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建宁四年南阳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考
2020-11-26翟京襄
翟 京 襄
(南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 南阳 473000)
2019年11月,南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南阳广苑食品商贸城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清理了15座古墓葬。其中M13出土了一件罕见的铅质买地和瓦宅券[1]。买地和瓦宅券出土于M13前室西北角,铅质,长条形。长39 cm、宽4 cm、厚0.2 cm。铅板基本保存完整,两侧稍有破损。正、背两面均可见阳文铸字。正面三行,自右至左,第一行44字,第二行48字,第三行43字,共135字,均为隶书;背面自右至左一行,39字,约二分之一字迹模糊,亦为隶书。全文共四行,174字,字体表面遗有朱砂痕迹。经考,全文如下:
一、汉代南阳买地买房现象
周世雅买地和瓦宅活动,与两汉时期南阳郡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即土地市场开放、民得自由买卖不无关系。有关南阳地区土地买卖的记载,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大抵始于或晚于战国时期的秦国。《汉书·食货志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又载:“汉兴,循而未改。”
刘邦建立西汉王朝后,对在反秦起兵和楚汉战争中建立军功或其他事功的人,大肆进行封侯、赐田。“上以(萧)何功最盛,先封为酂 (汉代南阳郡酂县,今湖北老河口市)侯,食邑八千户”,萧何出任相国后,因“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而遭“民道遮行上书”。事后萧何不仅不加以纠正,反以长安上林苑“多空地”,“令民得入田”要挟高祖。帝大怒,下狱“械系之”[2]1555。又如武帝时期封为冠军(汉南阳郡冠军县,在今南阳邓州市西北冠军村一带)侯的霍去病,得知生父为霍中儒后,遂在河东平阳为其父“买田宅奴婢而去”[2]2931。
西汉后期,随着土地买卖而伴生的土地兼并日趋激烈。 “莽既尊重,欲以女配帝为皇后。”按照古制,“天子封后父百里”。于是,上奏者便“请以(南阳)新野田二万五千六百顷益封莽”[2]2978。这就意味着国家需要花费大量钱财去强买新野的私田。新野的大批自耕农,乃至部分中小地主,或因此背井离乡,或沦为“王”田掌控下之依附农民;甚至一些大地主、如刘秀舅父樊宏家族、刘秀妻弟阴识家族、刘秀妹夫邓晨等家族的利益也可能受到冲击。由是,西汉末年发生于南阳新野、湖阳与宛县的反莽起义就不足为怪了。
东汉初期,光武帝刘秀“以天下垦田多不以实”,“诏下州郡检核其事”,其结果是在河南、南阳两郡不了了之,原因是“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阳帝乡多近亲”,“田宅逾制,不可为准”[3]520。樊宏家族“开广田土三百余顷”,阴识家族“田有七百余顷”,邓晨家族“兴鸿郤陂数千顷田”。从表面看,樊、邓之田属于开荒过程中的土地占有,与土地买卖无关,其实开田者与兴田者大多应属被强买、贱买土地之后,沦为樊、邓家族的依附农民或雇农。阴识家族之田虽未言其来历,但应不外乎横赐、假贷、侵占、请射和买卖等形式获取。刘秀二十八宿之一、宛人吴汉家的田业,就是其妻利用汉尝出征,“在后买田业”的。“(吴)汉还,让之曰:‘军师在外,吏大不足,何多买田宅乎!’”于是,“尽以分与昆弟外家”[3]453。
值得一提的是至迟在东汉初期洛阳、南阳已出现买地作为冢墓的记载:
初,援在交之阯,常饵薏苡实,用能轻身省欲,以胜瘴气。南方薏苡实大,援欲以为种,军还,载之一车。时人以为南土珍怪……以章言其状,帝益怒。援妻拏惶惧,不敢以丧还旧茔,裁买城西数亩地槁葬而已。[3]566
