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最新《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述评

2020-11-24柴毛毛

体育科研 2020年2期
关键词:兴奋剂样本运动员

柴毛毛

1 《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的修订过程

《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原本的名称是《检查 国 际 标 准 》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IST),该标准最初的草案由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 的执行委员会于2003年批准同意,2004年1月生效。此后为了与2003版本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的修订进程保持一致,WADA的执行委员会启动了与各签约方的协商进程。2006年8月,IST的修正案1.0版交由各签约方和有关国家政府审查评论,在各签约方与政府评论建议的基础上,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起草了修正案2.0版、3.0版和4.0版。2008年5月WADA的执行委员会批准通过了最后的修正版本,于2009年1月生效[1]。这之后IST又经过了六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于2011年1月生效,第二次更名为ISTI于2015年1月生效,第三次于2017年1月生效,第四次于2019年3月生效,第五次于2020年3月生效,最近一次是2019年11月7日在波兰卡托维茨举行的第五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的草案,将于2021年1月生效[2]。

2020年3 月生效的修订值得注意,此次修订只对2019年实施版ISTI在一个问题上进行了调整,即 “适于检测的相对密度”(Suitable Specific Gravity for Analysis)。按照ISTI的要求,对运动员采集尿样时要保证尿量与尿液相对密度均达到实验室能够检测的最低水平,如果达不到,运动员就要滞留在兴奋剂控制站点继续提供尿样直到符合要求,尤其是达不到相对密度要求时,还会限制运动员等待排尿期间的水分摄入,运动员摄入水分的行为可能构成WADC规定的“篡改或试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即提供符合要求的尿样是运动员而非样本采集机构(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的责任。按照 2019年实施版ISTI的规定,“适于检测的尿量”(Suitable Volume of Urine for Analysis)最低值是 90 mL,“适于检测的相对密度”用折射计测量要求是1.005或以上,用试纸测量要求是1.010或以上。2021年实施版ISTI稍稍降低了相对密度要求,如果运动员提供的尿量大于90 mL少于150 mL,相对密度要求仍适用2019年实施版ISTI的规定,如果运动员提供的尿量达到或超过150 mL,相对密度要求则降低到用折射计测量为1.003或以上。换言之,如果运动员在一次样本采集程序(Sample Collection Session)中提供的尿样总量达到150 mL或更多,相对密度要求就有所下降,这就减少了运动员在兴奋剂控制站点耗费的时间,降低了样本采集宣告失败的概率,有利于节约检查成本与资源,这对运动员和有关反兴奋剂组织都更有利。并且WADA的实验室专家小组还认为,这一调整与实验室仪器与检测方法灵敏度提升的趋势相一致,应该得到支持[3]。

由于新规定对兴奋剂检查更加有利,WADA的执行委员会允许这部分内容不必等到2021年1月与新版ISTI的其他修改内容一起生效,可提前生效并适用于2020年在日本东京举行的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2020年生效的修订版本与2019年版本相比,除此之外在其他方面没有变化。本文将以全面修订的2021年实施版ISTI为对象进行述评,并通过2021年实施版ISTI与现行2019年实施版ISTI的内容对比,分析ISTI变化趋势的特征。

2 ISTI的结构与内容

2.1 结构概要

2021年实施版ISTI包括正文与9个附件,正文分为三部分,共12项条文。

第一部分包括对ISTI的基本介绍(第1条),对2021年实施版WADC中与ISTI有关联条款的列举(第2条),ISTI中专有术语的说明,其他国际标准中与ISTI有关联术语的说明(第3条)。

第二部分规定了与检查有关各事项的标准,从实践流程上看包括:如何制定有效的检查分布计划(Test Distribution Plan)(第 4条),如何保证以适当方式对运动员进行样本采集的通知(第5条),样本采集前的准备 (第6条),样本采集过程中的要求(第7条),样本与记录文件在送往实验室与有关反兴奋剂组织前如何妥善保存(第8条),样本与记录文件如何运送储存(第9条),样本所有权的归属与转让(第 10条)。

第三部分规定了收集反兴奋剂情报 (第11条)和调查潜在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第12条)的标准,包括:反兴奋剂组织收集有关信息情报的权限,评价和分析信息情报的方式,信息情报的处理结果;反兴奋剂组织调查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权限,调查之后应采取的措施。

9个附件是对正文的细化调整:附件A与B分别规定了运动员是残障人士和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如何对正文的通知与样本采集程序进行调整;附件C与D分别规定了一般检查的情况下,采集尿样与血样对样本采集专员 (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SCP)与运动员的具体要求;附件E规定了采集的尿样未达到最低尿量时,运动员继续补充样本的具体要求;附件F规定了采集的尿样未达到最低相对密度时,运动员继续补充样本的具体要求;附件G规定了负责采集样本的机构对SCP在资格授予与培训方面的要求;附件H规定了大型综合赛事中,原本不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的反兴奋剂组织希望实施检查时,应如何与赛事主办组织进行协调,以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请求WADA处理的决策程序;附件I规定了为分析运动员生物护照采集血样时,除正文和附件D以外的特殊要求。

