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侦查困境及其破解
2020-11-25魏克强宋梅琼
魏克强 宋梅琼
一、引言
近几年发生了多起让人触目惊心的网络电信诈骗案,其中两起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其中的被害人特殊身份也尤其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2016年8月,即将开学的山东临沂18岁女孩徐玉玉因被电信诈骗,被骗走了父母辛苦劳动攒下的9900元学费,而郁结于心,导致心脏骤停,不幸离世。案发后, 公安部领导高度重视, 立即组织多省地的公安联合开展侦查。几天后,犯罪嫌疑人陈文辉、郑贤聪等人被公安机关缉捕, 案子侦破。[1]沈寅飞:《徐玉玉案调查》,载《检察日报》2016年10月12日,第5版。但是,一名即将步入大学殿堂的大学生被骗,让人们在为这个寒门走出的贵子失去生命感到惋惜的同时, 也让社会陷入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极高社会危害性的沉思。同年8月,海淀区蓝旗营小区的一位清华大学教师报警,声称被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人民币1760万元。如何使得我们国家杰出高校的教师被骗?可见,网络电信诈骗已不是普通的诈骗犯罪,它在结合新兴网络技术的同时走向智能化。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査报告2016》显示,仅在一年内我国仅网民遭受多种不同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所遭受的个人平均损失约133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总和达915亿元,[2]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2016年6月22日发布。让人触目惊心、匪夷所思。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共同发布的《中国电信网络诈骗分析报告》,网络类诈骗作为新兴的诈骗手段,从 2016年的 34.66%大幅上升至 2017年的60.89%,未来网络类诈骗将继续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增长点。[1]王晓:《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每年损失超百亿,金融理财类人均损失最大》,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8-09-25/doc-ihkmwytp1030708.shtml, 2020年2月18日访问。这些损失和诈骗案件的背后,尤其值得我们公安侦查部门反思。如何掌握这些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如何发现并解决此类案件侦防的瓶颈问题,如何转变侦查思维方式,快速侦查取证。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充分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金融环境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困境
(一)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和高智能化
智能手机、电脑、ATM机等一般民用科技已不再是犯罪嫌疑人利用的高新设备和技术。从上述两起案件的具体案情来看,犯罪嫌疑人已开始使用较为尖端的网络通讯技术,如伪基站、声音处理器、网络电话、改号软件(Sky网络电话)等。网络电信诈骗在行为方式上区分于一般电信诈骗的最大特点就是会在拨打电话的时候篡改来电号码,易给被害人带来“信任”,也给侦查工作带来困扰。
在其他相似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减小和打消被害人的防范心理,甚至还主动要求被害人利用本地“114”查询台进行电话号码的真伪性查询,如使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单位电话联系被害人,以伪装自己是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身份,以使得被害人陷入认知错误。而这些高科技化和智能化的手段不为一般公民所掌握甚至知晓,就很容易使得即使前述清华大学的教师一时也难以明辨真假,从而陷入犯罪嫌疑人的圈套中,进而处分自己的财产。犯罪手段的高科技化和高智能化对侦查人员的技术性要求较高,从而提高了侦查破案门槛以及追赃难度。
(二)当事人缺少直接性接触,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网络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在行为方式上的另一大特点就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直接性接触,即通过网络通信介质实施高科技远距离诈骗。[2]杨宗:《电信诈骗犯罪侦防对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点,不用直接见面为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塑造自己的虚拟身份提供了条件。而唯一可听到的声音亦可以通过变音软件修改,隔空传音,使得被害人更加难以辨认。
此外, 网络电信诈骗非直接接触性还表现在地域范围的广度上。从公安部境外追捕活动的成效来看,很多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选择境外作案,以更好地隐藏身份,增加案件侦破难度。较之传统犯罪,犯罪现场上所能提取和固定到的物证和痕迹信息难以应对此类案件。这意味着当前的侦查思维模式和取证方式必须随之改变。
(三)诈骗手段多样化且更新速度快
