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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结婚”“被法人”,行政纠错短板应尽快补上

2020-11-27

江淮法治 2020年16期
关键词:如东县婚姻登记民政局

8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河南驻马店“被结婚”五次的尚某诉江苏如东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被结婚”登记信息撤销难的问题,近年来时有发生,不难看出个别行政机关不仅缺乏保护公民权利的意识,更深层次来说还是不知道该如何纠错,缺乏明确的依据和可供操作的流程设计。如,如何对“被结婚”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谁来调查,怎么样来宣布原登记信息无效,如何处理原有登记信息记录等。“被法人”现象也是如此,如今信用惩戒机制越来越健全,已经对被冒用身份者的权益构成实质的损害,对行政机关纠错的要求更为急迫。

“被结婚”“被法人”等冒用他人身份登记能够蒙混过关,与登记信息管理的历史局限性有很大关联。各地登记信息没有一体化、登记过程不严谨、人证同一认定有缺漏等,都是导致行政出错的因素。行政机关应当对自身工作中出错或者说可能出错负起责任,纠错是行政服务的内在要义之一。可以相信,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人证交叉验证手段的多元化,未来冒用他人身份登记成功的几率会越来越小,但并不意味那些被冒用身份的登记信息就可以置之不理。恰恰相反,更需要完善纠错机制,形成普遍适用的办法,一揽子系统地解决问题。这比逐个借助司法纠偏更有效率,也更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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