2.2 主要内容

2021年实施版ISTI的目标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保证检查的信息导向性与有效性,包括制定检查分布计划和样本采集两大环节,这也是ISTI的主体部分;二是保证不会因储存条件、运输方式与时长等因素影响到样本的完整性及物理化学性质的一致性,从而保证实验室检测的样本有效,检查数据有相当的说服力;三是保证反兴奋剂组织能够充分获取反兴奋剂信息情报,对情报作出有效评价和正当利用,对潜在的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充分调查。

2.2.1 制定检查分布计划

考虑到检查资源的有限性,反兴奋剂组织需要根据可靠信息对受其管辖的运动员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分布计划,检查数量的分布应当与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风险成比例,即应当将检查资源投向风险高的运动项目、运动员、运动员所代表的国家、比赛/综合赛事与赛季,风险越高,安排的检查次数越多。因此反兴奋剂组织在制定检查分布计划前需进行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确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国际级运动员与国家级运动员的界定标准,确定不同运动项目的检查优先级别,根据运动员的个人情况选择目标检查(Target Testing)的对象,确定优先选择赛外检查还是赛内检查,以及检测血样还是尿样。

风险评估是指评定在某一运动大项或小项中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风险大小。根据2021年实施版ISTI第4.2.1条的规定,反兴奋剂组织的风险评估至少应考虑如下因素:(1)特定运动的大小项对运动员生理机能的特殊要求;(2)特定运动的大小项的运动员最可能运用哪些禁用物质或方法提高运动表现;(3)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能获得的利益和其他诱因,以及使用兴奋剂能给运动员代表的国家带来的利益和其他诱因;(4)某类运动项目、某个国家或某项大型综合赛事中,使用兴奋剂的历史状况;(5)兴奋剂使用趋势的研究数据或分析报告,比如WADA发布的检查数据与兴奋剂违规报告,经过同侪评议的文章等;(6)表明可能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信息情报,比如实验室或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小组的建议【注1】、SCP的报告、运动员的证言、刑事调查获取的信息以及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共享的信息;(7)以前的检查分布计划的实施结果;(8)某项运动的运动员在职业生涯哪个阶段最可能使用兴奋剂;(9)某项运动的运动员在一个赛季的什么时段最可能使用兴奋剂。不同性质的反兴奋剂组织风险评估对象也不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需确定其管理的运动大项下各小项以及各国家的检查分布优先级别;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需确定其有检查权的各运动大项检查分布优先级别;重大赛事组织需对赛事中各类大小项目确定检查分布优先级别。风险大小并非确定检查分布优先级别的唯一依据,如ISTI第4.4.1条注释所述,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以考虑该国的反兴奋剂政策法规,若某项运动在一国极具代表性,密切关系到国家利益,即使该项运动使用兴奋剂风险较小,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也可以在检查分布计划中安排次数较多的检查。

反兴奋剂组织还需结合运动员个人情况,进一步选择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运动员,即目标检查。ISTI要求目标检查优先于随机检查,以便将检查资源集中在需高度关注的运动员身上。被选为目标检查对象的运动员将被纳入反兴奋剂组织的注册检查数据库 (Registered Testing Pool),负有 2021年实施版WADC第2.4条规定的“行踪信息报告义务”[4]。2021年实施版ISTI的第4.5.2条与第4.5.3条规定了选择目标检查对象时应考虑的标准。

第4.5.2条是不同反兴奋剂组织应考虑的因素:(1)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考虑包括经常参加国际单项比赛最高水平赛事的运动员,尤其是这些运动员从事的运动项目或代表国家的检查优先级别较高;(2)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应考虑包括符合下述标准且从事检查优先级别较高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如参加重大赛事的国家队成员或其他国家重点体育项目的国家队成员(或可能被选为国家队成员),参加重大赛事或可能被选中参加重大赛事、单独进行训练的运动员,接受公共资金资助的运动员,在国外居住、训练或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有其他国家国籍但是出现在国家反兴奋剂组织所属国的高水平运动员(无论居住、训练、比赛或是其他原因),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有合作关系的国际级运动员;(3)所有有检查权限的反兴奋剂组织,应考虑包括正处于禁赛期或被临时停赛的运动员,及退役前检查优先级别较高、现在积极表示复出意愿的运动员。第4.5.3条规定了应考虑的运动员个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曾有兴奋剂违规,或检查历史中有生物参数异常记录;运动表现的历史状况,或表现很高却没有相应的检查记录;多次履行行踪信息报告义务失败;填报行踪信息的模式可疑 (如赶在截止日期更新行踪信息);搬迁至偏远地区或在那里训练;退出或缺席原本计划参加的比赛;与曾牵涉使用兴奋剂的第三方(如队友、教练或队医)有联系;受伤;职业生涯的特殊年龄/阶段(如从初级升至高级,合同履行期即将届满,即将退役);有使用兴奋剂的经济诱因,如奖金或赞助商提供的机会;第三方提供的可靠信息,或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共享的情报。