随着网络电信诈骗近些年在全国范围内的上升和蔓延之势,其犯罪手段翻新花样、更新换代的速度也非常快。通常犯罪嫌疑人主要会通过以下手段实施诈骗:一是冒充国家公检法部门的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二是冒充工商、电信、税务等部门人员,以电信手机欠费、税款没交、充话费充多少送多少、送流量、砸金蛋抽奖、送礼品为由实施诈骗;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编造一些紧急事件如生病住院、车祸等急需用钱,或知晓被害人子女在国外上学等信息,发网络消息称需要学费或生活费等理由来进行诈骗行为;四是重金求子、引诱裸聊、投资返高额利润以及校园贷等诈骗手段;五是冒充国家银行的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银行卡在外地有刷卡消费扣费记录,诱使被害人把卡里的钱转出到新账户实施诈骗行为等。随着时代发展,作案手段也越来越新颖。据公安部列出的新型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有48余种,其中电话类占63.3%,短信类占14.8%,网络类占19.6%。[1]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曝光48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手法》,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 7089819406776042&wfr=spider&for=pc,2019年10月28日访问。资金汇入方式上也从以往的网银转账、ATM机取款和转账,向POS机套现、信用卡套现到第三方金融支付平台、地下钱庄洗钱、充值卡回收等方式演变。作案手段多样化,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更新”,査控追踪和追踪账款赃物的难度逐渐增大。
(四)集团化团伙性作案、反侦查能力强
在组织形式上,当前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出团伙作案的特征。作案方式从以往的发各种短信、人工打电话跟被害人逐一单独联系,发展到自设网站、开设网络虚拟平台、制作虚假的网络页面,制作病毒程序等团伙作案。团伙具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成员之间不越级、单线联系、不见面等特征,团伙分工包括技术、信息、电话、转账、洗钱等几个关键的环节。如有专门的人负责购买别人的身份证,且有专人进行开立银行帐户,有人专门打电话,有人专门负责转账。部分犯罪团伙甚至出现公司化运营模式,分工明确,有程序规范,有团队制作诈骗语录剧本,有奖惩制度规则。但为了逃避侦查,他们的反侦查能力也逐步增强,进行不越级、不见面的单线联络,团伙上下级之间互相不知晓对方的工作任务情况。在一定的时间内联系不上单线联络人,则视为“出事了”,犯罪嫌疑人就会立即断掉与其一切的联络,这就加重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障碍和难度。
三、电信诈骗案件侦查困境之出路
(一)通过追查资金流动轨迹监控掌握嫌疑人地理位置
电信诈骗犯罪尽管是不直接性的接触,是无形的,但其却离不开资金流和电信流,这样利用逆向思维进行侦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根本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诱骗诱导被害人出于认知错误向给定账户汇款。这样在被害人打款的过程中就会有资金流动的信息轨迹。可以通过资金流动的方向顺藤摸瓜进行查找,能够监控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地理位置直到最后找到犯罪嫌疑人。但是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侦查难题就是,犯罪嫌疑人通常使用的账户或银行卡都是购买他人的假身份证办理的,在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发现并不是真正的犯罪分子。然而这并不是无迹可查,犯罪嫌疑人为了快速占有资金,必然会到银行或ATM取款机上进行转账或提取赃款的“第一次转入”操作,再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转到境外,这样犯罪嫌疑人在提现的过程中就会在银行或ATM取款机或附近摄像头留下影像数据资料,就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和影像数据等活动轨迹及地理位置信息轨迹的研判分析,常常能够锁定嫌疑人的最后落脚点。
(二)建立“双向打击”的整链条式打击模式
网络电信诈骗现在的特征已经呈集团化、组织化且手段方法已相当成熟,很多犯罪集团中的同案犯之间存在金钱雇佣关系,设施整套齐全,技术过硬,人员及任务分工详细明确,利益分配模式清晰。[2]汪嘉佩:《移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诈骗犯罪态势、特征与防控》,载《犯罪研究》2017年第6期。整治和预防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要从源头治理开始,首先要有效地控制住源头,再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上中下游整个环节进行全链条式的打击,才能预防和降低案发量。因此,公安侦查部门在侦办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时,要依法严惩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变号器、“黑广播”等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以及非法泄露、私自泄露、盗窃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整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法网络平台,严厉打击和惩办非法买卖出售个人身份认证信息等黑灰产业交易行为,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的灰色产业链予以严惩打击绝不姑息,摧毁犯罪链条。同时,侦查人员要转变传统的侦查电信犯罪的思维方式,要善于从个案开展侦查向串并案件全链条式方向转变。
(三)完善国内和国际的反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协作平台建设
1.加强国际警务合作
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非接触型和跨国性特点,使得侦破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需要国家之间合作调查取证、遣返或引渡犯罪嫌疑人、及时追缴外流的赃款赃物。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跨境的电信诈骗嫌疑人。因此应当加强侦查部门的国际警务合作,实现情报共享、跨境取证、司法协助等,从而有效实现对跨境诈骗的精准管控。
