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加强数字版权法治保护的思考
2020-11-26王君宁
王君宁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社会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产业就是版权产业,2018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占GDP的比重为7.37%。中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稳步提升,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
1 加强数字版权法治保护对于版权产业发展的意义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数字版权的概念也不再陌生,各大互联网平台依托其技术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成了当下传播作品的重要载体,促使了当前我国商业模式的转型与升级。5G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应用,更是为当前我国数字版权的法治保护提供了新的方法与思路。据最新《2019年中国统计年鉴》调查显示,2018年度全国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情况如下:录像制品出版数量为6367.5万张;录音制品出版数量为17756.6万张;电子出版物出版数量为25884.2万张。2018年度,全国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进出口情况如下:总计出口量为12354万张,价值212.2万美元;总计进口量为88444万张,价值38019.93万美元。数字出版物出口金额为176.05万美元,进口金额为37922.2万美元。以上数据充分显示了,当前数字版权在版权产业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数字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朝阳产业。我国的版权产业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版权产业的有序发展将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在产业和技术的不断革新下,我国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也在作出不断地调整,但是根据当前法律制度的演化步调与传播技术和内容产业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仍然需要加强对于数字版权的法治保护,这对促进我国数字文化事业的健康繁荣发展,助力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互联网+”时代数字版权法治保护的现状
2019年,为了完善数字版权社会共治机制,规范数字版权的秩序,我国加大了针对网络数字版权的司法保护,并针对数字版权产业进行了专项整治。在司法保护方面,版权审判规则日趋完善,审理模式不断创新,例如,我国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政策;增设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然而,数字版权法治保护仍然处于初始阶段,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亟待解决。
2.1 数字时代版权授权的法律风险
从数字化时代的版权流转过程来看,在权利保护与传播效率的博弈之下,数字化时代的版权授权模式与版权授权的法律风险应运而生。首先,授权主体情况复杂。实践中对于法人作品、合作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特殊作品等难以区分,通常会导致两大类问题:第一,作品署名与实际著作权人不一致,且难以查证。第二,原作品著作权人真实意图难以确定,比如说法定使用方式与约定使用方式不一致。在实践中,通常会发生授权合同中使用的对行为的“定义”与《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法定使用方式内涵不一致的情形。另外,授权过程中对权利的约定不明确,未明确约定具体权项的数量、解释与法定的不一致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并未被《著作权法》所规制等情形。最后,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技术的不断革新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已经难以涵盖目前的新型使用形式。
2.2 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法律风险
随着分布式融媒体技术在数字出版领域的深度应用,数字版权侵权现象愈发严重。由于缺乏信用认证与奖赏的机制,出版交易平台除了无法对数字作品公平支付薪酬以外,更无法对于每个参与创作的人员记录其贡献次数,这个漏洞使得众多用户合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和相关的商业利益被交易平台所独占。当前,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交易架构。其中,基于分布式存储的数字版权登记模块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数字版权交易的基础问题;基于哈希算法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发行模块有助于版权人直接跟踪数据流转轨迹,进而简化数据交易流程与流转周期;基于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监管模块可将数据交易信息记录在联合签名式的智能合约中,增强网络节点间的互信程度。
然而,当前区块链领域仍然是法律上的空白,一度使其成了众多犯罪行为的法外空间。我国版权保护要求实名制,而区块链技术具有匿名性的特点,二者具有天然对立性,并且区块链的匿名性也导致了追责困难。区块链技术因为自身的共识机制,数据很难进行篡改,其撤回的难度也较大;另外,只有在信息违反了社会的一般性预期或者有碍信息流通的时候才能要求行使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或者说“删除权”,但此时要求区块链庞大的数量级节点履行“删除权”义务又不现实,因此恐难实现。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全新的版权管理模式,与现有的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兼容的部分。
3 对我国数字版权保护制度发展路径的思考
3.1 规制数字版权授权
首先,为了避免海量信息对版权权利人确认的干扰,应当积极引入默示许可制度,降低获取数字版权的难度,同时使用人也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其次,要预防资源跨界输出风险,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版权权利数据库,有利于降低输出风险,更便捷的查询相关版权信息,从而带动数字版权产业的发展;提供内容的数字出版企业在获取授权时尤其应当注重其与权利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的出版企业在“通知 - 删除”规则下应当注重其合法合规性。由于提供数字产业服务的各个平台的服务模式都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要以服务模式确定其相应的保护模式。
3.2 数字版权管理平台应妥善运用区块链技术
首先,要准确定位区块链技术的地位。区块链技术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并以版权各方的实际需求为导向,逐步适应市场。其次,技术创新拓展数字版权管理平台的应用空间,针对区块链技术与法律不兼容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例如,在版权交易中,非常容易产生违约现象,法院和仲裁机构要求撤销、更改合同,区块链技术必须协调法律解决相关冲突,现有的解决方式有两种路径,即赋予法院或政府机构权力更改区块链程序设置,或者在智能合同执行后,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区块链技术下版权管理平台受到攻击,法律应该赋予权利人禁止规避的权利;在数字版权侵权责任方面,法律需赋予新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一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在法律监管方面,务必要注意区块链技术对于版权使用者的影响,如果法律对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应用的承认,那么将会出现版权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立法者除了要针对区块链技术应用进行立法规制以外,还应当给予某些规避技术行为以例外来平衡版权领域的利益。
3.3 完善数字版权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加强场景在线化平台建设。构建在线化平台,务必要保障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及兼容性,以此来确保基本信息的安全以及信息和资源的渠道拓展,因此,在搭建在线化平台的时候,可以在现有的资源基础上与其他平台进行广泛的合作,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基础设施的成本,并且还可以吸纳其他平台的技术优势,并要主要加强对于用户信息保护,设立严格的网络信息安全标准。第二,建立法院参与的线上版权区块链存证系统。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和不可逆性,所谓的去中心化指的是一种表现网络中节点与节点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它具有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的系统现象或结构;而顾名思义,不可逆性指的是数据或者是操作都是不可逆转和改变的。也正是因为区块链具有上述的两个特征,它可以应用在线上立案存证技术里,例如电子签名、签章等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就可由其来保障技术安全,不过当前法律中尚未明确其具体的技术应用。然而,该机制的使用将会引起电子证明签印登记数量、使用频率的大幅增加,这也对其相应的服务器和硬件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仍然是以纸质证明材料为主,许多流程上的法律规定制约了电子证明材料的使用和传播,使其发挥法律效力的空间十分有限,因此应当及时针对电子证明材料本身的特点,借鉴纸质证明材料的相关流程,扩大电子材料的证明力范围,对电子材料的生成方式、内容形式以及责任、效力等方面作出规制,不仅如此,要将规定具体化,明确其权利归属和证明力大小,实现与现有证据链条和规定的兼容性。在当前,可通过影音、传真、拍照等方式将难以充分证明的书面证明材料进行转化,以此来与电子证明材料充分结合,以满足线上审查需求。
4 结语
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正在逐步走向文明化、现代化,而目前来说,我国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依然存在着权利分配、技术、市场、经济等各方面不协调的情况。在新形势下,要正面回应这一难题,就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高技术手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时代数字版权保护法律制度,带动版权产业的法律逐步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构建与互联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数字版权法治与司法保护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将依然是时代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