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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旅游”诉“燕京啤酒”侵权案终审宣判

2020-11-25

法人 2020年1期
关键词:燕京商标权文化节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旅游公司”),诉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二审认定“燕京啤酒”不构成对“燕京旅游”商标权的侵犯。

该案源于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的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中,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燕京旅游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此举涉嫌侵犯自己享有的注册商标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3587元。

该案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燕京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经过燕京啤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公司举办前述活动的根本目的亦是宣传其啤酒产品,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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