2.2.2 样本采集

样本采集是实施检查分布计划的重要环节,涉及采集前的通知、做好场所和设备准备以及采集环节操作适当等要求。负责样本采集的机构可以是对运动员有检查权限的反兴奋剂组织本身,也可以是获得反兴奋剂组织授权的第三方,比如具备采集设备和技术条件的实验室等,由授权的反兴奋剂组织最终承担样本采集程序的ISTI合规责任。具体实施样本采集的主体即SCP是样本采集机构授权的工作人员,包括一次样本采集中总体负责的兴奋剂控制官(Doping Control Officer,DCO),采集血样的采血官(Blood Collection Officer,BCO),负责对运动员通知、监控并对样本采集程序进行核实的监督员(Chaperone)。如果不采集血样则无需委任 BCO,DCO可行使监督员的职责,如果DCO不承担监督员的职责,监督员要将兴奋剂控制站点的情况迅速向DCO报告。

对运动员进行通知(notification of athletes)是指运动员到达兴奋剂控制站点前,充分告知其样本采集的各有关事项,保障运动员的知情权和充分表达合理诉求的权利。为防止运动 员有机会操纵篡改样本,ISTI规定原则上不应提前通知检查 (No Advance Notice Testing),SCP需谨慎决定通知的时间、地点与方式,以保证运动员本人最先得到通知且不走漏风声给第三人。如有特殊情况表明需要先通知第三人,SCP应保证通知以安全和秘密的方式进行,防止向运动员走漏风声。需预先通知第三人的情况包括残障运动员与未成年运动员的特殊需要,需要翻译帮助,或需要帮助的其他情形(如核实通知对象是否是检查对象),SCP不能对无需提供帮助的第三人预先通知(比如队医),且第三人协助通知运动员时SCP必须在场。通知内容主要是运动员的权利义务,包括有一名代表和翻译陪同的权利,要求了解样本采集程序详细信息的权利,基于有效理由【注2】请求迟延前往兴奋剂控制站点报到的权利,以及残障运动员请求依照附件A对采集程序合理调整的权利;运动员的义务包括整个采集过程都处于SCP的持续监控下,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遵循样本采集程序要求,及除非有有效理由否则需立即前往兴奋剂控制站点报到。如果运动员拒绝在记录文件上签字表示收到通知并认可通知有效,SCP应如实记录并向有检查权限的反兴奋剂组织报告,反兴奋剂组织依照 《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处理,此种情形不阻却SCP在可行的情况下继续完成样本采集。

开始样本采集前,DCO应当确定合适的兴奋剂控制站点,该站点必须有效保护运动员的隐私。反兴奋剂组织或经授权的样本采集机构还要制定标准,限定样本采集过程中除SCP之外哪些人可以在场,这些人原则上不直接监督运动员排尿。兴奋剂控制站点至少包括如下人员:运动员指定的代表或翻译;WADA指定的观察员或审查员;经过授权与SCP实践训练有关的人员,或负责审查样本采集机构的人员。此外必须保证样本采集设备符合最低限度要求,这些要求是2019年实施版ISTI新增的,包括每件样本盛放容器均有独立条码或数字标识,有可以留下明显篡改与破坏痕迹的良好密封系统,设备本身不能暴露运动员身份,能够在低温储存(最低为零下80℃)和必要操作下保护样本的完整性与一致性,样本盛放容器应当透明可视,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定的防止样本泄漏有关标准,符合产品质量管理国际标准等。

在整个样本采集过程中运动员只有征得DCO同意,并处于DCO或监督员的持续监控下才可以暂时离开控制站点,运动员必须与DCO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离开目的与返回时间,必须受到持续监控,在运动员返回控制站点前不得排尿。DCO需要详细记录样本采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比如运动员以及其他与运动员有关人员可能阻碍样本采集的可疑行为,运动员选择设备的情况,样本采集完的密封情况等。

2.2.3 样本的储存与运输

样本采集机构负责策划样本与记录文件的运输。样本应送往负责检测的实验室,选择的运输方法应将时间延误及气温变化等因素可能给样本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相关反兴奋剂组织应当与负责检测的实验室探讨具体运输要求,且随样本附送到实验室的记录文件不能带有运动员的身份信息。DCO在样本采集程序结束后应将记录文件尽快送达样本采集机构,可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如果样本和记录文件未被送达目的地或运输途中受到破坏,样本采集机构应仔细核查运输监管链条,有检查权限的组织(Testing Authority)应考虑是否认定样本无效。

