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破产实质合并重整是把“双刃剑”

2020-11-24法人张世国盛海波

法人 2020年11期
关键词:会议纪要双刃剑重整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张世国 盛海波

司法实践中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破产会议纪要”)中第六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内容。

根据破产会议纪要,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该部分内容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程序作了基本的规定,表明了基本的态度,但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大的不足。

法律规定需要更加具体

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该条规定明确了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持审慎适用的态度,即:一般不适用,例外才适用,并且在实践中应审慎适用。

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该规定为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确立了严格的听证程序,并明确了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多种因素。

但从法律实践来看,上述规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会议纪要中并未细化“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规定,该规定本身较为模糊和抽象,在实践中的操作性较弱。

其二,基于规定本身存在的模糊和抽象,一旦破产管理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实质合并申请,则没有明确的依据去区分和辩解,破产法庭有时也无所适从。这种情形下,实质合并策略很容易被破产管理人和主导方利用,从而损害被实质合并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其三,适用本应为例外,但却存在被滥用或扩大适用的嫌疑。即便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情形,但也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考虑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法律后果。如果适用实质合并重整将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应当慎重,甚至是不适用。

准确适用法律维护企业重大权益

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代理了一起实质合并重整案件。案件的发起者是SGRZB公司破产管理人,针对的是ZYYG等10家公司。

SGJT公司作为母公司,此前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SGRZB公司作为子公司,也同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独立于母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

在SGRZB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中,DC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以 SGRZB公司过度支配和控制ZYYG公司等10家公司,并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情形,向破产管辖法院提出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拟将 ZYYG公司等10家公司纳入SGRZB公司的破产重整范围。

收到破产管辖法院发送的实质合并通知书后,LHJS合伙企业为维护自身作为ZYYG公司股东和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律师团队进行了多次座谈,并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

基于本案存在的事实、证据,律师团队认为,可以结合破产会议纪要、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对本次实质合并重整事宜应依法定的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并参加听证程序,必要时可以现场与破产法官、破产管理人当面沟通交流,以便于充分表达意见。

根据与LHJS合伙企业的深入沟通与讨论,确定本次提出的异议书,至少应包含如下主要内容:

1.ZYYG系公司与SGRZB不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

2. ZYYG系公司的法人财产均具有独立性,应予以严格区分,区分成本过高并不足以成为实质合并重整的理由。

3. ZYYG系公司均不具备破产重整的情形,即便重整也应单独重整,不存在损害SGRZB公司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形。

除依据破产会议纪要提出上述异议外,律师团队还从如下角度提出了意见:

强调各方的股权隶属关系不同,不具有关联性;SGRZB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否有必要独立于SGJT的破产重整程序,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参会代表不具有合法授权,其所发表的听证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听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本次实质合并重整事宜存在遗漏,存在选择性重整的情形,不能完全反映ZYYG公司的整体价值;即便ZYYG公司符合重整条件,也应单独重整,不应与SGRZB公司合并重整。

通过实质合并重整事宜的异议书和补充异议书,并现场与破产法庭法官、破产管理人进行深入沟通,最终破产管理人主动向法院撤回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有效维护了委托人LHJS合伙企业的重大权益。

案件审理中法院秉持的几个标准

结合各地法院实质合并重整的案例,可以看到目前法院适用合并重整程序的审查标准,主要遵循了“破产会议纪要”第六部分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常见的审查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实质合并是对法人人格的彻底否定,使得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财产合并。

从绍兴中院审理浙江纵横集团有限公司合并(1+5)重整案件中,可以看出,选择的标准主要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CFP

6家公司在资金调配、财务账簿、银行账号等方面均存在混同,其资金结算统一由集团公司融资部运作,且各子公司没有单独的银行出纳,形式上看是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实质上财务由集团公司统一支配;

人员混同、办公场所混同,各子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集团公司的高管兼任,且同一办公场所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子公司;

资产混同,子公司的财产和负债难以单独梳理和区分,资产权属关系混乱,一个子公司的资金借贷用于关联子公司的情况较为普遍;

子公司注册资本抽逃现象严重,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集团公司融资实缴,验资完成后一段时间内即开始抽逃;

互保现象严重,主要是集团公司融资后由子公司进行担保,或子公司融资后由集团公司或其他关联子公司进行担保。

2.财产混同难以区分

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债权债务难以区分,且区分的成本过高,工作量大,据此要求实质合并重整。

