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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评析与前瞻

2020-11-23杨克良

山东青年 2020年10期
关键词:文化治理核心价值观

杨克良

摘 要:对于调整红色文化传承创新的法治来讲,科学、有效的立法是先决因素,属于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重要事权项目。理清对红色文化遗产实施地方立法保护的理论基础,红色文化地方立法保护在核心价值观入宪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上具体承载与有机融合的规范设计,是进一步改善地方法的理论助益。其中,《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和《吴忠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但也存在缺少公众参与、政府保障不足等一定缺陷。需明确,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本质上是国家文化主权的自我宣示和制度体现,在功能上是国家文化治理政策的制度源泉。为此,需进一步完善对主体单位的规定,其具有展示、展现红色文化中的精神成分的义务和职责,充分体现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的人民属性,重视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文化产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在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精准化、精细化、协同化的规范设计上,凸显其特殊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红色历史文化遗产;文化治理

红色历史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源泉,并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支柱。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有部分群众对红色历史文化的认知程度愈发减少,加之如今红色文化创新的方式有待改善,致使红色文化的传承收到了极大的冲击。在推进红色文化的进程中,受到经济发展方向指标影响,加之影视、网络等领域对红色经典的恶搞,致使红色文化的教化作用受到了严重的创伤,究其原因,既有文化传播建设的不全面,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健全的因素。实现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对红色文化的传承、传播,最有效且合理的方法即通过法律确立相关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其是当代法治思想的必然产物。目前,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红色历史文化,在我国已有多个地区相继出台相关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为红色历史文化保护立法做出了鲜明的榜样。虽然如今对红色文化的保护加大的重视,但是仍然还具有一定的问题。尽管有学者指出,根据地方立法的特点,将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进行了科学设计,使其更具有综合性、整体性,通过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使其更有效的推进区域发展,并且很大程度上支持了革命老区的工作进程,更具有效力的则是两者的有机契合[1]。但我们仍缺乏对相关立法更深一步的了解。因此,本文拟对福建龙岩和宁夏吴忠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根据设区在红色文化保护法上的实践方案,总结出正当、合法、紧迫性的立法,尤其是立法中的对象界定、规范设计,立法的实效性,并由此为其它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提供更为合理参考的方案。

1 红色历史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紧迫性

1.1 红色文化遗产的物化形态遭受严重破坏

伴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红色文化遗产保护迎来不断新的挑战。红色遗址消失的现象需要更加进一步的重视。例如,在西柏坡除国家重要红色文化资源可得到更高级别的保护,但对于小规模的红色文化却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并且绝大多数建于20世纪二十三年代,因建设时间久远,多已破败,急需修缮。再如,2017年6月,哈尔滨的四野纪念馆东侧革命旧址遭到损坏,多处文物被拆毁,其中有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警备连旧址、刘亚楼旧居、独立团炊事班旧址等[,遭到破坏的革命旧址均为解放战争时期的重要史迹,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和社会价值。

1.2 红色文化的精神内涵遭受历史虚无主义的侵蚀

除了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问题之外,红色文化精神的保护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2013年,加多宝公司为提高市场的营销,竞在新浪微博上与网友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丑化、侮辱,违背了社会道德,用此种方式营销在网络和现实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曾经的革命英雄在生前有着舍生取义的大无畏爱国精神,其精神在当今社会受到广泛的敬仰,对于损害英雄的的行为就等同于损害广大人民的信仰。在道德基础上不能强有力的守护英烈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守护革命先烈的荣誉。

1.3 红色文化的认同危机威胁文化主权安全

在当今文化多样性的情形下,社会对红色文化的认知程度各有不同,在不同形式的非主流文化的强烈影响下,红色文化的认同和文化主权受到了威胁,具体表现在当今社会对红色文化历史的淡化、红色文化话语的表达遗忘等方面。

2 我国红色文化地方保护的立法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级层面改善了对红色文化的开发和利用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也曾多次强调对红色文化的保护问题,出台了若干专门文件和纲要,并下拨了不同类型的文化保护扶持资金,各省级也相应出台了关于红色文化保护的若干保护方案。红色立法的出台夯实了红色文化保护的基础,多个地方市具备了红色文化保护的立法条件,并且已有部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值得互相适当借鉴与学习。

3 红色文化地方立法保护的典型实例

3.1 立法目的

在立法目的上,《龙岩条例》主要体现了红色文化的教育功能,《吴忠条例》则统摄为核心价值观,特别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条文,通过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推进核心价值观的发展,实现了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其更具可取性,更能体现当今地方立法是由宪法的实施和实现的。

3.2 立法对象、范围

从两个条例的目的和名称是来看,两者保护对象是不相同的,《龙岩条例》是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吴忠条例》则是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龙岩条例》的立法内容规定市、县、村级人民政府,基本涵盖所有红色文化保护范围。《吴忠条例》主要内容是对红色遗址、旧址等进行保护。

4 比较分析

通过对两部具有示范意义条例的分析,在确定推进地方立法对促进红色文化保护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正视现存立法的缺陷。对此,至少要秉持以下四个观点;(一)地方能动立法与中央基础法治相统一。(二)针对性保护和生态型保护相统一。(三)保护的专业化与公众的参与性相统一。(四)分级保护与在地保护相统一。

5 结语

基于上述两个实际红色文化保护法规,结合《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0年)的意见》,即要保证红色文化地方保护的工作进展与经验积累,又要明确红色历史文化保护不仅在于尊重和延续其之存在,而且要清楚其存在以及未来如何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其是国家文化主权的本质。将红色文化保护设立独立的章节外,在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制度的规范设计上,凸显其特殊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或可以配置以下权力义务、职责职责所需:首先,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对红色文化精神的传播和传承的责任和义务。“红色文化是在理论与实际的互动中被创造出来的”。应加强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与展示等方面。其次應充分体现红色文化的人民属性,在保证其基本功能的前提下,以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学习教育,规定责任单位发挥其资政有人、全民教育的法定功能。最后,在红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时,要注重与《文化产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在保证不改变的红色文化的本质的基础上创新产品、创作文学作品。在物质遗存、传承活动等多层面构设各个法律主体在客观求实的立场上对待红色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准则。

[参考文献]

[1]邓凌月.加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J].理论学刊,2018(04):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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