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资产减值损失对比研究
2020-11-26夏金莲南京格洛特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文/夏金莲,南京格洛特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 引言
在加入WTO后,我国也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大步推进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进程。特别是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修订和新制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理论层面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趋同。新会计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资产减值等方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大大拉近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距离,但在资产减值确认、计量方面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对此,本文将对新会计准则下与国际上资产减值处理的不同之处进行论述,通过他们之间的比较提出自己几点建议。
2 新会计准则下与国际上资产减值处理的不同之处
2.1 资产减值确认基础
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目前主要有三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不同国家对于确认标准的选择有所不同。美国等一些固定使用可能性标准,其主要特点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一致,确认时使用未来现金流量的未贴现值,计量时使用公允价值,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英国等一些国家采用永久性标准,它强调只有在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才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国际会计准则IAS36等广泛采用经济性标准,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
我国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基本倾向于经济性标准。经济性标准可以减少确认时的主观判断和人为操纵,并且在经济性标准下确认和计量基础一致,克服了可能性标准的缺点。我国的新准则没有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中“现金产出单元”概念,而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采用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定义。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
2.2 资产减值确认时间
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样的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无论是否有任何减值迹象,会计主体也应在每个年度报告期末估计一项无确定使用年限或尚不可使用的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等。
我国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对各项资产进行核查,判断资产是否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了减值。某项资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以确定减值损失;如不存在减值迹象,不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3 资产减值损失
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至其可收回金额。这种增加即为资产减值的转回。为防止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2.4 资产减值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 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量,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美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和持有的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或利得。英国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可变现净值与在用价值孰高为基础进行计量。我国则按照不同的资产对其计量属性作了具体的规定,仅允许确认未实现损失。我国的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如果资产持有待处置,那么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计量其成本。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处理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稳健性原则。
3 改进建议
3.1 建立会计理论框架,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修改过程中要有选择地借鉴国际准则,不仅需要关注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也需要关注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2 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变化是有影响力的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我国作为发展中的经济大国应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到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修改中来,在博弈中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成果。这样不仅能加速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融合,也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会计环境。
4 结论
我国资产减值会计起步较晚,至今在我国的发展也只有十余载,从相关会计制度的颁布到最近出台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我国会计界在反反复复中做了大量工作,资产减值准则成为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个亮点,但还存在着不足之处。
随着国家制度日益完善,实践经验日益积累,资产减值的制度将会更加完善,同国际会计准则能更加完美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