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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只有这个时代,才能诞生我们自己的民法典”

2020-11-25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

传记文学 2020年11期
关键词:金平民法民法典

谭启平 西南政法大学

黄 忠 西南政法大学

2020年5月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迎来共和国法治建设历史性时刻之时,一场“亲历见证民法典——西南政法大学办学70 周年报告会”也在重庆同期举行。一位即将迎来98 岁生日的老人来到报告会现场,激动地向与会听众表示:“民法典的出台确实不容易,需要具备许多条件,此生能看着其出台,很激动,也非常喜悦。这是我和民法典的缘分,也是我生日最大的‘礼物’,此生再无遗憾了!”[1]

说出这一番肺腑之言的就是曾参加新中国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的学者金平。金平先生是首位“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为我国的民事立法、民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被誉为“当代民法史的活化石”[2]。

党把一个放牛娃培养成了法学家

金平,1922年5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

金寨位于皖西边陲、大别山腹地。金平就是大别山中一户普通农家的孩子。虽然家里有几亩地,但人口多,粮食还是经常不够吃。因为父亲常年在城里当店员,金平很小就要帮家里干活,一开始是放牛,七八岁时就要背着筐去拾粪。在那个年代,一个贫寒家庭的孩子是很难有机会读书识字的。

命运的转机发生在1929年。那一年,中国共产党在金寨发动“立夏节起义”,组建工农革命政权,乡里成立了苏维埃小学,地主家的孩子不收,只收普通农户的娃,金平终于迎来了来之不易的上学机会。他至今还能清楚地记得当年课堂上学的内容:“大风刮得呼呼叫,中国革命正高潮,工农红军遍地起,地主豪绅无处逃,无处逃!”

金寨虽是鄂豫皖根据地中心区域,但仍不能放下一张安稳的书桌。国民党军队不时打来,学生们就要躲到山里去上课。1932年,卫立煌率国民党军队攻占金寨,金平失学了。直到1936年,他才再次走进小学课堂。金平先生说:“在旧中国,一个农村孩子能上小学就不错了。”当地最近的中学在六安县,离他家也有100 多公里路。抗日战争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1938年,日军占领安庆,安徽省政府迁到金寨,各类文教机构也随之而来。一时间,小小金寨聚集了七八所中学,其中一所就在金平所在的村子附近。1945年,他读完高中,考上了成立于抗战中的安徽学院。这是当时整个安徽省唯一一所高等学校。不久,因战争而停办的国立安徽大学复校,金平又转入安大法律系,从此结缘法律70 余载。谈起为什么会选择法律专业时,金平先生说,父亲家里往上数几代人,别说正经的官,连个保长都没当过。母亲家里更是生活艰难,姥姥是村里的裁缝,经常受欺负。国民党管理下的社会混乱,没有一点儿依法办事的观念,人民所受的压迫太厉害,因此他觉得学了法律就能不受人欺负,也可以让老百姓少受点压迫。[3]

1949年,安徽解放后,金平报名参军,经过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事政治大学的短暂学习,被分配到刚刚解放的云南曲靖,担任粮库副主任,后到司法科工作。曲靖县人民法院成立时,金平被任命为副院长。

1953年5月,金平被选派到中央政法干校进修,成为新中国首批政法人才。经过一年多的进修学习,组织上又将他调到了刚刚成立的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担任法学教员,由此开启了他民法学教学、研究的终生事业。

三度亲历民法典起草

在金平先生的记忆里,有三段时间是难以忘怀的,那就是1954—1956年、1962—1964年以及1979—1982年。在这三段时间里,新中国都在艰苦地酝酿着属于自己的民法典。金平先生有幸全程参与了这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亲历和见证了半个世纪以来我国民法典起草历程的坎坷曲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民事立法工作。建国初期,中央法制委员会曾考虑系统总结老区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制定一部民法典,但建国伊始,由于多种原因,在客观上这一设想无法实现。1954年,随着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法的起草工作也被列入议事日程。

1954年年底,刚从云南曲靖调到西南政法学院任教的金平先生就被指派赴京从事新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这是他与新中国民法典结缘的开始。金平先生自己至今也不清楚,全国人大为什么会选他这样一名年轻教师参与立法。他猜想:“可能是因为我参加了革命,有实践经历,大学毕业,还是法律专业吧!”

