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数字税需多国联动
2020-11-24法人翟继光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翟继光
数字税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实,数字税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其前身就是讨论了几十年的电子商务税。
大量货物与服务的数字化是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对其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在国际社会早就提上日程。早期,由于数字货物与服务的交易额比较小,各国出于鼓励和保护的态度,基本不征税。如美国在1998 年还专门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明确规定对虚拟商品(即数字商品)不征税。近些年,随着数字货物与服务的交易额越来越大,一方面对传统货物与服务贸易产生了较大冲击,另一方面随着数字服务商实力越来越强,对其免税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平。再加上目前各国财政普遍比较困难,对数字服务商开征数字税仅仅是时间和方法的问题,已经不存在理论和认识上的障碍。
2019 年7 月,法国通过“数字税法案”,率先正式开征数字税。但开征数字税的困难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数字货物和服务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地域和国家界限,可以在世界各国自由流动。数字服务商基本上都是跨国的,如亚马逊、苹果、脸书和谷歌等美国企业率先在法国遭遇数字税,该制度影响的不仅仅是企业的利益,也影响了美国的利益。因此,法国与美国就数字税问题进行紧急磋商,其结果肯定是互相妥协。
一家典型的数字服务商通常涉及5 个以上国家,如日本作者在新加坡出版的一本图书在美国亚马逊网站上出售给法国的读者,通过中国的支付宝付款,法国读者的开户银行在德国,这其中就涉及到6 个国家。该笔销售创造的利润也将分别由6 个国家的6 个主体分享,试问,谁有权对他们征税?在其他国家尚未征税时,其中一个国家是否有权率先征税?由此可见,要大规模开征数字税,仅仅依靠一两个国家的力量肯定是不够的,只有大多数国家联合起来,共同制定规则,才有可能顺利开征“数字税”。
近些年,中国电子商务获得了迅猛发展,其中数字货物和服务的交易额也越来越大。中国有必要与国际社会一道认真研究数字税的开征问题。这不仅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实现各国企业之间的公平,而且也是展示中国数字经济实力以及国际规则制定实力的良好机会。
数字税在开征初期的税率都是比较低的,如法国是3%,英国是2%。中国如果试点开征“数字税”,可以将税率进一步降低为1%。另外,数字税在开征初期以示范效应为主,以取得财政收入为辅,因此,往往仅对少数最大的数字服务商征税,如法国目前仅仅对30 家左右的公司征税,英国征税的对象也仅限于全球销售额超过5 亿英镑,其中至少2500 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科技巨头。中国如果要开征数字税,也可以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