2.2.4 收集情报和调查

不论是制定检查分布计划、选择目标检查对象,还是调查非直接依据阳性检查结果认定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如持有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从事或试图从事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协助、鼓励、策划或掩盖等共谋实施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等),都需要以充分可靠的信息情报为基础。反兴奋剂组织可通过任何可行渠道获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与运动辅助人员提供信息;社会公众通过秘密热线电话提供信息;SCP提交的报告;实验室、制药公司、其他反兴奋剂组织、WADA、国家单项体育联合会、执法机关或其他纪律机关、媒体等提供信息。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制定政策程序,保证信息情报的处理、保护与共享以安全秘密的方式进行,并保证只用于反兴奋剂的合法目的。反兴奋剂组织有权基于对信息来源的考量,自行认定信息内容的关联性、可靠性与准确性。

反兴奋剂组织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兴奋剂违规行为与其他违反WADC与国际标准的行为,为听证程序提供证据。调查应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展开,秉持开放态度考虑到所有可能的结果,反兴奋剂组织要综合收集对证明兴奋剂违规行为有利与不利的两方面证据,不应一味追求启动对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违规追诉程序而限制调查思维,仅着眼于有利于证明兴奋剂违规行为成立的证据。反兴奋剂组织还应充分用尽所有合理的调查资源,包括相关规则赋予的调查权,必要时有关执法和纪律机关应予以协助。依据2021年实施版WADC第21条,运动员与运动辅助人员应协助反兴奋剂组织进行调查,如不予配合将可能受到反兴奋剂组织的处罚,如构成提供虚假、不完整或误导信息或毁灭证据等阻碍调查的行为,反兴奋剂组织应依据WADC第2.5条,启动“篡改或试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的追诉程序。

3 2021年实施版ISTI的重要变更

相比 2019年实施版 ISTI,2021年实施版 ISTI有较多变更,结构更精简,内容细化更具可执行性[5]。从结构上看,2019年实施版ISTI中涉及结果管理的内容被移至新增的《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比较明显的是附件A“对可能发生的不予遵守行为(Failure to Comply)进行调查”与附件L“对运动员生物护照的结果管理要求与程序”在2021年实施版ISTI中均被删除。附件I“行踪信息报告要求”在2021年实施版ISTI中被移至正文,成为制定检查分布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结构更加紧凑。

从内容上看,2021年实施版ISTI的主要变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有检查权限的组织”与“兴奋剂控制协调者(Doping Control Coordinator,DCC)”两个概念,前者指对运动员有检查权限的反兴奋剂机构,后者指包括反兴奋剂机构和经反兴奋剂机构授权的第三方在内的、所有协调运作兴奋剂控制过程的主体,明确了反兴奋剂机构承担兴奋剂控制程序符合WADC与国际标准的最终责任。第二,明确了反兴奋剂机构进行风险评估时必须遵循的技术文件——《体育特殊检测技术文件》(Technical Document for Sport Specific Analysis,TDSSA)。 第三,运动员行踪信息部分构建了“金字塔式”三级数据库。第四,样本采集部分补充了禁止在兴奋剂控制站点使用酒精的规定。第五,收集情报与调查部分补充了要求反兴奋剂组织制定政策和程序鼓励告密者的规定。第六,细化了对SCP的要求:首先,要求样本采集机构与SCP之间签署协议,SCP需要承诺与采集结果没有利益冲突,并对运动员个人信息保密以及遵守样本采集机构的行为守则;其次,2019年实施版ISTI规定与样本采集结果有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担任SCP,利益冲突的认定标准包括负责管理检查针对的体育项目,以及与接受检查的运动员之间有私人关系,2021年实施版ISTI增加了认定标准,包括SCP的家庭成员从事有关体育项目的管理、训练、裁判、比赛、医疗等活动,或与有关体育项目或运动员之间有经济利益联系,以及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公正履行职务的私人利益关系;最后,要求样本采集机构建立对SCP的监督体系。

下文将对TDSSA与行踪信息三级数据库详细说明。

3.1 TDSSA要求

2019年实施版ISTI只是笼统规定反兴奋剂组织的风险评估需要遵守WADC第5.4.1条规定的技术文件,除非经过WADA批准否则不得对技术文件进行变更[6]。由于2015版WADC生效时WADA尚未制定此种技术文件,因此第5.4.1条没有具体指向,只规定了技术文件的制定要求:WADA应当在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及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协商后,根据ISTI制定技术文件,该技术文件的制定应通过风险评估的方式进行,即评定特定运动的大小项中最可能被滥用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7]。TDSSA于2019年1月第一次正式生效,由WADA专家小组起草,执行委员会于2018年12月公布[8],此后进行了一次修订于2020年1月生效[9]。因此2021年实施版WADC与2021年实施版ISTI关于技术文件的规定均有了明确指向,即TDSSA。由于WADA的执行委员会修订国际标准不必以启动WADC的修改程序为前提,技术文件又是为具体实施国际标准而制定的,技术文件的修订不一定与WADC的修订同步,此后仍然可能继续修订完善,因此本文对TDSSA的介绍仅以最新的2020版本为对象。