第一次民法起草小组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具体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设的研究室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直接领导民法典的立法工作,他强调立法工作要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党的领导,二是群众路线,三是从实际出发。民法典的起草从搭班子到具体工作的开展都是按照这三条原则进行的,起草组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其中,总则编书面征询了31 个单位的意见,所有权编汇总了58 个单位的意见。为起草继承编,起草人员还在河北、上海等近10 个省市的基层进行了民事习惯调查。这么多年过去了,金平先生一直记得彭真说的这三条原则,“这是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很有用”。

研究室的日常工作由史怀璧和孙亚明领导负责。当时参加起草的还有一届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后为“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员武新宇、张云川、谭惕吾、钱昌照,主任委员张苏等。由于民法典所涉及的内容广泛,需要多方面的人才加入,所以除了研究室的干部以外,还邀请了高等政法院校的教师、司法部门的法官、法学研究人员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经委、计委、商业部)的同志参加。为了给起草小组提供参阅资料,全国人大办公厅还组织人员翻译了苏联、捷克、保加利亚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德国、法国等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并逐条分解汇集为《各国民法分解资料汇编》,以便起草人员查阅、对比和研究。

经过两年多的紧张工作,1956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成形,计4 编433 条。金平先生说:“初稿拿出来以后,我们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向法院和经济部门广泛征求意见,还分头到全国各地征求群众意见,一个大区一个工作组,我当时就被分到了东北工作组。”然而,在鞍钢、大连等地的征求意见会议刚刚结束,金平先生却接到通知要求立即返回北京。回到北京后,有领导表示说,整风、反右运动是当前最紧要的工作,民法典起草工作暂停,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就此搁置。

1962年,随着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的逐渐过去,经济建设开始走入正轨。毛泽东主席也在这时提出:“刑法、民法都要搞。”于是,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被提上议程。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后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常委会副秘书长武新宇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的工作班子,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是年,金平先生再次受邀北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继续从事民法起草工作。

在“反帝”和“反修”的政治形势下,此次立法强调独立自主,“总结自己的经验”,既摆脱苏联模式,又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划清界限。因此,1964年完成的草案,只有3 编24 章262 条,且一概不用既有的法律名词。1965年2月,金平先生从北京回到重庆的家里过春节,并准备节后去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然而此时,政治气氛忽又紧张起来。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使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中断。

1978年12月19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不仅作出了要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而且还强调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这一指导思想下,新中国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拉开了序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1979年年底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

伴随着改革的春风,金平先生第三次受邀到北京参加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被任命为“民法起草小组所有权分组”的负责人。此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主要由杨秀峰、陶希晋领导、负责。起草小组的工作班子不仅集中了一批政策研究和司法方面的干部,而且还吸收了法学研究工作者和高校教师;不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且还广泛借鉴了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立法经验。经过10 个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年8月草拟出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开始向部分经济单位和政法部门征求意见。这个草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奖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共6 编,计501 条。后来又先后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第四稿。

1981年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全体同志合影(第一排左起为陈汉章、史越、孙亚明、林亨元、杨秀峰、赵伯平、吴克坚、陶希晋、余鑫如、李淳,第二排左四为金平先生)

由于当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在短期内起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够成熟,但社会经济的发展却又迫切需要民事立法的调整,因此,经过深入研究后,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先制定一个民法大纲。这就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转眼半个多世纪过去了,金平先生依然很怀念早期在全国人大工作的那些时光。2012年和2016年,在接受《中国人大》杂志的两次专访时,金平先生说:“参加这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同志一直都住在后库,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和后库都办过公。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是在中南海。我们办公的地方就在周总理的隔壁,挨着宋庆龄办公室。那时我们在国务院的食堂吃饭时,常能看见周总理,总理还主动过来询问我们的生活,关心我们的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那些饱经风霜的老领导也都非常谦虚、平易近人。我们那个时候虽然每天都工作到很晚,经常要加班、开座谈会,会后还要整理总结,而且在那个年代的生活条件比较差,冬天总是吃大白菜烩榨过油的豆腐,但是大家工作都很愉快,干劲都很足。”在三次参加民法典起草过程中,金平先生最难忘的两位老师是孙亚明和林诚毅先生。“我参加的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都是在孙亚明的直接领导下。孙老30年代就参加了革命,是一位‘老革命’了,但他却总是和我们年轻人打成一片,没一点架子。我们第一次到东北去调研时,响应党的号召,和农民同吃同住。他作为领导干部也和我们一样深入农民家庭。他的工作作风值得我们学习。孙老现在已经离开了我们,我很怀念他。林诚毅先生原先是四川大学的教授,后来又调到重大任教。他对外国的,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研究很深,而且为人清廉正直。记得有一年我们学校请他来讲课,讲完后想给他一点微薄的报酬,他却一分钱都没有要。1981年夏天,我曾到后库去探望他,只见桌子上放着一大堆民法典草稿和有关资料,而这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却穿着背心,满头大汗地趴在那改东西……我常常怀念这两位老人,希望他们的敬业精神能够代代相传下去。”[4]

