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由谁补齐
2020-11-25
当代工人 2020年21期
个案急呈
申请人郭某于2019年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五级,由于单位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来安排郭某,经协商,按郭某工资的70%,向他每月发放伤残津贴。对此,郭某表示无意见。可随后,郭某发现,他最终领取的伤残津贴还没有达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于是郭某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伤残津贴,遭到单位拒绝。最终,郭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伤残津贴。
申诉人
我最初同意单位提出的伤残津贴时,并不清楚津贴还没有达到我们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我觉得,单位向我发放的津贴至少应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被诉人
我们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郭某的工伤补贴和赔偿,应由社会保险部门来承担,单位给他发放津贴,已经是额外照顾他了,不足的部分应由社会保险部门补齐。
仲裁庭
郭某的要求最终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 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 低于當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由此可见,郭某的仲裁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理应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