TDSSA规定了特定范围的禁用物质与方法在各类运动的大小项中的最低检测水平 (Minimum Level of Analysis,MLA),以百分比表示。 TDSSA 范围内的禁用物质与禁用方法并非实验室常规尿检的检测对象,往往检查难度较大,需要运用更复杂的检测方法,它们被运动员使用的风险也更大,目前包括禁用清单S2.1的红细胞生成刺激剂(Erythropoiesis Stimulating Agents,ESAs)、S2.2.3 的 生 长 激 素(Growth Hormone,GH) 与 生 长 激 素 释 放 因 子(Growth Hormone Releasing Factors,GHRFs)三大类。反兴奋剂组织针对某个运动项目安排检查时,对前述某类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检测次数不得低于MLA的要求,计算方法是用安排的检查总次数乘以MLA。一次检查指一次样本采集中对一名运动员收集的血样与尿样总和,比如从一名运动员处获得一份尿样、两份血样,这三份样本总共算一次检查,一份样本可以进行多种禁用物质的检测。如某一反兴奋剂组织计划对某一运动项目共进行100次检查,该项目的 ESAs MLA为 60%,GH MLA为 10%,GHRFs MLA为10%,则针对每类禁用物质或方法的最低检测次数分别是:60次ESAs的检测,10次GH的检测,10次GHRFs的检测。由于60%是三个MLA中必须达到的最大值,所以进行完60次ESAs的检测后,仍可对同样的样本进行10次GH以及10次GHRFs的检测。这样一来原先计划的100次检查基数还余下40次,TDSSA鼓励反兴奋剂组织可将剩余的次数分配给常规尿检,或在MLA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检查次数,或自行安排其他禁用物质与方法的检查。如果检查总次数乘以MLA不是整数,则四舍五入。

TDSSA的适用有一定灵活性。2021年实施版WADC第6.4.1条规定,实验室可以自行决定对样本进行未包含在标准清单中的禁用物质与方法的检测并自负成本,或是基于负责样本采集的反兴奋剂组织的要求这样做,此种检测结果应当向反兴奋剂组织报告,并且导致的后果与其他任何检测结果效力相同。2021年实施版ISTI的第4.7.1条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基于风险评估或任何可能获得的情报,考虑超越TDSSA规定的禁用物质或方法种类,或超越规定的检测水平,对样本进行范围更广的检测;第4.7.2条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向WADA请求,灵活适用TDSSA规定的MLA。TDSSA作为技术标准的最低限度要求,反兴奋剂组织或实验室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扩大检测范围,但若缩小TDSSA的检测范围就要说明必要性以征求WADA同意,即证明反兴奋剂组织自己的风险评估更可靠且更能保证检查资源有效利用,如果WADA调查后认为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或证明不充分,可以限制反兴奋剂组织灵活适用TDSSA。此外2020年实施版TDSSA相比2019年实施版TDSSA,在增进灵活性方面补充了一项重要内容,即对于MLA为5%的运动项目,允许反兴奋剂组织自由选择是否遵守MLA的要求。

3.2 行踪信息报告要求

2019年实施版ISTI第4.8.3条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在风险评估和确定检查分布优先级别的基础上,建立“金字塔式”分级数据库,明确不同级别运动员需要提供的行踪信息数量,便于反兴奋剂机构进行飞行检查。2021年实施版ISTI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具体的 “注册检查数据库—检查数据库(Testing Pool)—其他数据库(other pool)”,并规定不同级别数据库运动员的选择标准、行踪报告义务强制程度和违反后果。

反兴奋剂组织在考虑将哪些运动员纳入注册检查数据库时参照如下标准:符合ISTI第4.5.2条与第4.5.3条;反兴奋剂组织计划每年至少进行3次赛外检查的运动员;作为生物护照血液模块监控对象的运动员;原本处于检查数据库但是没有履行行踪报告要求的运动员;反兴奋剂组织从其他途径获取行踪信息不充分无法定位的运动员;从事团体项目但在一段时间内并未参与团体活动的运动员 (如处于休赛期);处于禁赛期的运动员。行踪信息报告义务对注册检查数据库的运动员要求最严格。首先,运动员必须在每个季度截止日期前完成行踪信息填报(Whereabouts Filings),包括能接收相关通知的通信地址与邮箱,运动员生活、训练和比赛的地点,每天的日常活动安排,还要在每天05∶00至23∶00之间确定一个60 min时段,保证这一时段可在某一地点接受检查。运动员有责任确保行踪信息详细真实,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可能被宣告为“填报失败(Filing Failure)”,或构成 WADC 规定的“规避样本采集”或“篡改或试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其次,运动员应当保证在60 min时段内能接受检查【注3】,能为 DCO 所接近【注4】,否则将构成“错过检查”(Missed Test)。如果在12个月内运动员有3次“填报失败”或“错过检查”的任意组合,将构成WADC规定的“行踪信息报告失败”(Whereabouts Failure),可能面临一到两年禁赛处罚。

