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院教授内幕交易被罚没2582万元,冤吗?
2020-11-24孙庭阳
孙庭阳
近日,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两起内幕交易违法(私募基金和个人各一例),其中一起典型的个人内幕交易案——成都体院教授周继和内幕交易案引发关注。
2016年8月,证监会认定周继和内幕交易ST江泉(600212.SH,以下简称“江泉实业”),对他作出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共计2528万元的行政处罚。
周继和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最高法都认定证监会处罚“并无不当”。之后周继和又向北京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不予支持。
周继和控制3个账户交易江泉实业获利1264万元
周继和交易江泉实业,发生在2014年5月至10月江泉实业重大资产重组期间。
2014年,经过几个月的运作,江泉实业在当年6月12日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开始停牌。同年9月12日,公司发布了重组草案,股票复牌。复牌之后江泉实业股价狂涨,从9月12日到24日,连拉8个涨停,股价上涨了1.2倍。
2014年7月7日,上交所向证监会反映,在江泉实业发布停牌公告前,赖启财(周继和的学生)和李廷玉(周继和的朋友)等人的股票账户交易存在异常情况。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健业(周继和的学生)等人的交易涉嫌犯罪,在当年10月14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张健业是江泉实业重大资产重组的介绍人和参与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他毕业于成都体育学院,在校期间,与该院教授周继和交往密切。两人曾合作炒股或探讨选股,也有资金往来。
2015年7月15日,因周继和涉嫌内幕交易证据不足,四川省公安厅终止了对他的侦查。随后此案及有关证据材料被移送证监会。
2016年3月4日,证监会举行了对周继和作行政处罚前的听证会。同一天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健业宣判,因内幕交易江泉实业而获利201万元,张健业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200万元。
2016年8月16日,证监会对周继和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周继和控制自有及赖启财和李廷玉的股票账户,3个账户操作江泉实业股票,合计获利1264万元。证监会认定周继和内幕交易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等额罚款,合计2528万元。
周继和拒不承认内幕交易
认定周继和内幕交易,证监会的证据是什么?
首先,在2015年4月15日至6月6日期间的53天内,周继和与张健业曾通话35次,得知江泉实业有重组预期。
其次,周继和操作异常,存在突击转入资金集中买入、集中交易的特点。周继和账户在17个交易日中有13个交易日单一交易江泉实业,占比76%;李廷玉账户系单一交易此股;而在赖启财账户里,江泉实业是仅有两只交易股票之一。
再次,时间吻合。例如,2014年5月14日,江泉实业重组双方人员在山东会面商谈,张健业当日大量买入此股,周继和也在3天内大量买入。
但周继和对上述行为辩解称,没有从事内幕交易。
在接受四川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讯问时,周继和说,张健业讲了4只股票有重组预期,但自己“对江泉实业这只股票印象比较深刻”,“我知道张健业经常跑南充”“就是在做江泉实业和四川南充的泰合置业洽谈借壳重组上市的事情,这次洽谈过程中,张健业作为中间人直接参与了。当时我听了觉得这个消息比较可信”。
而在接受证监会询问时,周继和说:“张健业跟我说江泉实业有重组预期,本着扭转今年投资亏损的想法,我决定买入江泉实业。”“主要根据股吧关于江泉实业重组的相关讨论判断决定买入。”
周继业不服证监会处罚,于2016年9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法院提起行政訴讼。他上诉的理由,除了认为证监会的证据不足,还有“证监会不顾刑事侦查程序终结后公安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证据不足结论,作出比刑事处罚更严重的行政处罚,未能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根据主观推定要求原告自证清白”。
北京市第一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不支持周继和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请求,同时给出了判决理由:刑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作出的独立判断,并不影响之后行政处罚程序的进行,不能成为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阻却事由;证监会有权在接受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对刑事侦查程序中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周继和仍旧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周继和还是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维持一审、二审判决。
2019年6月,周继和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同年9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证监会处罚决定及法院相关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决定不支持他的监督申请。
证监会在与最高检的联合通报中称,周继和“拒不承认获知内幕信息”,证监会“通过对其交易行为异常特征及其与张某业(编者注:张健业)联络接触情况等客观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依法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司法机关亦予以认可”,“要依法审查刑事回转案件证据,向市场传递‘零容忍信号”。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