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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科技型企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践与经验——以某转制院所为例*

2020-11-25魏莹马杰

科技与创新 2020年22期
关键词:院所权属科技型

魏莹,马杰

国有科技型企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实践与经验——以某转制院所为例*

魏莹,马杰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36)

知识和技术创新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源泉。中国经济正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加速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型。截至2019年底,中国职务发明授权占比70.6%。可见,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在分析国有科技型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概况的基础上,以四川省某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为例,通过该转制院所混合所有制改革进程及确权案例,探索建立“先确权,后转化,确权为转化”的工作机制,并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了五点政策建议,期望能为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益的借鉴。

国有科技型企业;职务科技成果;成果转化;政策建议

知识和技术创新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源泉。中国经济正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加速向知识经济时代转型。中国专利申请是全球专利增长强劲的首要推动因素,几乎占到全球专利申请量的50%,已连续8年位居全球首位。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累计国内授权专利1 762.5万件,其中职务发明授权1 244.7万件,占比70.6%。可见,中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

科技成果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介质,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保证[1]。尤其在当前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企业与科技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共同作用,不仅有利于拉动国有企业传统业务的发展、激发国有资本创造活性,还能够契合混合制经济员工持股的政策导向、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但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体系缺失等因素导致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速度慢、效率低等问题。因此,如何挖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因素,平衡科技人员参与转化活动的权利等是保障转化活动顺利推进的重大现实问题。

1 成果转化概况

职务科技成果产生于创新性领域,兼具财产性、收益性,已成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和新的增长点[2]。因其涉及国有资产、资源配置等复杂背景,所以在权属分割上存在较大争议。国外发达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起步较早,配套政策体系完备,专家学者对专利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机制的研究深入,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而国内现有研究大多以高校为对象,缺少对国有企业、科研院所的探讨,且后者的问题矛盾更加突出。因此,针对不同单位性质确定合理的成果权属分割,是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当前必须完成的重要工作。

进一步的,以“国有科技型企业”为关键词在CNKI数据库里共检索出267篇文献,其中期刊共204条,经过查重,删除4条,删除2000年以前的55条,并根据综述里的文章标题和关键词删除政策、新闻及明显主题不合的51条,最后对剩余的94条题录进行分析后发现,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激励手段研究、人力资源研究和科技创新评价研究。

虽然对中国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指导作用,但也存有以下不足:①对于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总结较少,且多集中在国外政策经验介绍,所提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行性;②多从改革的必要性和各因素的相关性角度进行论述,缺乏对混改中具体问题的系统操作模型和实证分析;③鲜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和国有资产方面的探讨。由此,将国有科技型企业作为研究对象,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路径,有利于填补研究的空白。

2 探索与实践

2017-03,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2018-12,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等8部门共同印发《关于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将试点单位由20个扩大到45个。自列为改革试点单位以来,某转制院所高度重视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成立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并将职务成果权属改革作为“重点突破”之一,先行先试。关键探索实践步骤如图1所示。

图1 混改发展时间线

2017-03制定了《试点深化改革方案》,确定了“整体渐进、局部先行、重点突破”的改革总体思路。2019-10,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改革政策的指导下,在多层次、多批次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管理、成果确权、转化实施、权益分配、保障措施、奖惩及附则,着力建立“先确权、再转化,确权为转化”的工作机制,除对完成和转化该项成果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给与奖励外,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对实施转化的部门还给与倾斜,以鼓励部门支持和推动成果转化。2019-11,成立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职务科技成果确权及定价工作小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比例评定和成果价值预评估工作,正式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改申报与受理工作。经过成果完成人踊跃报名,首批决定对某项目的5项专利成果进行职务权属混改。2019-12,由职务科技成果确权及定价工作小组、成果完成团队代表出席的权属分割评审会议召开,经过团队成果汇报、评估专家组质询,最终确定成果完成人权属占比为60.4%,如表1所示。

表1 已确权案例权属比例(单位:%)

确权成果确权后权利人权属比例 单位成果完成人 案例139.660.4 案例238.461.6

2020-05,受理第二件确权申请,最终确定成果完成人权属占比为61.6%。

上述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有3点:①将以前职务科技成果“纯”国有变为单位和个人(团队)“混合”所有;②将“先转化,后奖励”的路径转变为“先确权,后转化,确权为转化”的工作机制;③将转化后的奖励变为转化前的产权激励,从源头上激发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内在动力。

