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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我国古籍整理成果侵权案件研究

2020-11-23俞泽泽

山东青年 2020年10期
关键词:古籍整理独创性版权保护

俞泽泽

摘 要:文章以近5年我国古籍整理成果知识产权案件的已判决书为分析样本,从诉讼主体、诉讼原由、案件焦点、法律依据等角度分析古籍整理成果知识产权案件的共性和差异,探讨案件的特点。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我国古籍整理成果所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古籍整理;版权案件;独创性;版权保护

引言

古籍整理一直是振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点工程,解决其遇到的版权侵权问题,是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近年来古籍整理出现的版权案例中,基本都在古籍整理者、出版商之间展开,大多数情况下出版商被推上被告席,有些案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古籍整理者自身版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导致侵权问题的产生。为加强古籍整理成果的版权保护,笔者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1古籍整理成果侵权案件分析

1.1案例选择

笔者选取2015-2019年12个具有代表性案例进行研究(见表1),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其涉及著作财产权、著作权归属、出版权和署名权等各类版权权利。

1.2案件分析

1.2.1案件共同点

12个案件中,涉案主体方面,古籍整理成果侵权纠纷一般发生在整理者和出版商之间。在李荔与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李荔与另一作者李东山系夫妻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经过李东山授权出版,但未经李荔授权,法院在裁决中对夫妻关系这一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最后驳回了李荔的诉讼请求。古籍整理成果多方创作而成,未经合作者一致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使用版权,而将合作者、出版商一并告上法庭,是近年来较为频发的案件。

1.2.2诉讼原由

从诉讼原由看,孙明会诉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一案,本质上是“东方君子国,邹鲁圣贤乡”歌词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朱庆礼与白景山、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一案则是擅自出版相同内容书籍且侵犯作者署名权;张秀琴诉深圳市众鑫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是该公司未经授权抄袭张秀琴创作的作品且公开售卖。基于此上述案件,古籍整理成果涉及多个类型的版权问题。

1.2.3案件焦点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审判的要点存在差异。比如,古籍整理者与出版商之间,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版权纠纷案争议焦点为:张友鹤是否系文学社版《镜花缘》一书的校注者以及原告是否享有该书的专有出版权;在古籍整理合作者之间,葛怀圣、李子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审判焦点在于:李子成完成的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是否以复原古文原意为目的,是否具有独创性,构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古籍整理成果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

2.1立法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的《著作权法》对古籍整理成果的保护还存在缺失和不足。比如,《著作权法》第12条也未对“整理”作出详细规定,点校作为整理的一种方法,属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整理”,整理后的成果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仍存在争议。再者,古籍整理人员在整理古籍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复原古籍的本意。整理者以忠于原文的准则开展工作,避免不了出现雷同性的成果。那如何区分成果是整理者的原创,还是他人的盗版行为,成为解决此类侵权案件的关键。但现行立法中,并未对古籍剽窃行为提供辨别的标准和方法。

2.2版权意识淡薄

古籍整理可以分个人创作、合作创作等多种情况,在进行合作创作时,涉及多方权益人。比如,在葛怀圣与李子成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两位整理者一起对《寿光县志》进行了前后三次的点校,在第四稿时,二人终止了合作;但葛怀圣个人在第四稿的基础上继续进行了三次点校,最后通过出版社对点校本进行出版;李子成以《寿光县志》点校本应为二人共同享有著作权为由,将葛怀圣告上了法庭,并且经历了一审、二審,最后由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判决李子成胜诉。多方合作共同整理古籍,本应整理出更优质的作品,但却因整理者缺乏《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和法律意识淡薄,酿成侵权的苦果。

2.3古籍整理成果数字化的飞速发展

随着信息数字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整理者借助互联网技术,将古籍中的文字符号转化为计算机所认知的数字符号,提高古籍整理的效率。但在新媒体技术的网络环境下,古籍整理出的成果也容易滋生侵权盗版的行为。笔者认为原因有如下两点:其一,有些侵权者认为,在网络上侵权成本较低,在被投诉时,只要立刻清空侵权内容或是删除侵权的链接,就算是履行了侵权责任,不用再承担其他后果;其二,古籍整理者和出版商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往往选择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古籍整理成果数字化的案情复杂难判、耗时漫长,而为此产生的诉讼费用一般会超出侵权的赔偿,这些都有可能令权益人知难而退,反而助长了侵权者的歪风邪气。

3古籍整理成果版权保护对策

3.1发布古籍整理成果相关司法解释或保护条例

从近些年来古籍侵权案件频发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立法对古籍整理成果的版权保护存在着许多不足,而法律的修订时间漫长且程序复杂[1]。距离上一次《著作权法》的修正快近十年,现在依然未出台新的立法。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寻求其他途径,来解决古籍整理成果的版权问题。一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古籍整理成果的独创性和侵权行为的界定统标准。从实践中看,历经众多侵权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该是更具时效性和灵活性。二是由国务院出台古籍整理保护与开发条例,为版权问题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指导,推进古籍保护工作标准规范的建设。

3.2强化古籍整理者与出版商著作权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古籍整理者与出版商都越来越重视权利的保护,但在版权意识方面仍然薄弱,这也给之后的著作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因此,笔者认为:(1)作为古籍整理者,在整理古籍的过程中是有较大的可能性碰到各类著作权问题。要想避免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整理者自身必须加强对《著作权法》等相关知识的学习。(2)出版商要加强防护性措施,在与古籍整理者谈合作时,辨别清楚古籍整理成果归属权是一方所有还是多方所有,如果是一方所有,核对古籍整理者在整理时,有无抄袭、篡改等不良行为。如果是多方所有,那是否得到了版权人一致授权,是否跟合作方存在版权纠纷。这都是维护自己合法版权的关键所在。

3.3重视掌握版权保护技术

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得古籍数字化成为古籍整理的新方式。但是数字化的进程也带来了版权利益的纠纷,在互联网平台上,作品可以轻易被复制、转载,一些古籍整理作品未经授权,刚刚问世就被他人数字化流通,对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的权益构成严重损害[2]。作为古籍数字化成果的权益人,还应采取一些技术保护措施以规避他人非法复制、下载和传播[3],例如:目前,比较成熟技术主要有访问控制技术,密匙管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防火墙技术等[4],提前防止侵权的行为的发生。

4结论

古籍整理是一项复杂、长期性的工作,确定体例,诸本对勘、考证史实、补遗正讹尤其困难,一部优质的整理作品,往往耗费了整理者必生的精力[5]。从上述12件古籍整理成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侵权行为呈多样性。但是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相对滞后,修法进程缓慢的情况下[6]。为满足版权保护的需要,笔者认为,可以运用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或保护条例、强化著作权意识和掌握版权保护技术等手段来维护整理者的著作权利。而只有在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才能更好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J].法商研究,2012,29(04):3-7.

[2]章红雨.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的八个命题[N].2012-07-02(005).

[3]毛建军.古籍数字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J].图书馆论坛,2012,32(02):155-158.

[4]赵江龙.馆藏古籍数字化版权保护问题及解决对策[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5,(08):141+143.

[5]任海涛.古籍整理成果可版权性刍议——以司法实践中的观念演进为中心[J].中国出版史研究,2018,(03):31-42+83.

[6]周刚志,王星星.中国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05):5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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