四川长征机床集团与其5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中,法院认为:长征机床公司作为出资人,其出资设立的各公司,不具备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且各公司之间的财产、债权债务、交叉担保借款等无法分清和依法处理,如不将各公司纳入长征机床公司合并重整,将损害各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只有将各公司纳入长征机床公司合并重整,才能最大限度地公平保护绝大多数债权人合法权益。

上述SGRZB实质合并重整案中,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重整理由中也有提到“财产、债务难以区分”的情形。

3.债务混同,互相担保

针对的是关联企业相互之间拆借资金,资金往来频繁,且存在相互担保、互相提供对外抵押的情形等。

山东华金集团等8家企业合并重整案中,法院认定:难以区分各单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担保、抵押的情形。上述情形导致华金集团等8家企业财产难以区分清楚,债权债务相互交叉且界限不明,已构成法人人格混同。

上述SGRZB实质合并重整案中,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实质合并重整理由中也有提到“互相拆借资金、相互担保”情形。

4.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利益

该标准主要是指实质合并将有利于增大债权人利益,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能更大限度地实现其债权利益。

(2017)渝0116破5号破产案中,法院将此标准作为决定适用实质合并重要因素予以考虑。法院认为“若秦谋公司单独破产清算,预估普遍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为30.6%;若昂龙公司单独破产重整,预估普遍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为31.1%;若秦谋公司与昂龙公司进行破产实质合并清算处理,预估两公司普遍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为21.3%,若昂龙公司破产重整与秦谋公司破产清算实质合并处理,预估两公司普遍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达76.9%”,并据此认定对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更能提高债权人清偿率。

保护好利益相关方

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第34条规定了在实施实质合并重整过程中应对相关方的利益予以保护的措施和程序。

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34条规定:裁定实质合并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破产会议纪要规定了利益相关方可以就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参加听证程序、提出复议等。但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在实际落地和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仍有待完善和细化。

1.网上听证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实践中,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的利害关系人,主要为拟合并重整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外部债权人,分布于全国各地,不能按照破产法院的统一要求进行现场听证,只能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网上听证,但网上听证又流于形式,现场视频只能观看,不能当场参与并发表意见;

2.听证会上的参会代表,其身份及授权往往存在重大瑕疵。

一般情况下,如果大股东对公司存在过度支配和控制情形,则公司的高管人员基本均是大股东委派和任命,此时能够代表被合并公司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员,基本是代表大股东一方利益的人员。在此情况下,代表拟被实质合并公司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往往未经合法授权,具有重大瑕疵,故其发表的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予以认可。

3.破产管理人作出实质合并重整判断时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即期数据),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和商榷。

在判断实质合并重整的标准时,破产管理人往往仅依据所看到的即期财务数据来判定相关各方是否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情形,或者作为重要的参考。据此,在大股东存在过度控制和支配的情况下,被控制和被支配公司的财务数据,其形成的过程和数据的合理性,均值得怀疑和商榷。故,破产管理人不能仅依据即期数据来作出判断,而应考虑对相关数据作出综合的评判,否则基于错误的数据,很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4.实质合并重整程序的适用,是否确有必要,值得探讨。

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办事,切实遵守法律法规,不能动辄就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应充分论证其适用的必要性和产生的积极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利益。需要提醒的是,在论证必要性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实质合并重整给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负面作用,不能一味追求单方权益,完全倒向一边,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基础。

通过多年的代理工作,结合相关案例分析,笔者深感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则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用得不好,很可能会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鉴于此,笔者特意提醒破产管理人和破产法院,对于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应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定规则,立足于各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采取不同方式处理,一事一议,不能动辄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徒增相关利益各方的司法成本和诉累。

猜你喜欢

会议纪要双刃剑重整
信托公司在破产重整实务中的机会
宇宙射线
——地球人试图握住的“双刃剑”
后续重整申请权的保护与限制
——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转重整上诉案评析
庭外重组与破产重整的衔接及制度设计
预重整制度的发展及在我国的实践研究
工作狂领导对团队绩效的双刃剑作用机制*
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写作特点及方法分析
——基于撰写长江水产研究所常务会和党委会会议纪要的实践
直了集
知识是把双刃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