某转制院所通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以明确科技成果权属为突破口,大胆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新模式,积极开展以专利权为核心的科研院所与科技人员共同持有产权确权试点,打破科技成果转化的“中梗阻”,让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拥有了对成果的所有权,有力推动了创新模式以机构为中心向以团队为中心的转变,以产权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有利于提升各类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成功率,也为后续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科技成果产权混合所有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3 政策建议

尽管四川省混合所有制改革走在全国前列,但仍存在职务发明归属不清晰、发明人贡献度衡量缺失、收益分配政策不合理、实施细则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结合确权过程的试点经验,在政策制度层面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在相关政策制定时将转制院所明确纳入适用范围。转制院所虽从性质上已由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但大部分转制院所仍然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这部分工作起到从理论研究到工程应用的技术深化和桥梁纽带作用,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目前,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科技厅出台的一系列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总体而言,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改革力度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小。由于办法中没有明确提到转制院所,使得转制院所在落实这些改革措施时存在很大的障碍。无论是转制院所自身还是其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在执行时都对转制院所的身份问题存在理解误区,转制院所的身份到底是科研院所还是国有科技型企业,难以抉择。因此,建议下一步出台相关政策时,在科研院所中明确指出包括转制院所,以更进一步激发转制院所的创新活力。

建议完善政策配套体系,增强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目前国家和省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人员持股的政策,《关于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科技人员可与单位共同持有科技成果产权并作价入股,依法持有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的股份。但是,该办法仍很难支撑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因为:①该文件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文件均未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纳入执行或管理部门;②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为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持股增加了许多的障碍。鉴于四川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点以及科技人员持股对于激发科技人员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意义,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配套体系,增强各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加强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对接),共同发文,确保政策落地,便于操作。

建议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基金,助力科研成果实现从零到一的突破。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通常包括小试、中试、工业化生产等阶段,但这些过程实际是完成从一到十、从十到百、从百到亿的过程,唯独缺少了从零到一的关键一步,也即成果转化的孵化。孵化基金不同于成果转化基金,一方面孵化基金的支持额度不需太高,但需要较大的支持面,充分挖掘适合的苗子予以孵化;另一方面,孵化基金不需要成果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更多的需要看到成果切实能够实现转化。为充分挖掘转化苗子,建议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基金,为成果的种子提供肥沃的土壤和宽松的环境。建议加快出台成果议价的操作细则,破除成果议价过程中的障碍。虽然在成果定价方面,国家和省均鼓励支持协议定价的做法,但是缺乏具体的成果议价操作细则。议价是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的,但从根本上说,议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后续无形资产处置的问题,稍有不慎就会被扣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供需双方通过何种渠道对接;供需双方对接上后,议价时是否需要多个投资方报价;确定投资方时,是否还有除投资额之外的其他“定标指标”;确定投资方后,如何确保投资额及时到位以推动转化。建议这些问题都应该在操作细则中予以解决,建立规范的议价程序,打消供需双方的疑虑,降低风险。

建议加快建立成果转化投资退出机制,解决投资方的后顾之忧。成果转化做到一定阶段,投资方基于一定原因可能要求退出投资,要求分配其合理收益。撤资无疑对成果转化的打击是很大的,可能会导致成果转化的失败。退出的合理性如何评价,退出流程如何执行,退出后成果如何处置,退出后的成果价值如何评估,这些问题在投资谈判时,投资方尤为关注。因此,建议加快建立成果转化的投资退出机制,解决投资方的后顾之忧。

[1]邓立治,罗洪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知识创新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3):19-21.

[2]杨宇轩,赵淳宇.省属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6(35):50.

D922.17

A

10.15913/j.cnki.kjycx.2020.22.049

2095-6835(2020)22-0115-02

魏莹(1990—),女,硕士,经济师,研究方向为建筑经济与科技评价。马杰(1988—),男,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科研管理与岩土工程。

*四川省软科学项目“国有科技型企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关键问题研究”(编号:2020JDR0082)

〔编辑: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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