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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量安全政府监督改革分析

2020-11-26张金一蒋奥来

商品与质量 2020年9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

张金一 蒋奥来

温岭市建设工程安全服务中心 浙江温岭 3175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规模也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安全也越来越看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也关系到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因此,施工过程中必须狠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如何通过多种手段从多种方面促使建筑施工企业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工作,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出高质量的工程,一直是建设各方及政府乃至社会所关注的重点。本文将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探讨如何更加有效地督促建设各方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中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针对政府参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制度从1984 年开始建立,多年以来,这些制度规定为政府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诸多制度支持,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形势的转变,在开展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往往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款中,大部分是针对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性内容,而缺乏具体实施操作的条文。政府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常委托质量监督机构,但由于质量监督机构执法地位不明确,导致质量监管工作的执法效力较低,无法充分发挥监管工作的优势作用,降低了质量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1]。

1.2 质量监督流程缺乏规范性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制下的监督机构体制不一,不仅需要承担部分行政职能,也是一个高度依赖专业技术人才的部门,然而体制不一、监督人员专业水平不一的问题仍明显存在。同时,政府没有具体条文落实质量监督责任制,工程监督管理模式相对单一,也很难依据不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其相符的质量监督管理方案,导致质量监督流程缺乏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管人员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往往采用以往的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缺乏对建设工程特殊性的考虑与分析,造成质量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难以有效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2 建筑质量安全政府监督改革分析

2.1 优化质量监督工作流程

政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体,对于保证施工各环节流程的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传统的质量监督工作中的弊端问题导致工程建设施工风险存在隐患,难以有效发挥质量监督工作的优势作用。因此,政府部门需要不断优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流程,创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模式,将日常监督转变为随机监督,对工程施工的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同时,随机抽取工程施工环节进行质量检查,做到不事先公布检查内容、时间和环节,进而有效督促施工人员提高施工各环节操作的规范性和标准性,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在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中,需要加大对部分重要工程,尤其是信誉度较差的施工企业的抽查频率,针对普遍存在的工程建设问题以及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保证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地基结构施工等环节的质量,有效推动各施工环节的顺利进行[2]。

2.2 政府自身层面管控

从各级政府层面加大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管理人员如何尽职免责,减轻思想负担。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逐步完善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到先进地区和有关企业调研建筑工程信息化管理情况,运用视频监控、工程检测、塔吊安全等信息管理平台基础上,建立扬尘、基坑等监测平台,研究整合包括实名制、诚信管理等各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覆盖地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一张图”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数据一条线信息化监管目标。还要实施抽查制度,结合目前很多工程的建设量较大,涉及很多责任主体,应用不同监督机构和相关模式的现实,抽查与固定检查结合的方式缺一不可,要检查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安全质量容易忽视和施工较为薄弱的环节,真正解决工程的质量安全问题。同时通过以点带面和突出重点的形式,及时威慑和警示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3]。

2.3 落实责任制,加大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力度

政府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过程中,需要全面落实责任制,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创新与改革,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地位,保证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得到有效发挥。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委托给质量监督机构,但由于质量监督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的权利和能力,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当前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在制度以及人员利益的影响下,难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使得建设工程的质量评估工作缺乏规范性和标准性。因此,政府需要将质量监督机构作为执法主体,明确其执法权利,保证机构的行政处罚权利,提高质量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3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各种影响工程监管效果的各种因素,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这些因素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政府自身监管也应更加规范,做到有法可依,针对监管人员职责权限的界定不仅是对政府监管行为的指导,更是对监管人员的保护。同时,监督机构也应创新监管模式,监管人员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通过多种手段促进建筑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的提升,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安全过关,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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