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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纤维成分标准及法规的对比分析

2020-11-25

中国纤检 2020年1期
关键词:填充物羊毛纺织品

纤维成分及含量是纺织品标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大多数国家对纺织品、服装纤维成分及含量标识均有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规定。本文选取中国、欧盟地区、美国、日本及澳大利亚国家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分析对比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对纺织品、服装纤维成分及含量的差异,供企业及检测及机构参考。

1 有关纤维成分及含量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用中文标明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国家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含量的标签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差。

欧盟:(EU)No 1007/2011 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11年9月27日(欧盟)第1007/2011号法规规定了纺织产品纤维名称及标签标志。

美国:15U.S.C§70纺织纤维制品标签法、16 CFR part 303 纺织纤维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15U.S.C§68羊毛制品标签法、16 CFR part 300 羊毛纤维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这4个法规规定了在美国销售的纺织品和羊毛产品应加贴标签,标签的内容主要包括纤维名称和含量及允差、产地等。

日本:家庭用品质量标签法规定了纤维制品标示方法,包括产品的成分、用途等。

澳大利亚:商务(贸易解释)法案、国际贸易(进口)条例1940对服装、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及其标签做了规定;AS/NZS 2622:1996 纺织产品 纤维成分标签规定了纺织品纤维成分表示方法及允差。

2 5个国家纤维成分及含量标准及法规的对比

2.1 纤维名称

中国要求纤维名称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其他语种,但要以中文为准。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规定了纤维名称的使用,其中天然纤维采用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采用GB/T 4146.1中规定的名称,有简称的用简称;羽毛羽绒采用GB/T 17685中规定的名称;对于没有规范名称的纤维或材料,可参照GB/T 29862附录B标注。

欧盟规定纤维名称使用欧盟成员国的本地官方语言,规范名称详见(EU)No 1007/2011法规的附录Ⅰ,附录Ⅰ中没有列出的纤维可以描述为“其他纤维”,对于新纤维名称可以根据附录Ⅱ提供技术文件,生产制造商可向委员会申请将新的纺织纤维名称添加到附录Ⅰ中。化学纤维的名称和定义与ISO 2076基本相同,羊毛用“wool”,特种动物毛用其专有名称。

美国要求纤维名称用英语标示,规范名称使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Rules and Regulation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303.7中的规定以及ISO 2076、ISO 6938中列出的名称。特种动物毛或羊毛都可用“wool”,特种动物毛也可用其专有名称。

日本要求纤维名称用日语或英语标示,使用《家居用品质量标签法》指定的名称,有些纤维有几种不同的指定名称,如特种动物毛规定既可以用其专有名称,也可以统称为“毛”。

澳大利亚的纤维名称用英语表示,按照AS/NZS 2450:1994标准标注,标准中没有定义的,可描述为“artificialfibre”或“man-madefibre”。

5个国家、地区都强调纤维名称使用本国官方语言,只有日本规定除使用本国语言之外还可使用英语。5个国家、地区均规定纤维名称使用规范的用语,其中中国的标准GB/T 11951和GB/T 4146.1分别参照采用ISO 6938和ISO 2076修改编写的,所以这项规定基本是采用了国际标准,与欧盟基本相同;而美国和日本有一个相同点:特种动物毛和羊毛既可统称为“毛”,也可用其专有名称,其余基本相同。

2.2 纤维成分含量及误差规定

2.2.1 中国

纯纺产品:产品仅由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全”表示纤维含量;若产品中含有能够判断为装饰线或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纤维,且其总量≤5%(纯毛粗纺产品≤7%)时,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XX纤维除外”,允差为0。

混纺产品:一般按照纤维含量多少依次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和含量;当纤维含量相同时,纤维名称的顺序可以任意排列。 纤维含量允差为5%,填充物允差为10%;当纤维含量≤10%时,允差为3%;当纤维含量≤3%或填充物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填充物含量≤20%时,允差为5%。

2.2.2 欧盟

纯纺产品:仅含单一纤维的纺织产品用“100%”“纯”或“全”标注;因技术原因在加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带入的且不为正常添加的纤维,一般纺织品允许含量≤2%、粗梳纺织品允许含量≤5%,可作为仅含有一种纤维。