检查数据库中的运动员也要提供一定行踪信息,但不必达到注册检查数据库要求的详细程度,至少要包含过夜地址、比赛时间表和日常训练活动安排。库中运动员无需受到行踪信息报告义务的强制约束,反兴奋剂组织可在WADC的禁赛处罚以外自行规定符合比例原则的其他后果。运动员入库标准方面,包括反兴奋剂组织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赛外检查的运动员,以及从事团体项目或团体训练,通过日常的团体比赛与活动信息就能定位其行踪的运动员。如果某段时间内没有安排团体活动,或是运动员因为受伤参加理疗等个人原因没有参加团体活动,反兴奋剂组织可要求运动员补充提供个人行踪信息,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充分可将运动员移入注册检查数据库,强制适用WADC的行踪信息报告义务与禁赛后果。

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将不符合ISTI规定的目标检查对象选择标准的运动员纳入其他数据库,这些运动员一般竞技水平与受关注程度较低,因此使用兴奋剂的风险和检查优先级别也较低。反兴奋剂组织可对这类运动员自行规定更低的行踪报告要求,同样不强制适用WADC的行踪信息报告义务与禁赛后果。

ISTI原则上要求每名运动员只能被安置在一个数据库提交一套行踪信息,但实践中可能出现某位运动员同时被多个反兴奋剂组织纳入其数据库的情况。为防止运动员被重复要求报告行踪信息,ISTI规定了不同反兴奋剂组织之间的协调措施。如果运动员被纳入多个反兴奋剂组织的注册检查数据库,这些组织应就谁担任行踪信息管理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明确通知运动员将行踪信息提交给谁;成为行踪信息管理人的反兴奋剂组织应与其他将运动员纳入注册检查数据库,以及对运动员有检查权限的反兴奋剂组织共享行踪信息。如果难以协商一致,应以书面形式向WADA阐明各自的解决意见,WADA应基于运动员利益最大化的考量作出决定,该决定有最终效力不得上诉。

4 对ISTI的评价

4.1 重视检查调查的信息导向性

ISTI十分重视检查调查的信息情报导向性与信息情报共享体系的构建。信息主导侦查的理念最先出现在刑侦领域,起源于西方的警察机构,核心精神在于知识至上、构建开放的协作系统及注重成本效益[10]。知识至上要求将知识要素融入侦查系统,侦查过程中的任何行动与决策需要以科学知识为依据,反对盲目怀疑与推测,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规律的把握,形成具有预见性的情报,为预防犯罪的侦查活动提供总体方向指导;二是要发现犯罪主体试图掩盖的犯罪信息,通过碎片式证据构建起信息链条,为打击犯罪的侦查活动提供具体方向指导。不论是总体犯罪规律还是具体犯罪线索,都需要以大量的直接信息为基础,这就要求侦查主体信息源开放,构建能与外界交互信息的机制,尤其是在犯罪行为跨区域的情形下,应加强侦察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调查协作。这样可以延伸侦查主体的能力,增强侦查针对性,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促进侦查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在反兴奋剂领域中,检查与调查是发现、预防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主要侦查手段:一方面,ISTI要求反兴奋剂组织参照相应技术文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检查分布计划,通过科学分析和总结风险分布规律,确定着重在哪类赛事中对哪些运动项目和哪类运动员进行何种禁用物质与方法的检查,这种类型化的检查可以有针对性地打击和震慑高风险运动项目和赛事类型中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推动检查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ISTI又要求反兴奋剂组织把目光集中在表现可疑的运动员身上,将这类运动员作为目标检查对象,要求他们比其他运动员承担更严格的行踪报告义务,并接受不定时飞行检查,这种重点打击的方式对希望通过兴奋剂获得不正当优势的运动员形成强抑制力。ISTI还非常重视反兴奋剂组织信息来源的广泛,要求反兴奋剂组织通过一切可行渠道获取信息,反兴奋剂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和执法或纪律机关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与调查合作。比如某一反兴奋剂组织获取的信息与其他反兴奋剂组织管理的运动员有关,或揭露了兴奋剂刑事犯罪的存在,应当及时联络其他组织机关,这样既延伸强化了反兴奋剂组织的调查能力,又可以实现国际国内反兴奋剂体系运行的有效对接。

4.2 兴奋剂管控主体与运动员之间地位的不对等

虽然2021年实施版ISTI的部分新增内容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运动员的友好,但就ISTI整体而言,赋予反兴奋剂组织的检查与调查权限过大,运动员仍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甚至有些要求可能会侵害到运动员的基本权利与法定权利,引发与反兴奋剂组织所在国法律的冲突。

首先,ISTI的行踪信息报告规则给运动员造成严重负担。行踪信息报告规则要求注册检查数据库中的运动员事无巨细地报告每天的生活作息,详细到从几点到几点在什么地方做什么,运动员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向反兴奋剂组织曝光,这可能会侵害运动员的隐私权。要求运动员每天指定一个60 min的时段以备飞行检查,否则将记录为“错过检查”,意味着运动员为避免可能构成兴奋剂违规行为要预先限定自己的行动自由,还可能因为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错过检查”,这不仅间接限制了运动员的人身自由,还让运动员承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利后果,对运动员非常不公平。有学者撰文指出,行踪规则赋予反兴奋剂机构收集和存留运动员个人信息的权力,剥夺了《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关于隐私和电子通信指令》规定的个人信息权,并且与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相悖[11]。此外,ISTI规定运动员可以委托教练或经纪人等第三方代为报告和更新行踪信息,但运动员仍然要对行踪信息的准确真实负责,如果第三方过错或疏忽导致检查失败,由运动员承担相应的处罚后果,且运动员不得以第三方的过错作为抗辩理由,这对于运动员而言也是极为严苛的。