2.加强全国范围内的网络电信诈骗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实践表明,各地方自我侦办、条块为主的办案方式不利于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信息即时共享平台,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网上侦查协助办案机制非常重要。具体而言:第一,应当建立信息录入平台,适时制定结构化或半结构化数据标准,统一信息线索录入格式,解决信息来源不一、信息叠加重复的问题;第二,侦查部门需要在发案后一段时间内及时将案发的信息准确录入信息库,为信息筛选比对和情报分析研判提供理论基础;第三,将网络电信诈骗信息进行相应的大数据归类入档存储,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分析相关信息,比如视频监控信息、现场勘查痕迹信息、各种网络电信通讯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个人户籍信息、前科劣迹情况等信息;第四,建立全国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地图,在犯罪高发地区建立专门的电信诈骗犯罪情报分析研判部门,确保及时预测和发布预警信息,综合分析警情进行串并案件合成作战等准确展开。
(四)坚持科技强警提升电子取证技能
与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相比,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现场往往为非接触性的虚拟现场,传统的物证取证方式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问题。侦查部门应采用以下几个方法收集电子证据:①收集和审查分析从现场中获取的电子数据,或者使用网络远程科学技术手段搜寻犯罪分子使用的服务器IP地址,最终查找到使用的服务器;②再通过扣押服务器进一步寻找、分析机器等其他媒介上犯罪嫌疑人遗留下的如指纹、皮屑等其他有用的微量痕迹物证信息;③搜查、扣押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犯罪工具,主要是电脑、电话等,通过对这些媒介中遗留的痕迹进行分析、固定、恢复、提取等操作,并以有形形式直观地反映出来,以证明案件事实。[1]叶萍、陈祺:《浅议网络犯罪证据》,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10期。甚至可以再通过对电话、QQ、微信等信息倒查资金流去向和向其转账流水的账户信息,进一步追查到涉案人员、证明犯罪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分别在其中占据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对于那些虚拟性、已更改、不易保存等特点的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应该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给予固定,适时提请相关司法部门商定统一电子取证标准,以避免电子数据的毁损和灭失。
(五)培养侦办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专业人才队伍
受“命案必破”、严厉打击八大类犯罪案件等侦查思维影响,我国侦查部门对侵害人身安全、社会安全的案件尤为重视。侦查机关的警种设置和人员配比也基本上围绕该大类案件展开。当前的治安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在各地已呈现出明显下降趋势,但网络类侵财类案件逐渐高发。然而,原有的侦查机关设置和队伍难以应对,往往出现侦办新型犯罪警力不足的现象。尤其是面对高科技化、形式多样的网络电信诈骗,缺少既懂网络技术,又懂银行金融专业的侦查人才。因此我国需要配备和培养一批符合治安形势发展,能够胜任侦办网络电信诈骗的高技术的人才队伍。
(六)建立与电信、银行、金融部门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
目前我国以及国际的网络电信诈骗形势依然很严峻,要想有效地对电信诈骗进行防控与治理,需要国家公安机关与电信部门、银行、金融部门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力协作。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都离不开网络电信技术应用与资金流入流出。因此,加强电信、银行和金融部门多方机构之间的协作,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这些机构在打击和治理电信诈骗犯罪上的最大作用。当然公安部门也要从与国有银行的合作拓展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紧密合作,逐步完善“互联网+”时代反洗钱行政监管体系,[1]吴朝平:《“互联网+”背景下电信诈骗的发展变化及其防控》,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不断提高对第三方支付的管控,这样能有效地最大幅度减少损失。
(七)提升社会大众的防骗知识及能力
加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预防及治理,更要提高社会公众防骗意识和判断能力。网络电信诈骗犯罪能够屡屡得手的原因,与社会公众的防范知识储备不多和防范能力不强相关。因此,提升社会大众的防骗知识及能力很有必要。具体而言,一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适时向社会大众发布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信息的预警提示。侦查部门也可以将电信诈骗犯罪通常使用的手段和方法通过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告知,以提高社会公众对电信诈骗犯罪防范和识别能力;二是鼓励和有意识培养社会公众自觉能动地对个人信息及隐私权方面的安全防护法律意识。社会大众不管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应当时刻保持清醒和警惕,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犯罪嫌疑人截获;三是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素养,尤其是在网络黑灰产业高发地区,引导群众维护自己的应有的合法权益,避免成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工具。
四、余论
网络电信诈骗是一种新型的犯罪,但它的危害非常巨大,不仅夺走像徐玉玉这样的无辜生命,甚至使清华大学的教师也深受其害,公民防不胜防。网络电信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在作案手段、组织形式上都存在较大区别,并呈现出智能化、高科技化等特征,甚至不断发展变化,给案件侦破和防治带来较大困难。但是任何犯罪行为都会留下轨迹,我们只要不断认真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特征和行为线索,定能发现其规律,充分维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