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主观状态司法认定
2020-11-23张虔
张虔
摘 要:当前,对于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一般以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最难以认定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主观状态到底为间接故意还是过失。本文认为,应当通过行为人对于车辆的掌控程度、行为人驾驶事由及路段等因素,综合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以能够作出准确的罪名认定。
一、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1、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的概念
所谓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并非是指特定的罪名,而是指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概括总结。交通肇事,是指行为人在道路驾驶机动车所发生的挂蹭、追尾、碰撞等,可能引起车辆毁损、人员伤亡、公共财产受损等结果。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至此,我国的酒驾行为得到明显的改善,但是通过数据可以发现,我国每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定罪处罚的数量一直处于上升状态。因此,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是指行为人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一系列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车辆碰撞、致人伤亡等,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2、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
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拥有其独特的犯罪特点。首先,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拥有更严重的犯罪后果。根据相关数据显示,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中人员的死亡率为90%,尤其是重伤之后难以进行有效的救治。其次,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的犯罪发生率较高①。从当前的数据来看,2014年至2019年因醉酒驾驶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数量分别为74,715件、88,638件、100,508件、113,669件、133,670件、162,123件,可以看出我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数量并没有得到减少。同时,交通肇事罪中醉酒驾驶的比例高达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醉酒驾驶的比例高达16%。可以看出,我国的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发生的较为频繁。最后,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认定较为复杂。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可能构成的罪名主要有两个,分别是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两罪具有较大的差别。尤其是主观认定上的困难及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解释说明等,都具有难度。且对于事故发生当时行为人的状态难以进行准确判断。因此,对于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准确的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困难。
二、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适用罪名及主观认定的难点
1、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罪名适用
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上看,对于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主要以两个罪名定罪处罚,分别是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或泄愤的故意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定罪处罚,因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有着清醒的认知,并有着明确的目标。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是对于不特定公众的法益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而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从刑法理论上看,交通肇事罪中对于交通规则的违反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但是对于事故的发生则是抱以过失的态度②。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除了主观方面的区别之外,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为关键的点在于客观方面的认定,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属于与爆炸、方法等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对于“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中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行为是否对于不特定公众产生危害;二是危险性程度是否达到与爆炸、防火的程度。可以看出,对于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的认定具有复杂性。
2、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主观方面认定难点
对于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认定中,主要的难点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判断。而对于主观状态判断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驱车当时的驾驶状态。因行为人醉酒之后,意识可能处于模糊的状态,甚至是意识全无的状态,其对于机动车的掌控能力必定有所下降。尤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之后,虽然可以认定行为人醉酒驾驶,但是对于其驾驶状态难以进行准确认定。驾驶状态从根本上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若行为人醉酒之后意识较为模糊,则有较大的概率发生事故,若行为人醉酒之后依然有着较为清醒的意识,则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少。因此,对于行为人驱车当时的驾驶状态的判断对于行为人主观状态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
第二、行为人对于事故发生的容忍程度。行为人对于事故发生所持有的态度,是决定行为人主观状态的另一重要因素。因在过失的状态下,行为人从根本上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并为阻止事故发生进行了一定的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分别两种,一是事故发生当时进行了紧急的补救,如及时刹车、转向灯,二是事后的补救,包括及时呼叫救援、原地等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对于进行事后补救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为过失。但是在发生重大事故,行为人也受到重创的情况下,行为人难以进行事后的补救。因此,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
三、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主观方面认定完善
1、对于行为人醉酒驾驶状态的准确认定
对于行为人醉酒驾驶状态的认定应当结合两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一方面,应当结合行为人饮酒当天的饮酒数量、酒精浓度及行为人过往的饮酒历史等。通过行为人醉酒驾驶当时的状态的认定,能够对于行为人主观因素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对于行为人醉酒驾驶的原因进行考察。若行为人因紧急的原因醉酒驾驶,则行为人对于后续事故的发生是过失的状态。若行为人醉酒之后不顾他人劝阻依然驾车回家,或赶往其他场所则应当认定其为间接故意。
2、对于行为人事故发生容忍程度的判断
对于行为人事故發生容忍程度的判断也是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重要考察因素。所谓间接故意是行为人虽然并未积极促成犯罪的发生,但是对于结果的发生抱有不阻止,放任的心态。而过失则是并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行为人对于事故发生容忍程度的判断应当结合以下两个因素。第一、行为人醉酒驾驶的时间段与路段。若行为人在上下班期间或学生放学时间,并且在人员较为密集的路段醉酒驾驶,则具有较大事故发生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过失③。第二、行为人的事后补救。行为人的事后补救说明其本身并不希望事故的发生,因此行为人采取事后补救的情况下,难以将其认定为间接故意。
结论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行为如何进行准确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因为在醉酒之后,行为人对于车辆的掌控程度有所下降,且对于行为人醉酒驾驶当时的状态及对事故的容忍程度难以进行准确判断。醉酒型交通肇事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罪名的准确认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交通肇事是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客观内容均有一定程度的不同,尤其是量刑方面,更是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应当通过行为人醉酒驾驶状态的准确判断及行为人对事故发生容忍程度的判断,以能够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能够作出正确的罪名认定。
[注释]
①朱金阳: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外车辆肇事定罪量刑差异:源起、变化及问题,参见法律适用2019年第24期,52页-57页。
②黄伟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性解释——以质疑规范目的解释为切入点,载法学2015年第5期,151页-160页。
③李朝晖: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载法学2014年第3期,143页-150页。
[参考文献]
[1]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2.
[2]刘宪权:中国刑法学讲演录[M].人民出版社,2011.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4]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