其次,ISTI大部分程序规定都在强调运动员不予遵守时可能被认定为兴奋剂违规或引发调查,没有明确规定兴奋剂控制主体不遵守程序要求时的有关后果,尤其是运动员能否以兴奋剂控制主体程序不合规为由叫停有关程序,或主张程序运行结果无效。虽然有《签约方遵守条例的国际标准》的存在,但《签约方遵守条例的国际标准》规定的处罚结果主要是对WADC签约方处以罚金、限制取消赛事承办资格或取消资助等[12],并不涉及对运动员个人结果有效性的影响,这个问题多由反兴奋剂组织的内部规则处理,而反兴奋剂组织内部规则通常不会允许运动员对程序问题的申诉阻碍实体问题处理结果的生效执行,这对于保障运动员的程序权利非常不利。国际体育仲裁院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审理的WADA诉孙杨与国际泳联一案中,孙杨一方(团队以及安保人员)以SCP未出具全面的资质证明文件为由打碎了血样的外包容器,该案切实反映出兴奋剂控制主体的行为缺乏统一约束和监督标准而引发了争议。

再次,ISTI规定反兴奋剂组织在获取和评价信息情报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反兴奋剂组织可以从各种途径获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或运动辅助人员 (包括违规人员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告密行为)、社会公众的检举或告密、其他执法机关或纪律机关的协助、药品制造商、媒体等,还应当建立有关机制鼓励和保护告密者。一方面这样的举措有利于扩大反兴奋剂的参与主体,令兴奋剂违规行为无所遁形,反之也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兴奋剂违规人员可能为换取减轻处罚出现诬告行为,误导调查方向浪费调查资源,还会加剧反兴奋剂组织与运动员之间原本就存在的证明能力不对等,加重运动员推翻兴奋剂违规指控的证明成本与负担。此外尽管ISTI强调反兴奋剂组织不应先入为主地认定存在兴奋剂违规,但反兴奋剂组织完全可以自行判断相关信息的关联性、准确性与真实性,严厉打击兴奋剂的目标很难保证它们摒除认为运动员有嫌疑的调查倾向。ISTI赋予反兴奋剂组织的广泛调查权以及判定有关信息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绝对自主权,让反兴奋剂组织更容易忽略对有关信息在来源、真实性和准确性方面的质疑,多数内部听证程序中运动员对指控证据的质疑也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解答。因此对运动员而言,反兴奋剂机构的内部听证仍然压力很大,只有进入独立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运动员才可能得到更为公正的对待。

5 思考与启示

首先,对于作为检查与调查主体的反兴奋剂组织而言,信息情报主导的检查调查也要保证调查主体有足够的自主决策与灵活判断能力,防止过分依赖信息系统与分析工具,导致调查主体地位实质上被边缘化和决策过程固化[13]。ISTI列举了一系列风险评估的考量因素,同时要求反兴奋剂组织遵循TDSSA的最低要求;而由于WADA的签约方认为2019年实施版TDSSA的灵活性不够,2020年实施版TDSSA又提高了灵活适用的可能,这些都表明WADA一直致力于在实现检查的科学性与保证反兴奋剂组织的灵活判断能力之间保持平衡。反兴奋剂领域同样存在侦查技术与反侦查技术的博弈,新型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出现,以及使用兴奋剂种种诱因的变化,决定了风险趋势在纵向时间维度上不可能一成不变,且不同国家与不同地区在经济与科技水平方面的差异,使得使用兴奋剂的风险在横向空间维度上也不可能趋同。WADA作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获取风险评估信息资源方面的综合能力要强于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其技术文件的制定与更新频繁,也更加能反映当下的兴奋剂风险趋势。因此其他各反兴奋剂组织的风险监测与评估机制要保持足够的灵敏度与灵活性,既要积极关注WADA在国际标准与技术文件方面的动态变化,以及发布的检查数据与相关报告,又要充分考虑自己管理的运动项目、国家以及运动员等风险趋势的特殊性,实现检查资源的最优利用。