混纺产品:按照纤维含量递减顺序标注纺织产品中纤维名称和百分比,允差为3%;一种纤维含量>5%或几种纤维的总量>15%且这些纤维在加工过程中不易说明,可标注为“其他纤维”并注明含量;附录Ι中没有列出的纤维可描述为“其他纤维”,并在该名称前或后标注质量百分比。

2.2.3 美国

纯纺产品:产品仅由一种纤维组成,可以用“全”或“100%”标注。产品中除弹性纤维或装饰物外仅有一种纤维,且这些弹性纤维或装饰物不超过产品质量的5%,也可用“全”或“100%”表示,但需加上附加说明“弹性纤维除外”或“装饰物除外”。

混纺产品:按纤维含量质量百分比的多少依次标识,允差为3%。

2.2.4 日本

纯纺产品:仅有一种纤维组成时,可以用“100%”“正”“纯”表示;产品中用于装饰、加固作用及滚边等特定效果的,占质量百分比<5%时,可作为仅含一种纤维,被备注xx使用。毛的允差为-3%,毛以外允差为-1%。

混纺产品:以质量百分比标注,当一种纤维的含量超过80%时,可用“以上”或“不低于”标注,其余纤维名称一并标注可用“未满”或“低于”标注;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含量均“10%未满”时,要标注具体的纤维名称,含量合计表示。当用具体的数值表示含量时,数值为5的整数倍,允差为5%,其余允差为4%;当用“以上”或“未满”表示时,允差为0。

2.2.5 澳大利亚

纯纺产品:当产品仅且有一种纤维组成时,用“100%”“纯”或“全”标注。

混纺产品:按纤维质量百分比的多少依次标识,允差为5%;或按纤维含量递减的顺序,列出纤维名称,不要求具体的质量百分比。

2.2.6 对比与讨论

对于纯纺产品的纤维名称及含量,中国、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标注规定大致相同;中国、美国对于由一种纤维和装饰物(或特性纤维)组成的产品规定相近,而欧盟规定了由于技术原因不可避免加入纤维问题。

对于混纺产品的纤维名称和含量及允差,中国、欧盟的规定比较详尽,日本的规定比较宽松;欧盟、美国允差3%较为严格,澳大利亚允差5%,中国的允差依据纤维含量而定。

2.3 不同织物及多层织物组合而成的产品纤维成分含量标识

中国规定不同织物组合而成的产品要求分别标注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可不标。含有两种及以上可分的纱线种类、结构或图案的产品,可分别标注各类纱线、结构或图案的纤维名称和含量;也可作为一个整体,标注每一种纤维含量;对于纱线种类、结构或图案变化较多的产品可仅标注面积较大部分的纤维含量。含有面料、里料、填充物的产品,要求分别标注面料、里料及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含量;如果面料、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羽绒填充物要求标注羽绒种类及含绒量(或绒子含量)。

欧盟规定含有两种或多种织物的产品需标注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和含量;对于含量<30%的织物(主要的衬里除外),标注要求为非强制性的,可标示也可不标示;若多个织物的纤维含量相同且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允许只有一个标签。

美国规定不同织物组合而成的产品要求分别每部分的纤维名称和含量。含有里料、填充物或夹层的产品,其填充物或夹层有保暖作用而非结构需要,需分别标注里料、填充物或夹层的纤维名称及含量;如含有羊毛,即使只为结构目的的衬里、夹层、填充物,也要求依次标注纤维名称及含量。

日本规定各部分纱线或织物不同时,需标注各部分的纤维名称和含量,该部分必须详细说明。含有面料、里料的产品,要求标注面料的纤维名称和含量,里料按照用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纤维名称,含有3种以上的纤维时,只需标注用量最大的纤维名称,其余的纤维用“其他”或“其他纤维”标注。

澳大利亚规定含有两种或多种织物的产品可单独标注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和含量,也可合并标注;或仅列出纤维名称。含有里料、填充物的产品,需分别标注里料、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和含量;或仅列出纤维名称。