开拓新中国民法学研究

“平理若衡,鸿风懿采。”如果我们要书写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那就无法绕开金平先生,特别是无法绕开他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率先提出的“平等说”理论。

曾几何时,民法究竟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这一问题不仅成为了决定民法典体系设计的重大理论性命题,而且还成为了事关中国民法之地位价值的重大实践问题。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立法活动波动的影响,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曾一直困扰着民法学界。在那时,“公民说”(“小民法说”)、“两个一定说”(即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说)、“商品经济关系说”、“财产流转说”纷纷登场,一时间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讨论不绝于耳。而金平先生则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平等说”。

事实上,早在参加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时,金平先生就曾指出民法应当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985年,他与聂天贶、吴卫国、赵万一共同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提出了“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开创性观点。1986年,他又撰写长篇学术研究论文《论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进一步从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情、价值规律的作用等角度系统有力地阐明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应该是人与人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观点。[5]显然,与当时的各派学说相比,金平先生所提出的“平等说”不仅强调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应当具有平等性的特征,而且还将平等的人身关系也纳入到民法的调整范畴。

1985年,在苏州大学参加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第二排右二为金平先生

“平等说”的提出在新中国民法发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 条直接采纳该学说,不仅确立了中国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定位和基本制度框架,也为我国民法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开辟了道路。法学界对此作出了高度评价,认为从“两个一定说”“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关系说”“新平行线说”“平等主体关系说”的相继出现来看,“平等说”一步一步地接近了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更从逻辑与价值层面涵盖了横向民事关系的所有部分。[6]

金平先生对于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的贡献不仅仅在于其高瞻远瞩,为民法划定了一个科学的调整范围,而且我国现行民法中的很多具体制度也都与其呐喊不无关系。比如,金平先生是中国大陆最早倡导立法应当肯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学者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立法和司法一直都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金平先生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制裁违法行为、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等角度有力地证明了立法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虽然争议不断,然而民法通则第120 条还是最终采纳了金平先生的观点,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地位。

金平先生还在中国大陆最早提出完整的物权概念,并竭力主张应当加强物权法,尤其是他物权制度的研究和立法。1987年,他在与学生赵万一合著的论文中,不仅反思了传统物权的窘境,指明了我国建立物权制度的必要性,而且还比较详尽地提出了我国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想,并特别强调了他物权的价值。因为在他看来,所有权不是一种孤立的权利,必须有多种他物权的配置,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今后必须在重视所有权的研究和立法的同时,加强对他物权的研究和立法,以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7]同年,由金平先生主编的《民法学教程》也特别对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在我国初步构筑了较为完整的他物权体系。[8]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早在1980年,金平先生就捕捉到了合同之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他曾明确提出:“国家确实有必要早日制定合同法,把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则、办法、程序明确具体规定下来。”[9]1986年,他又针对我国出现的经济合同法立法定位偏差的问题提出质疑:“鉴于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特别是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范围问题上分歧较大,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在确定立法计划和决策时,对此应有大致的划分,以免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造成重复和混乱。”[10]后来,我国合同立法果然从经济合同法走向了统一合同法。