其次,运动员如果不服从ISTI的要求很可能被认定为兴奋剂违规,很多细节性要求需要运动员特别注意。如2021年实施版ISTI第4.5.5条规定所有反兴奋剂组织有权在任何时间与地点对受其管辖的运动员提出样本采集的要求,虽然样本采集一般只能在06∶00—23∶00进行,但运动员不得拒绝反兴奋剂组织其他时间段提出的样本采集要求,也不得以检查分布计划未包含此次检查,或运动员不符合检查对象选择标准为由拒绝检查。再如行踪信息填报要求,规定运动员要对受委托代为填报的第三人疏忽或过错承担相应的处罚结果,这就要求运动员尽量亲力亲为,如果确实有委托填报的必要,要谨慎选择受委托对象并就行踪信息的变化及时与受委托对象进行沟通。又如附件A规定需要借助导尿管等设备排尿的残障运动员,应自行准备导尿管,并尽量保证样本采集时使用的导尿管在此前未经使用,如果运动员未提前准备导尿管或未更换清洁导尿管,很可能导致检查失败或阳性结果而面临兴奋剂违规的指控。因此运动员的注意义务不仅限于避免体内出现禁用物质,还包括熟悉和遵循兴奋剂控制过程的程序要求,一方面运动员本人要主动关注并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另一方面国家政府、反兴奋剂组织的深入和系统性教育必不可少,需要通过有关政策法规保障反兴奋剂教育内容和受教育主体的全面覆盖,保证教育成果的切实有效。

最后,ISTI要求反兴奋剂组织依据WADA官网的《举报计划:举报不当行为的政策和程序》,制定政策程序鼓励更多人成为告密者。“告密者”(Whistleblowers)是指不当行为的一般举报人(Informants)经过WADA批准并与WADA签署“告密者协议”后,可以获得WADA赋予的相比一般举报人更多的保护,有需要的情况下WADA会为告密者提供法律帮助并合理负担相应成本,通过法律途径防止告密者遭到打击报复,并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与奖励[14]。因此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参考WADA的政策程序,通过与立法、司法机关协商合作,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内部检举激励与保护制度,包括内部检举人的认定、内部检举人的权责安排、保护与激励措施机制等重要方面[15],以顺应世界反兴奋剂斗争的潮流趋势,提高我国反兴奋剂斗争水平。

注释:

【注1】根据《实验室国际标准》与《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术语解释,以及WADA官网提供的说明可知,“运动员生物护照管理小组”(Athlete Passport Management Unit,APMU)是指负责对运动员生物护照进行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通过缔约方式授权给个人或多人组成的单位,代表其对生物护照进行即时的行政事务管理。APMU的职责包括联系专家对生物护照进行评估,根据护照信息建议反兴奋剂组织对特定运动员进行目标检查,编制有效的运动员生物护照资料包和报告生物护照阳性结果。APMU有两种形式,一种与WADA认可的实验室之间有合作关系(WADA accredited laboratory-associated APMU),另一种由反兴奋剂组织内部专门人员组成,WADA的态度是鼓励反兴奋剂组织和与实验室有合作关系的APMU之间进行缔约授权。

【注2】2021年实施版ISTI第5.4.4条规定:在运动员收到通知并承认通知效力之后,运动员或其他第三方如果提出迟延前往兴奋剂控制站点报到的合理请求,或是在到达兴奋剂控制站点后请求暂时离开,DCO/监督员有权自由决定是否批准。如果运动员在迟延期间能处于持续的陪同与监控之下,DCO/监督员可批准此种请求。可批准运动员迟延报到和暂时离开的情形如下。(1)赛内检查:出席颁奖仪式;履行媒体承诺;参加接下来的比赛;进行赛后的恢复运动;接受必要的治疗;寻找一名代表或翻译人员;获取证明身份的照片;DCO结合有检查权限组织机构的要求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2)赛外检查:寻找一名代表;进行训练;接受必要的治疗;获取证明身份的照片;DCO结合有检查权限组织的要求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第5.4.5条规定:如果运动员在迟延或离开期间无法对其进行持续的监控,DCO/监督员应拒绝此种请求。

【注3】依据 2021年实施版ISTI第4.8.8.5条及注释可知,如果DCO在指定的60 min内到达指定地点后发现运动员不在该地点,DCO应在没有到结束时间前原地等待,等待期间应参照WADA的《实施有效检查的指南》,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寻找运动员。如果仍无法确定运动员之所在,可自行决定在距离结束时间还有5 min时与运动员电话联系。若运动员在电话里表示自己就在附近可在60 min结束前迅速赶到,DCO应当等待并采集样本;若运动员表示自己无法准时赶到接受检查,DCO应当据此制作“试图检查失败的报告”(Unsuccessful Attempt Report)。

【注4】依据 2021年实施版ISTI第4.8.8.3条及注释可知,虽然运动员可以将60 min时段的所在地指定为任何生活、工作、学习或训练的地点(如公寓、酒店、学校、体育馆等),但是必须要保证DCO能顺利地通过前台或门卫接近运动员,如果接触运动员受阻也会构成“错过检查”。

猜你喜欢

兴奋剂样本运动员
我最喜爱的运动员
一位短跑运动员的孤独
规划·样本
人大专题询问之“方城样本”
随机微分方程的样本Lyapunov二次型估计
运动员
“官员写作”的四个样本
Sports Day
反兴奋剂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