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项任务促交通治理体系现代化
2020-11-26赵建国
文 / 赵建国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策部署,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10月2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从建立健全和完善法治、行政管理、市场治理、社会协同共治、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出行保障、现代物流供应链、安全与应急管理、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开放合作、高素质人才等政策体系以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等14个方面提出了42项重点任务,形成了新时期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设计。
确立总体及阶段目标
《意见》提出了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在交通运输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2025年,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行业现代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明显提升,有力支撑交通强国建设,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民生改善的作用更加突出;到2035年,行业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基本实现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适应基本建成交通强国需要;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行业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有力支撑全面建成交通强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需要。
“《意见》聚焦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实用性。”中国市场学会营销专家委员会秘书长薛旭表示,《意见》核心主旨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高度一致,相关措施的落实将有力支撑全面建成交通强国。其中对法治建设、现代物流、绿色发展、人才培养及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的部署,呈现出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
深化改革,推进交通法治体系建设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法治体系,要健全综合交通法规体系。坚持法治引领,推动制定《交通运输法》,加快相应配套法规制修订;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
“汽车及交通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标准的指引和法律的约束,法治体系的护航作用必不可少。《意见》强调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法治体系很有必要。”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刘瑞表示,《意见》结合依法治国、“放管服”改革等指导方针,围绕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制度体系完善、政策手段创新、发展模式变革等内容,从法治、行政、市场治理、社会协同等多个维度提出具体要求,并对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的建立健全也提出了具体任务。
创新组织模式,聚焦现代物流供应链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供应链体系,要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物流高效发展机制,创新运输组织模式。
其中,在城乡物流高效发展方面,意见提出,要完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机制,鼓励发展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模式,畅通配送服务“最后一公里”;完善县乡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无人机配送等新技术新方式应用推广机制,推动城乡物流协同高效发展,服务畅通国内大循环。
“在目前的城乡物流配送中,打通‘最后一公里’是最需要下工夫的工作。”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陈世平表示,眼下,城乡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的“卡脖子”问题越来越凸出,新能源物流车在四五线城市及社区、农村的应用亟待推广,特别是今年初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后,互联网消费的进一步兴起,无人驾驶车辆、无人机等新技术的尝试和应用,为打通“最后一公里”难题带来了新的解决方式。
在创新组织模式方面,意见指出,要推动多式联运模式,推广甩挂运输、高铁快运,完善网络货运平台等新业态,引导企业建立全程“一次委托”、运单“一单到底”、结算“一次收取”的服务方式,整合零散物流信息资源。
陈世平表示,《意见》中提出的以上内容,都是目前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之处,有针对性的解决和推进,可以畅通国内大循环,措施具体,意义不凡。
节能减排,倡导完善绿色发展
《意见》指出,完善交通运输绿色发展体系,要全面建立交通运输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制度,完善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机制。
在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方面,意见提出,要推广交通运输绿色示范工程以及适用装备设施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应用,实施完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国家标准体系,优化交通能源结构。还要求研究建立交通环保设施设备建设运行统筹保障制度,健全实施绿色汽车维修制度,完善交通环境污染防治成效公报制度等。
“《意见》的这些内容,与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汽车等国家政策一脉相承。”薛旭说,他进一步表示,强调绿色发展,与《意见》中强调的科技创新也是分不开的,科技创新提出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交通运输基础研究及关键核心技术、前沿领域技术研发应用,这对于新能源汽车的电池、电机、电控等技术研发创新很具实际意义。《意见》所提出的科技创新,可以看作是绿色发展、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基础。
开放合作,培养高素质人才
在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建设中,高素质的交通运输人才不可或缺。《意见》明确,要完善高素质交通运输人才体系,完善交通运输科技人才培育机制,加强交通运输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交通运输干部培养选拔机制。
“人才是第一资源,从汽车、交通行业的顶层设计、车辆及道路设计、制造及施工、后续服务等,都离不开人才。”刘瑞表示,特别是当前形势下,对自动驾驶、智能网联等先进技术的研发需求逐步提升,国内企业及研发机构对高精尖技术研发人员和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事实上,目前国内已经逐步重视汽车、交通行业的人才培养,很多高校已成立了汽车学院等,从计算机、机械、芯片等多方面培养掌握多学科知识的综合素质人才。
对于《意见》中提出的完善交通运输开放合作体系任务,刘瑞认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是基本国策,当前陆路也有很多跨境运输,因此,《意见》提出完善交通运输多双边合作格局,以及完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交通互联互通合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国际道路运输等相关合作机制的作用,对于加快推进国际运输便利化有实际价值。而且近年来,中国相关机构参与了国际组织的智能汽车、智能网联、自动驾驶等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且作用日益凸显,这与《意见》中“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全球治理体系建设”要求相符。
“《意见》所提出的要求和作出的部署,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对于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交通强国建设都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薛旭认为,认真落实《意见》中的措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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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在关键性、基础性重大改革上守正创新,推动交通运输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发挥社会协同共治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交通运输治理格局。加强系统集成,形成跨领域、网络化、全流程的现代治理模式,激发交通运输治理的整体效应。
《意见》围绕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制度体系完善、政策手段创新、发展模式变革等内容,提出了14个方面42项重点任务。一是建立健全交通运输法治体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与改革是‘鸟之两翼、车之两轮’”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二是对应政府、市场、社会3个治理维度,完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系、完善交通运输市场治理体系、完善交通运输社会协同共治体系。三是对应基础设施建设、出行服务、货运物流等3项行业主要职责任务,建立健全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完善交通出行保障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供应链体系。四是对应安全、智慧、绿色、开放4个方面的治理理念和价值导向,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交通运输科技创新体系、完善交通运输绿色发展体系、完善交通运输开放合作体系。五是完善高素质交通运输人才体系,夯实行业治理现代化基础保障六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健全权威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
近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取得了重大成就,站在了交通大国的历史起点上,交通运输系统将在新时代奋力开启建设交通强国的新征程,明确基本内涵、总体思路、战略目标。建设交通强国要构建交通运输现代治理体系,现代治理体系是交通强国建设的制度基础。要加快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治理体系。保障交通运输业的安全、稳定和健康发展是司法的重要任务,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特点、法律法规的部门法特点和法律适用等特点决定了司法的专门性,加之交通运输业的庞大体系和自成系统特征,使国家有必要在此领域设立专门的司法体系和司法机关。业界认为,目前建立我国交通运输司法体制的时机已经到来!
建立交通运输司法体制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系统性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消除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的“瓶颈”制约,交通基础设施逐年加强,营运里程逐年增加,交通运输业的系统性日趋明显,专家呼吁建立“大交通体制”,统一交通管理机构,统一法规、统一政策、统一规划,促使交通管理从分散走向集中。
面对重要且庞大的交通运输业,统一的司法保障制度和法律适用标准尚待形成。
交通运输法律适用的专业性
交通运输领域法律适用的专业性首先体现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具有专业性,属于法律层面的有:《公路法》、《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等;属于行政法规层面的有:《公路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
交通司法机关的专门化趋势
在司法机关发展进程中,根据社会和司法工作的需要,设立专门法院、检察机关从而使司法工作专业化、分工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在国外早有设立交通司法机关的先例。
例如加拿大根据处理案件性质的不同将法院分为不同种类,如交通法院、小型索赔法院等。在俄罗斯设有交通检察院,成为其检查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设立专门司法机关的实践表明,专门司法机关的设立不但使社会分工的专门化反映到司法领域中来,使司法工作更加专业化,而且为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和不同的解决方法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