《后汉书·杜诗传》载,杜诗任南阳太守,“造作水排,铸为农器……又修治陂池,广拓土田,郡内比室殷足”,南阳为之语曰“杜母”。然其病卒,因“贫困无田宅,丧无所归”。光武帝得知这一情况后,“诏使治丧郡邸,赙绢千匹”[3]737,也就是说刘秀下令在南阳郡官府内为杜诗举行悼念活动,并赐绢布1000匹,但埋葬在哪里,《后汉书》中并未涉及,根据汉之丧葬习俗,杜诗应归葬于河内汲县原籍,或据帝之旨意,由国家出资,在郡治附近,即宛城以外的地方购买冢田以葬。
明帝时期,土地买卖活动较之光武帝刘秀在位时有过之而无不及。马援之女被立为皇后后,其子“(马)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已上,资产巨億,皆买京师膏腴美田”[3]566。灵帝在位时,于中平二年(185)“造万金堂于西园,引司农金钱缯帛,仞积其中。又还河间买田宅,起第观”[3]1712。
关于上述土地、房屋交易的价格,至今阙如记载,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两汉土地兼并的日趋激烈,南阳作为西汉五大都市之一,东汉第二大城市,土地与房屋的价格决不会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而应与长安、洛阳持平。东汉时,因“帝乡”之故,其价格或远远高于长安诸城。两汉四百余年中只有新朝时期王莽推行封建的土地国有制,禁止土地买卖,“时田宅,奴婢价为减贱”[4],其他时间均应处于攀升之势。东汉中平五年(188),洛阳亩价涨至“五千五百”[5]。这不仅使一般百姓可望不可及,就是昔日之郡县豪家,也未必力所能及。献帝建安二年(197),原豫章太守诸葛玄病故于荆州,其侄诸葛亮被迫到南阳乡野“躬耕垄亩”。此“垄亩”之田,大抵系诸葛亮用诸葛玄生前之积蓄或友人资助购买,不大可能来自献帝或献帝名义之横赐(用官田、公田赐予)。诸葛亮为什么不能成为“顷”字号地主,而系一介“亩”字号“布衣”,显然此时不低于5500的亩价足令其望而却步。
上述土地、房屋交易一般应有一个买卖契约。但时至今日,上述土地、房屋买卖活动并未见到同时期之可证材料。可以补史之阙的是河南偃师县缑氏镇出土的东汉建初二年(77)《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6],以及四川犀浦县出土的东汉薄书残碑[7],均以实物形式旁证了两汉时期广泛存在的土地、房屋买卖活动之真实情况。
1973年冬发现于河南偃师缑氏公社的《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虽无卖地方的姓名、田地位置、四至、中间人等说明,但可以清楚地看出东汉早期,河南尹的地价为每亩750钱(依券文集资61500,买田82亩)左右。
1966年4月,在四川郫县犀浦公社发现的东汉时期的《薄书碑》,记载了二十余户田产、房舍、牛及奴婢的价格。由碑文可知,东汉中后期四川的土地、房屋是以“质”论价的。每亩五百者为下等田,每亩一千六百三十一者为上等田。一般房舍、楼舍价格不高,而具有观光游览性质的谒舍的价位则远高于一般房舍。
以上石券、石碑材料从考古学的层面看,尤其是从价格的层面看,证明了两汉时期、特别是东汉后期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之激烈,但均为买方之行为,看不出卖方在土地、房舍交易中的相关材料,因此上述石券、碑碣材料并非真正意义的买地、买房券。由是,既记载有买方情况,同时又记载有卖方情况的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便成了两汉时期南阳一带买卖土地、房屋的标型器契约或券约。
二、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的“买之于人”性质