金平先生对民法渊源问题的思考也很深刻。他很早就提出:由于民事生活千头万绪,民事纠纷纷繁复杂,单靠一部民法典是无法解决所有民法问题的,因此有必要注意习惯和法理的运用问题。在参与民法草案的起草和民法通则的讨论中,他曾多次建议我国民事立法应当借鉴《瑞士民法典》第1 条的做法,承认习惯和法理的法律地位,赋予法官以司法自由裁量权。遗憾的是,这一具有超前性的观点却未能被民法通则所采纳。不过,2017年的民法总则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在一定程度上都接受了金平先生的观点。

金平先生对新中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学的重大贡献,不仅推动了我国的民事立法,影响了我国民法学理论的发展,而且还获得了国外学者的关注。比如,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的学者野村好弘先生就曾两次专程来渝拜访金平先生。

“一个开办在春天的班”播下民法的种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被弃置十多年的法学教育虽然重新启动,但却面临重重困难。金平先生曾说:“我当时是西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但现实的困难却是一无教师,二无教材,因此我只好四处去想办法。”这种情况其实并非西南政法学院独有,其他政法院校、专业也面临同样困境。为此,他专门向司法部领导建议,办一个专门培养教师的培训班,以解法学教育的燃眉之急。这个建议得到司法部领导的首肯,并决定把“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法师资进修班”设在西南政法学院。

为了这次进修班的顺利举办,金平先生四处奔走,在全国范围内广邀名师。佟柔、赵中孚、谢邦宇、江平、张佩霖、关怀、杨怀英等一大批一流民法学者纷纷汇聚歌乐山下,堪称一时之盛。

1983年3月1日 到6月18日,来自全国各地的74 名学员,以及数十名旁听生、走读生、本校老师,共131 人参加了此次学习。培训结束时,学员们普遍做了长篇笔记,有13 人的笔记达到百万字以上。学员们一边进修,一边根据学习内容编写自己回校后授课的讲稿,有的学员结业时就已写了10 多万字。为了能让更多的人分享到此次进修班的成果,金平先生一面抓教学,一面组织人员整理授课内容,学院的黄名述、赵勇山、张华、程正宗等老师用卡式录音机全程录下了老师们讲课的全部内容,选取部分汇编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原理》(上、下册),在内部出版。该书总计40 余万字,一面世即售磬。原杭州大学法律系的一位老师感慨万分,说:“有了这本书,我们就敢上讲台了。”

正如金平先生的学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所言:“那是一个开办在春天的班,发生在西南的‘故事’。在这里播下的民法种子,蓬勃生长在共和国的大地和庙堂间,助推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民法观念的不断附添、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几代中国民法学人期盼的法典梦圆。”[11]“没有这个班,没有佟柔等教授的讲座,可能就没有张新宝教授、刘凯湘教授、郭锋教授、周大伟研究员等西南学子的北上进入中国民法学的‘人大园’和‘北大园’。”[12]可以说,1983年春天举办的“第三期全国法律专业民法师资进修班”为我国培养出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批民法学基本教学科研骨干,并为他们的迅速成长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现任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后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震教授、刘士国教授,知名民法学者柳经纬、张淳、闵锋等教授也都曾是那个班的学员。金平先生的学生,旅美学者周大伟在纪念佟柔先生的一篇文章中对此次进修班的意义这样评价道:“金平先生的这次成功策划对民法学界今后不断走向团结兴旺可谓功不可没!”[13]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从教40 多年来,金平先生曾培养研究生70 余人。在他的门下,不仅聚集了包括王卫国、赵万一、谭启平等在内的一大批学术骨干,而且还汇聚了包括周强、伍载阳、吴卫国、刘晓星、谭玲、杨泽延等在内的一大批实务菁英。“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在金平先生看来,法学教育不仅要传道、授业和解惑,更应注重爱国主义思想的培养。在金平先生的身上,我们能看到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怀和厚重的历史责任感。他时常勉励学生们说:“作为国家的高层知识分子负有引领国家、民族发展方向的义务,对国家、民族的发展负有重要的责任,在考虑有关国家和个人利益问题时,必须抱着对国家、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国家和民族的利益置于首位。”他经常以“从政只为强国梦,育人严守德为先”寄语弟子,激励他们努力工作,为祖国的伟大复兴多作贡献。

