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监管体系对线上食品市场适用性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0-11-23崔淼吴澎
崔淼 吴澎
摘 要:本文立足我国现行法律与现有监管体系阐述了线上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分析了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展望了发展前景。
关键词:线上购物;监管;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
线上购物以方便、快捷、没有地区时间限制等特性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品尝到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的美食,线上食品市场的规模也在飞速增长。
然而在线上购物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各种各样的问题也不断显露出来。针对线上食品市场出现的乱象,国家相继出台了《电子商务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多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也在不断改进,以更好地对线上食品市场进行监管,但是目前仍旧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1 现存问题
1.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1.1.1 相关法律存在空白区域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多部关于食品安全与线上购物的法律法规,比如《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只针对部分环节,覆盖面不够广泛。不同部门制定立法时缺乏足够沟通,出台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联系,难以协调,这就导致一些区域出现法律空白。这些空白区域被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但执法人员却难以找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1.2 现有法律权责划分不够
明确
由于线上食品交易环节较多,发生问题时经常出现各环节负责人相互推诿的现象。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环节责任人的权责规定不够明确,执法人员难以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1.3 处罚力度不足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对于商家的处罚大多为行政处罚,处罚手段以罚款为主。但是食品安全法对于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处罚起点过高。只能通过平台扣除保证金以及关闭商家在线上的店铺的方式进行处罚,平台保证金的数额往往远低于商家利润。商家被查处以后更换信息便可以继续经营,处罚力度不足以对商家形成威慑。
1.2 监管难度大
1.2.1 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商家
信息
虽然新《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入驻的平台必须对入驻商家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向监管部门共享。但是许多平台为了快速融资和抢占市场份额,疯狂吸引商家入驻,对商家资质的审核十分松懈。这就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获取足够的商家信息。
1.2.2 没有建立完善的食品追溯与安全预警系统
线上食品交易并非仅涉及商家与消费者,而是一个完整的供应链,涉及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存储、销售和运输。而目前监管部门并未形成一个全方位、可追溯的监管防控体系,难以对食品进行追溯,在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可能无法准确查明问题发生的环节,也就难以避免问题的再次发生。
监管机构虽然定期对线上商家进行抽检,但是覆盖范围不够广泛,所得到的数据多为零散数据,无法对食品安全状况做出系统有效的评价和预警。只能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投诉举报后才能发现问题,无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1]。
1.2.3 监管主体单一
我国当前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主体仍然是政府设立的各监管部门,公众、媒体以及平台等在监管过程中的参与度不高。监管部门与公众、媒体之间缺乏信息交流,多数情况下监管部门只能凭借自身进行监管,难以形成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2.4 监管部门间缺乏统一管理
线上食品交易所牵扯的范围较广,不仅仅只涉及商家与消费者两方,而是涉及食品从生产厂家到消费者之间的多个环节。目前的监管体系将各环节分给多个部门进行监管,各部门之间利益冲突、权责划分不够明确以及缺乏交流的现象依然存在。同时,线上食品交易经常涉及异地管辖和需要多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的状况。虽然各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系有所加强,但是还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协作体系。监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划分不够明确,经常出现有困难相互推诿、有利益时又相互争抢的现象,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2]。
1.2.5 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
虽然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部分欠发达地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现象。在这些地区,资金缺口大,当地监管部门的技术手段和设施相对较为落后,监管人员力量薄弱。难以对食品市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一些乡镇地区的监管部门甚至处于几乎停滞的状况。
1.3 消费者群体存在的问题
1.3.1 消费者易受虚假信息影响
线上购物与实体店购物两种购物模式存在许多差异,比如在实体店购买食品时消费者可以较为直观的看到商品的状态,而在线上购物时难以及时得到商品的真实信息。某些不法商家花费大量资金用于商品的宣传营销,夸大、捏造自家产品疗效,向消费者出售大量不合格产品。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并不具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具有的食品安全知识比较局限,容易受到商家的蛊惑而上当受骗[3]。
1.3.2 消费者维权困难
1.3.2.1 相關法律存在漏洞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较为薄弱。虽然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还存在许多空白地带。发生纠纷时,凭借现有的相关法律难以进行处理。一些不法商家和平台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制定霸王条款,消费者难以依靠法律维权。
1.3.2.2 维权成本高