买地券,即古代买地地契,亦即买地订立的契约。载明土地的面积、价格及坐落、四至,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字盖章。关于买地券的性质,学术界有三种不同意见。日本学者仁田井陞认为,汉魏六朝墓中的买地券均为“现实生活中的土地买卖文书”;中国学者吴天颖认为买地券均系随葬明器,“而非土地买卖文书本身”[8]。罗振玉则认为,“一为买之于人”,“一为买之于鬼神”。《蒿里遗珍》中说:“地券之制,前籍未详,以传世诸刻考之,殆有两种:一为买之于人,如建初、建宁二券是也;一为买之于鬼神,则术家假托之词。”
罗振玉在《建宁四年孙成买地券》中云:“建宁四年九月戊午朔廿八日乙酉,左骏厩官大奴孙成,从洛阳男子张伯始买所名有广德亭部罗佰田一町,贾钱万五千钱,即日毕。田东比张长卿,南比许仲異,西尽大道,北比张伯始。根生土著毛物,皆归孙成。田中若有尸死,男即当为奴,女即当为婢,皆当为孙成趋走给使。田东、西、南、北以大石为界。时旁人樊永、张义、孙龙、异姓、樊元祖,皆知张约。沽酒各半。”
经比对,南阳食品商贸城出土的建宁四年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不仅在时间上与孙成买地和瓦宅券同为一年,即东汉灵帝建宁四年(171),而且可见卖主、所卖土地地点、面积、价格、坐落、四至、当事人与见证人,并且可见见证人书写画押。由此可见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与孙成买地券基本一样,为罗振玉所说的为“买之于人”之券。
“买之于人”,也就是“买于生人”。周世雅在南阳郡宛县宛襄亭部所买的郭元辅所持有儿氏田三十五亩,远比孙成在京师河内尹广德亭部所买的张伯始所持有的罗佰田一町要大得多,加之周还买郭“瓦宅一区”,故所支付的钱币达“十三万五千”。就其地价而言,南阳与京师洛阳可能相差无几,似均处于走高之价位。周与孙所买之地,作何用途,券文均无涉及,但可以推定为耕种之需,特别是在人多地少的陪都南阳与京师洛阳二地是不可能让土地束之高阁的。周在买地的同时,还买有一处瓦宅,更说明了其耕种、住宿之用途。
周世雅用十三万五千钱买到郭元辅所拥有的儿氏田三十五亩、瓦屋一区,与孙成用一万五千买到张伯始所拥有的罗佰田一町,可以清楚地看出买地人、卖地人以及先前耕田人三者之间的阶级关系。显然,郭元辅、张伯始为一拥有大量土地的庄园地主;周世雅、孙成为一般中小地主;儿氏与罗很可能为郭、张门下无房无地的依附农民。
值得一提的是周世雅所买的房屋系“瓦宅”,这就从文物的层面证明了南阳宛城周边瓦房的存在。它与三国时期诸葛亮的“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先帝(刘备)不以臣卑鄙,三顾臣于草庐之中”之“草庐”,组成了南阳周边多样化之屋顶结构。但在当时,即使屋顶材料有“瓦”与“草”之区分,其墙体均非用汉砖砌筑,而是由堆土夯筑而成。
关于买地券的性质,本文认为,应视其时代、券文内容而定。鉴于汉代确实存在上述土地买卖之制,与“坟墓最为汉人所重,故天子于生前即豫作寿陵”;“而臣民亦于生时自营茔地”[9]是不争之事实,如会稽东汉建初元年(76),“昆弟六人,共买山地”,“作此冢地”石刻[10];建初六年(81)武孟子“买马熙宜、朱大弟少、卿冢田”买地券[11]。延熹四年(161)锺仲游妻“自买万世冢田”买地券[12]。建宁元年(168),诸暨“买山一丘于五冈里,葬父马卫将”买地[13]等均属后者。由此可见东汉的买地券有买耕地券、买墓地券,或合二为一之分,二者均属于汉人“生时”的土地、房屋买卖活动。东汉光和二年(179),洛阳王当买地券[14]则是一件例外。黄景春认为,此券经过转卖,买地一方是死人,那么卖地人、证人是活人还是死人?是实有其人还是假证的人名字,人们常常困惑于此。这也就是说若买地人已亡死,卖地人是活在世上的人,为避免卖地与己不利,就会假托“山公(神)”“土主”“东王公”“西王母”之类把自己写在契约上,把证人、书契人、邻人也都作为神仙对待了。
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与上述(即建初元年、六年,建熹四年、建宁元年、光和二年)买地和瓦宅券最大的不同是券文中既没有出现“墓”“冢”等与死人有关词语,也没有出现“东王公”“西王母”等与神仙有关内容。因此,周、郭的买卖土地、瓦宅契约,真实反映了东汉后期土地买卖、土地兼并,乃至东汉社会以田庄为表现形式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情况。土地买卖的价格也绝非无中生有,而是当时即建宁四年(171)市场价格的真实反映。
