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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研究

2020-11-26岳洋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商务周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用工争议用人单位

文/岳洋,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 引言

伴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新经济形态日渐丰富,在提供更多就业选择的同时,也引发了劳动关系的变化。在新的就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较为灵活的劳动关系,使得个人可以随时随地决定如何工作。而非正规的经济活动缺乏劳动保障监管,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同时也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认定劳动关系带来了困难。

2 新经济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问题

2.1 劳动关系认定模糊

新经济形态下,劳动关系主体不再局限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而是呈现出复杂的利益相关者关系。按照2005年颁布的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法规,劳动关系主体需要拥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有报酬劳动,且劳动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然而一些网络经济平台并非法律规定的正规单位,劳动者在不受管理的情况下从事不属于雇佣单位的劳动业务,避免不了出现劳动关系认定难的争议。例如在C2C等平台上,由个人负责平台经营,涉及相关企业及其员工、从业人员、服务接受者等多个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存在劳动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1]。原本劳动关系认定规范未涉及这种新型用工方式中的多个利益相关者,进而致使现实生活中频繁曝出劳动纠纷。互联网的使用突破了时空限制,但是也给认定劳动关系带来了较大困难。因为在各种经济平台上,劳动者处于分散状态,彼此间缺乏协作,发生劳动纠纷后难以共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来讲,新经济形态下的劳动者应属于社会灵活就业人员,不仅难以对劳动关系进行判定,也容易在劳动基准适用方面产生疑惑,导致劳动纠纷难以处理。

2.2 “从属性”标准单一

在劳动争议仲裁方面,对劳动关系的判定往往从劳动者是否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和从事其分配工作等角度着手,确定二者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但对于新经济形态来讲,“从属性”标准显然过于单一,使得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依靠自由裁量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因为在新的用工形式中,劳动关系存在碎片化的特征。通过网络平台工作,劳动者无需到固定地点办公,不受考勤等制度约束,使得从属性遭到了削弱。如在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按照平台声明自身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并不对司机实施直接管理,使得二者劳动关系模糊。实际在劳动关系中,不仅包含人格从属性,同时包含经济从属性。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保证劳动过程受控,体现的是人格从属性。实际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还依靠劳动维持经济从属性。因为由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经济业务的组成部分。只有在用人单位先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才能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从属性”标准单一,使得“从属性”审查不符合新经济形态,同样不利于劳动纠纷处理。

3 新经济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对策

3.1 实施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

借助网络平台就业创业,使得各种新型经济业态得以产生,也促使各种非标准的劳动关系得以出现。面对这些就业形态,还应加强用工特点分析,在劳动争议裁判中汲取经验,直至掌握形态发展趋势后再加强立法,以便对新型用工关系进行合法合理约束。在短时间内,还应由加强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做到灵活运用法律规范,确保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现阶段,网络型就业关系不包含在现行劳动法律规范中,主要是由于标准劳动关系无法满足灵活就业需求。为满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经济发展需求,还要从用工关系多元化、非正规化发展角度进行适用标准的调整,重新对网络平台上的各种用工关系进行定义和约束。例如针对网络主播这一行业,由于双方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在劳动关系认定上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的规定,保证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得到明确,使灵活用工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灵问题得到解决。在掌握各种新型从业群体服务特点的基础上,对非标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适用,能够使劳动保障服务范围得到扩大。

3.2 灵活运用“从属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还要考虑到新经济形态特点,做到灵活运用“从属性”标准。具体来讲,就是侧重思考劳动关系实质,而并非是从形式上对关系进行认定。面对新型用工关系,应认识到用工标准具有较大弹性,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劳动纠纷中双方“从属性”进行判定。具体来讲,就是将“从属性”标准划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类,一般情况下适用典型“从属性”判定标准,特殊情况下需要根据从业形态特点和规律进行“从属性”判定[2]。比如针对平台型企业,员工具有较强自主性,能够灵活开展业务和实现自治。但与此同时,平台依然拥有员工劳动成果的处置权利,并且需要通过支付报酬获得权利,因此双方在实质上存在经济“从属性”。比如在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表面上平台仅提供信息,但实质上司机需要按照平台要求提供服务,其创造的劳动成果也是平台服务组成部分,因此平台不能推卸劳动管理责任。在现行法律无法一步调整到位的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还应做到灵活认定劳动关系,以便督促行业加强劳动管理。

4 结论

综上所述,新经济形态的产生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为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还要做到合法合理认定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应认识到认定标准和“从属性”标准适用缺陷,加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并做到灵活审查纠纷双方的“从属性”,继而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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