主动了解船舶溢油污染事故的事故特点及其油样的采集信息等情况,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委托开展溢油鉴别的目的和需求,必要时可要求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事故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2)能够及时有效地向海事管理机构反馈溢油鉴别的进展情况,针对鉴定结论的初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积极主动的为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溢油鉴别结果的意见和解释。
4.6 保持和提升技术能力水平的要求
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作是检测机构重要的外部质量评价活动,是检测机构保持和提升自身技术水平的重要渠道。船舶溢油鉴别机构应当通过参加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活动,保持和提升自身技术能力水平,特别是对于工作量较少、长时间不开展溢油鉴别工作的船舶溢油鉴别机构,可以通过开展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保持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船舶溢油鉴别机构应至少每2年参加1次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并且获得满意结果。
5 结论
随着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强,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油污染事故鉴定机构的技术支持需求将持续增加。本文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基础上,梳理出船舶油污染事故鉴定机构6方面的能力要求,对于促进这些机构进一步胜任船舶溢油鉴别工作,推动我国船舶油污染事故调查水平的提升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