虽然周世雅买地的性质,系“买之于人”,换言之,其买地是为了耕田,买房是为了居住。买地和瓦宅券是当时现实生活中的土地、房屋买卖之文书,但人死后为什么能同陶罐、串珠、五铢铜钱、泥钱等物(有的还将印章等生前使用过的实物)一起埋入地下呢?这是因为在汉代地主阶级中流行的丧礼和葬俗,其核心思想之一是把死人当作生人看待,即《论衡·薄葬篇》所说的“谓死如生”。所以,不仅在墓室的形制和结构上模仿现实生活中的房屋,而且在随葬品方面也尽量做到应有尽有,凡是生人所用的器具,无不可以纳入墓中。即《盐铁论·散不足》所谓“厚资多蔽”,“器用如生人”。周世雅于建宁四年(171)买郭元辅之土地、瓦屋,所谓“买地和瓦宅券”(或为纸质),为其生前持有三十五亩地、瓦宅一区(处)之“实在”凭证;死后,铸在长条形铅板上,作为一种象征性证券,放在墓里,使得死者有所凭持,以保证对墓地的所有权不被侵犯。由此可以推定周世雅买郭元辅的土地、房屋之初衷,即包含有生为耕地、居住,死为墓地,“买之于鬼神”之双向选择。这一点正如著名考古学家王仲殊所云:“在东汉的墓中有时还随葬着一种买卖墓地的契约,多数是刻在长条状的铅板上,称为‘买地券’。它是作为一种象征性的证券,放在墓里,使得死者有所凭持,以象征对墓地所有权不被侵犯,券上所刻文字还往往强调要将墓地范围内所埋葬的其他死者都成为他的奴婢。这种买地券虽专供‘阴间’使用 ,但也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土地兼并的激烈以及广大农民因此破产而沦为奴婢的情况。”[15]周世雅券文中的“根生地著中有伏财宝物,上至天下至黄泉,一钱以上悉并行”,既可用于生人,又可用于死者。如果用于后者,买主与鬼神就不可能没有一点关系,这也就是罗振玉所说“买之于鬼神”了。另外从根本上讲,周的买地和瓦宅券不是纸、帛、简、牍之实物,而是铅质“冥器”类随葬品。即使是实物,一经入墓,就同随葬的“五铢”币一样,是专供死人“阴间”用的了。
三、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的材质与工艺
买地券之材质,就东汉而言,有铅、铁、玉、石等,以铅券为常。周世雅铅质买地和瓦宅券的制作工艺,目前还缺乏考古学层面的证据。根据先秦时期青铜器铸造合范技术推断,此铅质买地和瓦宅券的制作首先需要制范。制范包括制模(母范)、制型和合范等工序。制模需要用泥塑成模型,在两面书写隶书券文,而后用小刀刻成凹面阴文;在窑中烘干修整,并在表面涂一层油脂物,再在外敷泥进行第二次烘烤和修饰,制作出两块凸面阳文反字外范。之后,在外范敷泥,进行第三次烘烤修饰,制成两块凹面阴文正字外范。两外范合在一起,并敷上加围泥层,留出浇口,浇口的宽度就是铅板的厚度。最后把熔化的铅水倒入浇口内,即制成周世雅阳文买地和瓦宅券。
如果在泥塑母范的两面剔地,阳刻出隶书券文,在窑中烘干修饰,再在外敷泥烘干修饰,模印出两块凹面阴文外范,而后合范,并敷上加固泥层,留出浇口厚度,或可省去一道制作工序。本买地和瓦宅券做成后,大部分字似都进行过一些新的整修。凡竖道多刻出一条竖线,如“建”“年”“月”“日”等;横道及其他多刻出轮廓线。如“儿氏”“元”“五”“瓦”等。由于铅质材料的氧化作用,部分字似阴刻,如“虞文方”“尹孝德”等,或在整修时已作凹面阴刻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用何种方法作范制模,最后一道工序才是在阳文(或阴文)隶书券上涂以朱砂以驱鬼辟邪。用铅质作买地和瓦宅券(包括镇墓券)一说还“含有道教信仰内涵”。铅质材料除了硬度较低,便于铸造书锲外,与铁质、木质、丝质、纸质材料相比,明显具易于保存之长处。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的材料性质,不能不考虑信仰内涵,但在其生前买下这块地、这处房宅,还是反映了东汉灵帝建宁年间鲜卑“寇幽并二州”、“大风、雨雹”“江夏蛮叛”“丹阳山越贼围太守陈夤”“诏州郡大举钩党”“河内人妇食夫,河南人夫食妇”“济南贼起”“地震,海水溢”“大疫”“河东地裂、雨雹、山水暴出”[3]218-220所折射出的土地兼并激烈,以及广大农民因破产而日益挣扎于死亡线上的史实。