金平先生还特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他认为,政法院校的学生将来的任务是要化解社会矛盾,因此就必须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而分析能力只能从学习和实践中得来,不学习理论,就难以掌握矛盾的发展方向;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则不可能了解矛盾的关键所在。所以要妥善解决矛盾,必须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他还经常告诫出国学习的学生:有条件时,出国学习是必要的。但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时,也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任何一项国外的先进经验都必须要在充分了解中国国情、民情的基础上科学地加以应用,不能生搬硬套。金平先生的学生赵万一教授说:“先生一贯要求学生关注中国现实,解决中国现实经济问题。我本科学的是政治经济学。我记得,当时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的一道考题就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所有权制度的影响。后来我曾对先生说,这个题目实在是太难了,我直到现在都无法对这个问题给予准确回答。金先生听后很严肃地说,出这个题目的目的并不是要为难你,而是要提醒你在研究中国法律时必须充分关注中国的国情。中国的法律必须要能够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金平先生时刻关注中国现实问题的务实态度和学术报国的情怀,深刻影响着众多的学生。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是金平先生招收的首位硕士研究生。他说,先生不仅仅是在培养学生的学问,更是在培养学生的人格。

正是由于金平先生对复兴中国法学教育的强烈历史使命感,以至于在他离休后仍然时常对学校的青年师生的学习以及教学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1993年离休后,他曾被西南政法大学委任为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人长达15年之久,而在金平先生家中也总是不乏青年师生的身影。

“林籁结响,泉石激韵。”在改革开放后的民法启蒙历程中,佟柔教授、金平先生等老一辈学人以其独特的人格魅力,宽广的胸怀以及对中国民事立法、民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巨大贡献,获得了人们的尊重和敬仰,时称“北佟南金”。2012年9月,金平先生被中国法学会授予首批“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奠基西南民商法学科

在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史上有一个“不可复制的神话”——“西南现象”。而以金平先生等为代表的老一辈法学教育家则无疑是促成“西南现象”产生的有力推手。1954年中央政法干校学习结业后,金平先生就被调入西南政法学院任教,从此,他在三尺讲台上一站就是40多年。金平先生主要讲授民法、婚姻家庭制度、比较合同法等课程,并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民法学经济法学会副总干事,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等职,为西南民商法学科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1977年5月,西南政法学院经中央批准开始恢复招生,民法教研室成为学校复办后首批成立的教研室。但在经历了“文革”的动荡岁月之后,师资失散严重。在此时,如何才能让民商法学科迅速成长和壮大,成为了摆在面前的头等大事。为了能尽快把西南政法学院的民商法学科建立起来,金平先生当机立断,提出了“抓教师培养、抓教材建设、抓科学研究”的三抓工作思路。

正是在金平先生的安排和争取下,李开国、张玉敏、黄名述、邓大榜、聂天贶、赵勇山、赵泽隆、程正宗等一大批优秀的毕业生先后从北京、四川、贵州等地回到母校,学院民法教师队伍开始逐渐壮大。西南政法学院复办后第一个从政法业务部门被调回的李开国教授在回忆起当初回母校的那段“巧遇”时曾这样写道:“正当我到江北县法院找丁洪英领我去公安局报到时,竟意外地遇上了西政民法教研室在那里收集民法教学案例的两位老先生——金平先生和叶清勋先生。他们得知我要去江北县公安局报到时,立即阻止了我,说是学校已决定调我到他们教研室工作。虽然从搞公安到教民法,是一个很大的转折,但是基于我对自身的认识,仍然十分高兴地答应了他们,等在家里听候学校的好消息。”[14]正是由于老先生们无私的关爱,李开国教授总是对他们的帮助念念不忘:“如果说25年来,我在教学上、科研上和民商法学科建设上还做出了一点成绩的话,那首先要感谢张序九、金平、杨怀英三位老前辈的引荐、关怀、指导和提携,没有他们的引荐、关怀、指导和提携,就没有我的今天。”[15]

稳定了学科教师队伍之后,金平先生就开始积极组织教材的编写工作,解决教材缺乏的问题。早在1980年,金平先生与张序九教授就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1982年,他又参与了司法部主持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民法原理》的编写,并担任第一副主编。民法通则颁布后,他还相继主编出版了《民法通则教程》(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民法学教程》(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民法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这些教材曾经影响了几代中国民法学人。作为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武汉大学孟勤国教授在30 多年后仍对他在母校学习民法时的教材记忆犹新:“我读大学的时候,许多课没有教材,只能做课堂笔记。但民法课是有的,是金平、张序九老师他们自己编印的,大约20 万字。那时没有民法的这个论那个论可读,就读这本民法课本,前后也许有100 遍吧,差不多都烙在脑海中了。”[16]

