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保单背书
2020-11-26方燕旎刘广胜编辑韩英彤彤
文/方燕旎 刘广胜 编辑/韩英彤彤
案例背景
开立信用证时,保单条款通常有如下表述:110%发票金额的全套保险单据/证明,表明以汇票币种赔付地在中国,空白背书,投保一切险(中人保/英国协会货物条款〔A〕和战争险)。
那么,对保单规定“BLANK ENDORSED”(空白背书)是否必须?当开证申请书中未对背书转让进行规定时,信用证可否直接开出?本文就保单条款中的“BLANK ENDORSED”进行分析探讨。
案例分析
保单为什么要背书
通常,保险单据的索赔权或收益权必须能够流通转让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最核心功能。掌握了这点,关于保单的被保险人、索赔受益人、背书等一系列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在对保单未规定“BLANK ENDORSED”的情况下,在信用证到单环节中保单的被保险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时,如果受益人不做背书,保险的赔付对象就是受益人自己,这就会与ISBP745 K21(a)(b)款相悖:(a)当信用证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时,保险单据不应表明将赔付给信用证受益人,或除开证行和申请人以外的任何实体为赔付的受益人,或根据其指示赔付,除非保险单据由受益人或该实体作了空白背书,或背书给了开证行或申请人。(b)保险单据的出具或背书须使其项下获得付款的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被转让。
综上,当被保险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时,即使对保单未规定“BLANK ENDORSED”,保单仍需背书。
在对保单未规定“BLANK ENDORSED”的情况下,在信用证到单环节中保单的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作成申请人或开证行,此时保单本身不需要背书。
由此可见,保单的索赔权利得以转让是保单背书的目的所在。要达成这一目的,信用证保单条款不是必须规定背书或空白背书。
ICC商会对保单背书情况的接受度
根据ISBP745第K19及K21条,保险单据背书的总体原则如下:须由凭其指示赔付或以其为赔付受益人的实体背书;保险单据的出具或背书须使其项下获得付款的权利在放单之时或之前被转让。换言之,谁是保险权利的索偿人,谁就应该视情况对保单进行背书,以便保险权益能够向下流通转让。当然,背书由被保险人的代理做出也可接受,但须表明系代理保险人背书。以下是国际商会R778给出的一些对于保单背书接受情况的意见。
案例1: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空白背书。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来人”。商会意见:按照ISBP第179段的规定,该保险单可以接受。
案例2: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空白背书。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ABC出口有限公司和来人”。商会意见:保险单据需要ABC出口有限公司背书,以消除ABC出口有限公司及“来人”之间的矛盾。否则,增加“来人”并不会改变被保险人是ABC出口有限公司的事实,该保险单不可接受。
案例3: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空白背书。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凭指示”。商会意见:“凭指示”和“来人”的实际含义相同,该保险单可以接受。
案例4: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空白背书。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ABC出口有限公司和凭指示”。商会意见:保险单据需要ABC出口有限公司背书,因为增加“凭指示”并不会改变被保险人是ABC出口有限公司的事实,故该保险单不可接受。
案例5: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出具成凭XYZ银行指定。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凭XYZ银行指示”。商会意见:因为保险单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出具,所以该保险单可以接受。
案例6: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出具成凭XYZ银行指定。提交的保险单未背书,显示为“被保险人:ABC出口有限公司和凭XYZ银行指示”。商会意见:保险单据需要ABC出口有限公司背书,因为增加“凭XYZ银行指示”并不会改变被保险人是ABC出口有限公司的事实,故该保险单不可接受。
ISBP745出台后,K21(a)(b)款明确规定:(a)信用证不应要求保险单据出具成“凭来人”或“凭指示”。信用证应当显示被保险人的名称;(b)当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据出具成“凭(具名实体)指示”时,保险单据无需显示“凭指示”字样,只要保险单据表明该具名实体为被保险人,或者表明将赔付给该具名实体且没有明确禁止背书转让即可。
通过ICC商会给出的意见,即使信用证对保单背书进行了规定,来单也可以不进行背书,所以对保单规定“BLANK ENDORSED”,实则没有意义。
保单什么情况下必须背书,什么情况下无需背书
(1)需要背书的情况:在被保险人是信用证受益人的情况下,保单需要背书;在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出口商或货运代理”等情况下,通常也需要背书。
案例1:信用证对背书无特别规定或要求“ENDORSED IN BLANK”,则被保险人做成受益人,受益人需要背书。
案例 2:信用证规定背书给凭开证行的指示,则被保险人做成受益人,受益人需要背书。保单背面应填上“凭开证行的指示付款”或“如有索赔,请按开证行的指示付款”,并由受益人签章。
案例3:信用证未指明被保险人,但规定如果发生赔偿,付给XX公司,则被保险人做成受益人,在赔偿地点栏后填写“pay to XX”(付至),受益人需要背书。
(2)无需背书的情况:
案例1:信用证指定以进口国的特定方为被保险人,比如开证行、申请人,则被保险人做成开证行或申请人,出口方无需背书。
案例2: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凭开证行的指示“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被保险人做成to the order of issuing bank,受益人无需背书。
案例3:来单时被保险人是中性名称,如“to whom it may concern”(敬启者),受益人无需背书。
对保单无背书不符点的判定
案例1:信用证规定,“110%发票金额的全套保险单据/证明”。提交的保险单据被保险人栏目显示的是受益人。保险单据没有背书。
开证行提出“保险单据未背书”的不符点。议付行反驳称,信用证没有要求背书,所以不符点不成立。
本案例中,由于被保险人是受益人,有权索偿人也就是受益人。即便是信用证没有要求,这种情况下受益人也必须背书,以使索赔权利得以转让,或者单据显示赔偿(若有)付给申请人。
案例2:信用证规定,“全套保单作成被保险人为申请人”。保险单据按照信用证要求将被保险人作成了申请人,但没有背书。
开证行提出“保险单据未背书”的不符点。议付行反驳称,信用证没有要求背书,所以不符点不成立。
案例中,由于被保险人是申请人,索赔权利人也就是申请人。由于单据最终要寄往开证行并由开证行释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索赔之前或再转让前可以背书,因此受益人无须背书。在此情形下,信用证不应要求背书;但若有此要求则必须照办,否则需寻求修改信用证。
案例3:信用证规定,“110%发票金额的全套保险单据/证明,空白背书”。提交的保险单据被保险人是受益人,没有背书;但正面左下角印有“被保险人会签后才可转让”的语句,且在此处所印就的会签横线上,有被保险人即受益人的签字。
开证行以保单没有背书为不符点拒付,不符点成立吗?
要求背书的目的在于转让,而理论上,背书签字有多种形式,会签横线上的签字也可视为背书。因此本案例中,缺少空白背书不应是不符点,何况背书不一定在背面。但实务中,仍建议按信用证的要求背书,以免开证行因此主张“会签仅使保单可以转让,而背书则是使保单实现转让”。
综上,对保单规定“BLANK ENDORSED”,只是实务中的一种情况。在开立信用证时,如果申请人没有特别要求,也可以不对背书转让进行规定。在无背书转让规定的情况下,到单时,保单是否要背书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不同:若被保险人是受益人、出口商、托运人或货运代理等,无背书可以拒付;但若被保险人是申请人或开证行等,则无背书也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