四、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的书法价值
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用汉代隶书记载了当时的土地买卖情况,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艺术价值。券文书法,字体宽扁,结构谨严,笔画从容秀丽,点画波尾伸张,端正而不呆滞,变化而不失意,与南阳《张景造土牛碑》如出一辙,是汉末成熟之八分书。
汉代以降,由于西汉和东汉两朝共达四百余年之久,也由于当时的中国是统一的大帝国,政治局面比较安定,经济比较发达,因而带出文化艺术的空前繁荣。由篆书简化演变而来的隶书,把篆书圆转的笔画变成方折,在结构上,把象形笔画化,极大促进了书法艺术的进步。
汉代书法的发展,与历朝最高封建统治者的重视与提倡是分不开的。《汉书·元帝纪》云:“元帝多材艺,善史书。”应劭曰:“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大篆。”意思是说“元帝多才多艺,尤其是大篆写得好”,故早期的隶书字形构造保留篆书形迹较多。
东汉时期是汉代隶书逐渐步入成熟的时期,这一时期尤以桓帝(147—167)、灵帝(168—188)在位时为代表。据说灵帝时订正六经文字的《熹平石经》,就为蔡邕所书。但马衡认为:“余观所出之七经字体,虽面貌相似,而工拙攸分。或人书一经,或一经又分数人,皆未可定。”[16]由此可以推定,《熹平石经》必成于众人之手。也就是说桓、灵时期是汉代隶书家辈出的时代。有材料载,这一时期传世的汉碑多达170多种,其中,立于南阳“汉碑亭”的《李孟初神祠碑》和《张景造土牛碑》(简称《张景碑》),均为汉桓帝时期的遗物。前者为永兴二年(154),后者为延熹二年(159);前者“浑朴圆劲,气宇轩昂,文中字形有长有扁,仪态自如”[17],后者“结构谨严,体势开张,笔划秀丽多姿,可以说是汉隶成熟阶段的代表作品之一”[18]。需要说明的是《李孟初神祠碑》初现于清乾隆年间,《张景造土牛碑》则发现于新中国成立后的1958年。再后南阳文物工作者在旧城东郊李相公庄发现了东汉建宁三年(170)的《许阿瞿墓志铭》(一说为镇墓文)。它的发现从考古的层面证明东汉桓、灵二帝时期,南都南阳同京师洛阳一样,共为两汉隶书故乡之一。
康有为在《广艺舟双楫·本汉第七》中云:“至于隶法,体气益多,骏爽则有《景君》《封龙山》《冯绲》;疏宕则有《西狭颂》《孔宙》《张寿》;高浑则有《杨孟文》《杨统》《杨著》《夏承》;丰茂则有《东海庙》《孔谦》《校官》;华艳则有《尹宙》《樊敏》《范式》;虚和则有《乙瑛》《史晨》;凝整则有《衡方》《白石神君》《张迁》;秀韵则有《曹全》《元孙》。如今所见真书之妙,诸家皆有之。”遗憾的是他既未见到1958年河南南阳市出土的《张景碑》,也没有见到1973年南阳出土的《许阿瞿碑》,更没有见到2019年南阳市出土的《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如若康有为还在世的话,尚不知将以上南阳精品,列为“骏爽”“疏宕”“高浑”“丰茂”类,还是列入“华艳”“虚和”“凝整”“秀韵”类或“各出一奇,莫有同者”。
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中的许多隶字,如“南”“陽(阳)”“宛”“男子”“瓦”“土”“上”“五”“錢(钱)”“為(为)”“人”“鄉(乡)”“畢(毕)”“并”“如”等,与早于此券约12年的南阳《张景造土牛碑》同类字,均有极其相似之处。这一字体虽非出自一人之手,但字体走势、左右分布相背之形已共同成为鼎盛八分之象征。由此可以说周世雅买地和瓦宅券的出土丰富了桓、灵时期“八分”“隶书”的研究资料,从而成为我国隶书宝库中又一艺术奇葩。[附记:本文承蒙王建中先生的悉心指导,谨致谢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