除了抓好日常的教学外,金平先生还非常重视科学研究工作。在这一方面,他不仅身体力行,结合立法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撰写了20 余篇论文,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七五”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科研项目,而且还积极组织教师、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撰写学术论文,提高团队的整体科研实力。比如,早在1984年,当时还在攻读研究生的王卫国教授就曾在导师金平先生的指导下,完成了那部被公认为新中国在侵权法研究领域的第一部专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

在金平先生等人的不懈努力下,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的师资队伍日益壮大,从教研室成立初期时的4 个人,发展到80年代末的32 个人,师资结构也有了明显改善,一大批研究生先后充实进教师队伍,并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创造出了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的影响力不断扩大:1979年,民商法学科开始招收第一批硕士研究生,居新中国政法院校之首;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民商法学科成为全国第一批硕士学位授权点;1995年,民商法学科成为四川省首批省级重点学科;重庆直辖后,1998年被确定为重庆市重点学科;1998年经国家批准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2004年经国家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回忆起金平先生等人对西政民商法学科的贡献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曾这样写道:“他们的渊博学识、宽阔襟怀和人格魅力深深感染了西政走出的一大批学子,也对我的人生目标确立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可以说,没有他们的睿智、敏锐乃至宽容,就没有我今天所谓的学术成就,也没有西政民商法学科现在的繁荣。”[17]正是由于对新中国民法学教育和西南民商法学科的卓越贡献,2009年金平先生荣获重庆市“教育工作终身贡献奖”称号。2010年6月,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还发起成立“金平法学教育基金会”,并在2013年设立“金平法学成就奖”,以褒赞他对法学教育事业的杰出贡献。

“民法典的诞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

从1954年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到2020年第一部民法典的颁布,已经过去了66 个春秋。民法典是几代民法人的共同追求。金平先生曾高声疾呼:“民法典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国家对人民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教材,对提高人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大力开展对民法科学的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法科学体系,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民法典,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18]我们“应充分估计制定民法典的意义”[19]。虽然以金平先生为代表的老一辈民法人曾为一部属于中国人的民法典而殚精竭虑,但新中国的民法典之路却步履维艰。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要部署。金平先生看到这一决定后,热泪盈眶,备感激动,感觉这一次民法典有希望了。他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法治建设是一个伟大的转折,一个执政党如此重视法治,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加之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相当发达,高度融入全球经济的中国时刻需要与世界打交道;而法律领域也已经人才济济,水平较他们那个时代有了巨大的提高,这一次民法典一定能够立出来!”[20]

如今,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已经正式颁布。这让这位耄耋老人百感交集。在接受新华社等多家媒体的采访时,金平先生动情地说:“民法典的诞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只有这个时代,才能诞生我们自己的民法典。”[21]

的确,只有在这个伟大的时代才能产生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典。我们的民法典虽然是编纂而成,但在金平先生眼中,相较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新中国的首部民法典在立法理念、编纂体系、具体制度等各方面其实都有很多很好的创新。

“述往事,思来者。”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实现了包括金平先生在内的几代民法人的夙愿,而且还开启了民法学研究的新征程。为表达对金平先生为新中国民法典制定所作贡献的感谢,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谭启平教授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分别在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审议通过和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议通过这两个特别的日子向金平先生献花。

谭启平教授2020年5月28日为金平先生献花

在5月28日下午西南政法大学的报告会上,金平先生向大家表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虽已老,但我也还要继续学习。”民法典颁布后,金平先生也随即和他的学生赵万一教授一起发表了一篇题为《民法与社会文明》的论文,指出民法典的颁布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不但会对中国法治强国梦的实现产生重大推动作用,而且会对中国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和社会文明的强化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22]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金平先生就撰写过《民法与社会进步》《民法与精神文明》的专题文章,阐释民法与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联系。[23]在金平先生看来,民法典既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宝库,也是提高人民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的绝好教材。这或许就是金平先生等老一辈民法学家对民法典孜孜以求、锲而不舍的根本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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