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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模分析薪税关系及其应用

2020-11-26郑茜予

经营者 2020年17期
关键词:所得额计税平衡点

刘 瑶 郑茜予 贾 鑫 张 乐

一、个税改革要点与计税方式

此次个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起征点金额(由每月3500元上调至5000元),低档税率级距明显扩大(原税率在20%的部分基本全部纳入至10%税率以下),由月度计税改变为年度累计计税。完善了“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增加了六大专项扣除项目,涵盖了纳税人本人的教育、住房、医疗及其子女的教育和老人的赡养,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现代纳税人的生活压力。

改革后的个税制度更加人性化、更具有科学性。同时,对原来全年一次性收入的计税方式保留3年,体现了个税改革良好的过渡性。

二、建立薪税测算模型

在现行税法的规定下,员工薪金可被人为拆分为两部分进行计税,一部分适用综合所得、一部分适用全年一次性收入。因两种计税方式不同,可通过调整分布综合所得与一次性收入的比例,分析缴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变化的关系,求取最优(最低)缴税金额。

(一)方案设计与测算

根据两种计税方式特点,将应纳税所得额划分为6个节点,在每个节点处可分别建立2种分配方案,一种是优先保证年度综合所得与节点金额相同,剩余部分纳入一次性收入计税;另一种是优先保证一次性与节点金额相同,剩余部分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共建立12种计算方案,如下:

方案1:应纳税所得额节点3.6万,优先保证综合所得3.6万;

方案2:应纳税所得额节点3.6万,优先保证一次性3.6万;

方案3:应纳税所得额节点14.4万,优先保证综合所得14.4万;

方案4:应纳税所得额节点14.4万,优先保证一次性14.4万;

方案5:应纳税所得额节点30万,优先保证综合所得30万;

方案6:应纳税所得额节点30万,优先保证一次性30万;

方案7:应纳税所得额节点42万,优先保证综合所得42万;

方案8:应纳税所得额节点42万,优先保证一次性42万;

方案9:应纳税所得额节点66万,优先保证综合所得66万;

方案10:应纳税所得额节点66万,优先保证一次性66万;

方案11:应纳税所得额节点96万,优先保证综合所得96万;

方案12:应纳税所得额节点96万,优先保证一次性96万;

本文应纳税所得额测算范围为4万~150万元。为便于观察分析,将该范围划分为4万~30万元、30万~70万元和70万~150万元这3个区间。

1.应纳税所得额范围:4万~30万元

(1)应纳税所得额在7.2万元以下时,方案1和方案2曲线基本重合,无论是优先综合所得还是一次性,所缴税额保持一致。

原因是,该区间的所有数据,无论优先保证哪方在3.6万元,另一方均在0~3.6万元之间,均适用3%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在7万~20万元(平衡点1)区间时,方案2(优先保证一次性3.6万元)的缴税金额最小。

其中在18万元处,方案2和方案3重叠。原因是此时一次性收入3.6万元和综合所得14.4万元合计为18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30万元区间时,方案4(优先保证一次性14.4万元)的缴税金额最小。

其中18万~28.8万区间时,方案3和方案4重叠,无论优先综合所得还是一次性收入14.4万元,所缴纳税额保持一致。原因是该区间的所有数据,无论优先保证哪方在14.4万元,另一方均为3.6万~14.4万元,适用10%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范围:30万~70万元

(1)应纳税额在30万~70万元(平衡点2)区间,方案4(优先保证一次性收入14.4万元)的缴税金额最小。

(2)其中,在应纳税所得额44.4万元处,方案5与方案4基本重合,因为该点刚好满足两个节点(14.4万和30万)之和;在56.4万元处,方案7与方案4基本重合,因为该点刚好满足两个节点(14.4万和42万)之和。

3.应纳税所得额范围:70万~150万元

(1)应纳税所得额在70万~130万元(平衡点3)区间,方案6(优先保证全年一次性30万元)的缴税金额最小。

(2)应纳税所得额在130万~145万元(平衡点4)区间,方案8(优秀保证全年一次性42万元)的缴税金额最小。

(3)应纳税所得额在145万~150万元时,方案10(优先保证全年一次性66万元)的缴税金额最小。

(二)通过方程式求取各平衡点具体金额

在以上分析中存在4个平衡点,在平衡点处两条优势曲线交叉,且前后趋势恰好相反,说明在该点前后分别产生两段区间,每段区间的最优个税方案不相同。现通过方程式计算出各平衡点处的应纳税所得额。假定应纳税所得额为y(y值结果即临界点处应纳税所得额)。

平衡点1:36000×3%+(y-36000)×20%-16920=144000×10%-210+(y-144000)*10%-2520

求得y1=203100

平衡点2:144000×10%-210+(y-144000)*30%-52920=300000×20%-1410+(y-300000)×25%-31920

求得y2=672000

平衡点3:300000×20%-1410+(y-300000)×45%-181920=420000×25%-2660+(y-420000)×35%-85920

求得y3=1277500

平衡点4:420000×25%-2660+(y-420000)×45%-181920=660000×30%-4410+(y-660000)×35%-85920

求得y4=1452500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最优拆分方法总结

通过上一部分的分析以及对各平衡点的计算,可以得出在不同的区间,通过不同的薪金拆分方式,可获得最优缴税额。各区间及最优拆分方式如下:

区间1:应纳税所得额在7.2万元以下时,优先保证综合所得或一次性在3.6万元,均能获得最优缴税额;

区间2:应纳税所得额在7.2万~20.31万元时,优先保证一次性收入在3.6万元,其余部分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区间3:应纳税所得额在20.31万~67.2万元时,优先保证一次性收入在14.4万元,其余部分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区间4:应纳税所得额在67.2万~127.75万元时,优先保证一次性收入在30万元,其余部分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区间5:应纳税所得额在127.75万~145.25万元时,优先保证一次性收入在42万元,其余部分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区间6:应纳税所得额在145.25万~150万元时,优先保证一次性收入在66万元,其余部分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

四、通过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的拆分,员工个税降低情况(以应发薪金25万和30万为例)

原应发薪金为25万~30万元时,缴纳个税为14200~22400元。以最优方式合理拆分薪金后,个税预计为8000~12000元,实现降低税额45%左右,个税占应发薪金的比例由5.6%~7.5%降低为3%~4%。

五、应纳税所得拆分不合理的影响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设定为18万元,根据上述结论,在区间2范围内,应当优先保证一次性收入3.6万元,剩余14.4万元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最优缴税额为1.296万元。

(一)第一种偏差

假设1000元由一次性收入调整到综合所得,仅综合所得所对应的税率由原来的10%变为20%,而一次性收入税率不变,仍为3%。此1000元由原来的3%税率变为20%,上涨17%,故缴纳税额增加170元。

(二)第二种偏差

假设1000元由综合所得调整到一次性收入,一次性收入所对应税率由3%变为10%。由于一次性收入个税计算方法非“超额累进”,而是收入全额直接对应税率,此时一次性收入3.7万元直接对应10%税率,致使原本可以享受3%税率的3.6万元,也多缴纳了约7%(2520元)的税额。偏差金额虽然也是1000元,但却致使员工多缴纳超过2000元的税款,因此对于此类偏差应当极力避免。

六、在企业的实际应用

某企业在进行薪税测算时,专门建立了测算系统,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等额拆分测算,测算精度为500到1000元,精度不高。而且系统唯一、不能共享,只有专人操作使用,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

七、结语

通过本文分析计算,得出的区间范围非常明确,可以直接指导薪金拆分工作。同时减少企业建立和维护系统的成本,降低企业员工对系统的依赖性,提高自主操作性,极大地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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