线上购物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消费者与商家很少有处于同一地区的。消费者当地的监管部门对于管辖范围外的商家不具备管辖权,所以线上交易经常涉及跨地区维权,甚至跨国维权的情况。
同时线上交易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不仅涉及商家与消费者,还涉及购物平台、物流体系和线上支付平台等,消费者有时难以找到维权渠道。即使找到维权渠道,在维权过程中需要不断转接和取证,往往需要多个地区的多个部门协同合作,消费者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而线上食品交易的金额大多不大,维权费用过高时很容易挫伤消费者维权积极性[4]。
1.3.2.3 举证困难
线上购物作为依靠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方式,由于线上交易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难以搜集证据。消费者大多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在购物时大多不会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而线上交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大多将聊天记录和截图等作为证据。这些电子数据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修改和删除,法律效力不如实体凭证。所以在维权时,消费者举证较为困难。
2 解决措施
2.1 建立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2.1.1 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和相关规定
对已实行的相关法律中重复和相互矛盾的地方进行完善,将线上食品交易的生产、制作、运输、销售等一系列流程纳入到法律监管范围之中。改变之前立法不够严谨,在许多区域存在空白的状况,使执法人员有法
可依[5]。
2.1.2 将食品流通全过程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线上食品交易中,食品从生产厂家到商家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食品出现安全事故。法律应当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不仅可以避免不应承担责任的人受到处罚,也能加强相关责任人对自己负责环节的重视程度,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
2.2 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能力
2.2.1 加强跨地区多部门协作处理能力
线上购物消费者在维权时经常出现需要跨地区、多部门协作才能进行处理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能够覆盖全国、涵盖工商、食品监督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多个部门的平台。各部门可以通过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而平台也可以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对消费者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合理分工,再将处理结果进行汇总并向消费者及时反馈。
2.2.2 借助平台对商家进行监管
平台是与商家直接接触的一方,商家的日常交易都需要通过平台进行,所以平台可以及时了解商家状况。监管部门可以借助平台对商家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平台反馈的各种问题,借助平台的力量更有效的发现经营活动违规的商家。
2.2.3 建立线上投诉举平台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主要的困难就是举证和程序过于繁琐,因此从方便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可以与平台合作,建立一个线上投诉举报平台,并聘请法律专业人员以及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等专业人员入驻。借助互联网技术,各地区的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交由相关地区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理。这不仅可以简化消费者的维权程序,避免消费者被复杂的诉讼程序所累,而且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也大大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压力。
2.2.4 建立食品经营黑名单制度
监管部门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建立“行业黑名单”,对于有严重违规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记录,禁止其再从事食品经营,将食品安全与个人信用记录等相衔接。有过食品犯罪记录的人可以申请法院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再从事食品经营。
2.3 推动协助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
监督
消费者作为线上购物的直接参与者之一,食品安全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增加。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实行奖惩制度,推动公众协助食品市场监管,有效弥补目前监管工作中的不足。
3 结语
线上购物属于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至今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可以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我国线上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乱象,但随着国家对现有漏洞的补足以及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线上食品市场的乱象已得到极大改善。相信不远的将来,随着现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体系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线上食品市场会得到进一步
规范。
参考文献
[1]张凤山,华洪锦.食品安全立法发展趋势探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8):252-253.
[2]张力.我國网购食品安全问题及监管对策[J].农业工程,2018,8(12):62-64.
[3]林永辉.解读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问题[N].中国质量报,2020-07-09(005).
[4]魏高歌.网络食品监督抽样工作现状及措施[J].现代食品,2020(8):
147-149.
[5]张月.试论创新网络维权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J].现代商业,2020(19):17-18.
作者简介:崔淼(1999—),男,汉族,山东临沂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食品安全法。
通信作者:吴澎(1972—),女,汉族,山东新泰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食品法规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