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以江西省为例
2020-11-26马丹
文/马丹
一、引言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多次提出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水资源的管理和建设。江西省位于我国东南偏中部,有310条河流,全省的河流湖泊径流总量多年来一直稳定保持在1400亿立方米,在我国排名第五,地表水资源非常丰富。面对丰沛的水资源优势,江西省在充分利用水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将水资源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二、水资源管理主要制度现状
(一)取水许可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江西风水地区进行取水许可登记试验。江西省积极落实方案,在取水许可审批依据方面,依据《水法》对用水总量进行控制,一是定额管理制度,二是总量控制制度。在全省全方位进行取水许可及延续取水管理工作,严格核定取用水定额标准,仅2017年一年全省就节约水量包括河道内用水近40亿立方米。
(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在2002年修订后的《水法》已经明确指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的管理控制能力。国务院积极推进水资源管理方案的地方试点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多年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专门规定了水资源费的征收税款的方案,为接下来各省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时给予了方向指导。
三、水资源管理现状
(一)违法取水和水资源费征收得到完善
1.打击违法取水行为。
在未获得取水许可的情况下,2017年江西省启茂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搅拌站私自大量开采地下水。随后,南昌市新建区水务局水政监察部门叫停了该公司的取水行为,并向搅拌站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2.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落实。
水资源费征收单位一方面积极帮助取水许可企业解决在水资源缴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与当地的取用水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在沟通过程中,及时解答取用水企业对政策或相关法律的疑问。
(二)实施存在的问题
江西省在取水许可制度方面,积极地督促取用水企业节约水资源,降低取用水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用水效率,在保证饮用水达标的基础上,降低了取用水企业的污水处理费用,对当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1.对取用水监督管理的信息化难度较大。
在取用水管理方面,长期依靠人工调查、统计、核实,耗时耗力,导致取用水结果呈现迟缓、不准确,大量的纸质版资料难以保存,信息的回馈时间长,中间可能出现徇私舞弊等现象。这很难适应当下新形势对水资源管理的需求,迫切需要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管理的科技化、和信息化。
2.取水监管能力存在不足。
由于各区县管理的取水户都是小用户,地区分散,管理成本高;市、县的水行政监督队伍缺乏有效的技术监管手段、控制关键节点等,让违规违法的建设项目得不到及时处理;取水许可计量手段不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用途监督工作开展不到位;再加上取水许可单位的专门技术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在具体开展取水监督管理过程中,难度较大。
3.水资源费征收监督管理不到位。
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对各部门的职能区分类别,并没有细分部门的各项职能,容易导致工作责任上的互相推诿和成果取得上的互相邀功。
4.取水全部计量未全覆盖。
准确计量是科学管理和合理收费的基础,但是由于面广量大,计量设施的安装难以覆盖全部取水户。
四、对策与建议
(一)增加对取用水的监督与管理
水资源可能出现供求不平衡的现象,政府通过引导水权交易进行调整,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能力。在水资源分配方面,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实地勘察进行环境评估,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质核准。取水许可证批准与颁发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取用水单位或者用水户多沟通多了解取用水现状,以便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实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由于事不关己,群众很少主动举报非法取水行为,导致水行政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情况。通过实行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激发人民群众举报非法取用水的积极性,促进和谐有序的水资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三)在建项目进行认证审批
在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下,建设合理有序的水资源管理,相关部门以在进行水资源管理过程中,更好的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给出指导性方案。为了便于操作,江西省水行政主观部门与相关联部门一道,会同各方面专家推出省内几大重点河流湖泊水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对几大重点水域进行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对取用水进行总量控制。
(四)小额水资源费改为按季度或者年度征收
原来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每月5日前向征收水资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取水用水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报表,按月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缴款通知书。这条规定对大多数取水单位来说是合理的,但对于那些如小水电站等地理位置较为偏远、交通不便的单位来说就显很不合理。有些民营企业如机械加工、钢结构制造、混凝土拌等企业,分布零散,取水量较小,征收金额较少,但却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较高。小额水资源费改为按季度或者年度征收较为合理。
(五)水资源费管理完善
实行专款专用,水资源费的征收、审批使用等各项管理需要经过各部门的相互检查监督下进行的,以防止出现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现象或挪用现象发生。对地方和中央经费分配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增加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