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规定每一部分的纤维名称和含量均需标注出来,让消费者看到标签就能立刻明确产品的结构特性,是否含有里料;而中国的规定有些差异,中国规定如果面料和里料采用同一种织物可合并标注,省去标签的繁琐,但会造成消费者在购买时单看标签,看不出产品是否含有里料;日本、澳大利亚的规定相对而言比较宽松。

2.4 特殊规定

2.4.1 中国

单一纤维含量≤5%的情况,可列出该纤维的具体名称,也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含有两种及以上纤维含量各≤5%且总量≤15%的情况,可标为“其他纤维”。含两种或多种化学性质相似且很难以定量分析的纤维时,可只列出纤维名称,也可列出其大类纤维名称合并标示其总含量。

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非外露部件以及某些小部件,比如花边、滚边、腰带、饰带、袖口、下摆罗口、商标、局部绣花、连接线和局部填充物等,其纤维成分可不标。除衬布、垫布、内胆布等非外露部件外,如果单个部件的面积或同种织物多个部位的总面积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装饰物,则应标注该部件的纤维含量。

2.4.2 欧盟

对于产品中可见、独立的、仅起装饰作用部位且质量百分比不超过成品的7%,可不标注;起到抗静电作用的纤维和其他纤维且质量不超过成品的2%,可不标注;纺织产品的非纺织部分,包括不构成产品完整部分的镶边、标记、装饰带,表面带有纺织原料的纽扣和带扣、附属物、装饰品,有弹性的线和带子等,均可不标注。

当产品中的羊毛纤维在此之前未被加入到其他产品中,且除了在产品加工过程之外未经过任何纺制或毡化工艺,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未被损坏,该羊毛产品才可以描述为“fleece wool”“virgin wool”。

2.4.3 美国

除羊毛外,一种纤维含量在5%以下或几种纤维的含量均在5%以下,可用“其他纤维”表示,不必列出这些纤维的名称和商标,只列出这些纤维的总量。但当纤维具有明显功能性,其名称和含量应标注出来。衣领、袖口、腰带、腕带、装饰性编织带、捆绑带、腿绷带、标签、滚边、刺绣、装饰性覆盖物、贴花或附件、作为织物组成部分的装饰图案,当以上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没有特殊说明时,应标注为“装饰品除外”;当超过产品表面积15%,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注。

毛或回收羊毛的名称和含量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标注,即使其含量低于5%也应标注,回收或再利用的羊毛必须标注“recycled wool”。

2.4.4 日本

袜子、胸衣、泳衣、花边物、手套等款式或形态特殊的纺织品,可根据用量的递减顺序列出纤维名称,列出两种以上纤维,其余的纤维用“其他”或“其他纤维”表示。

2.4.5 澳大利亚

当一种纤维的含量在5%以下或几种纤维的含量均在5%以下,可用具体纤维名称和含量表示,也可用“其他纤维”表示。当一种纤维含量或几种纤维含量总量不超过5%时,可不标注。在产品中起装饰作用的部件,比如刺绣、贴花、花边、滚边、腰带、饰带、袖口、罗纹、商标、衬里、衬垫、缝纫线、绷带、缝纫线等,其纤维成分可不标。

从上文可以看出,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中国对纤维名称及含量均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有的详细,有的宽松,中国、欧盟的规定较详细,日本、澳大利亚规定较为宽松,中国与美国的规定有相近的地方,欧盟是按质量百分比含量而不是按表面积来确定标注与否。

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对于回收羊毛产品标识没有规定,欧盟、美国从保护人身安全和防止欺诈等方面对于羊毛规定比较严格,而澳大利亚对于纯羊毛产品的规定比较宽松。

3 分析与建议

中国、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对纤维含量的标签标识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纤维名称、含量及语言标示等都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分析中国、欧盟、美国、日本及澳大利亚关于纤维名称、含量相关的法规或标准,可以看出日本关于这方面的规定较为粗略,澳大利亚较为宽松,中国、欧盟、美国较为接近,都有采用国际标准的现象,略有差异。国内纺织品出口产品企业及纺织品贸易商须加以了解及区分,要根据各地区及各国的不同要求进行标注,减少纺织品出口贸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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