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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模式研究

2020-11-23官翃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高职教育

官翃

摘要:现代学徒制需要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的深度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要健康发展需要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减低合作风险,充分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要建立良好的持久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模式需要由政府建立起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加以保障,从社会政策和保障机制上进行探索,激发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积极性,加快高职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现代学徒制;人力资源服务;高职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的核心在于职业性,强调对技能型人才培养,为全面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工作的通知》精神,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蓬勃兴盛的行业吸纳大批的专业人才,开设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业院校也都在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共育人才的新模式,依托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基础,与企业紧密结合,多层次促进校企合作,通过以“院”为主体,以“企”为基地,积极开展工学结合、高素质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在教学中逐步试行半项岗实习、“工学交替”“校中企”和“现代学徒制”等行之有效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并推进“ 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能力。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现状及问题

1.    探索双赢目的的校行企协同育人机制

针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产业化过程中对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引导企业联合院校探索“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的人力资源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院系与企业签订现代学徒制合作协议,明确校企双方职责与分工,促进校企紧密合作、协同育人。完善校企联合招生、分段育人、多方参与评价的“学校+企业”双主体育人机制。共同探索人才培养成本分担机制(企业作为参与订单班主体,应承担一定的设备投入、学徒薪酬贴补、带徒导师报酬等成本。

2.    招生招工一体化

遴选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本专业的联合招生工作,制订和完善企业用工一体化的招生招工制度,推进校企共同研制、实施招生招工方案,明确学徒制的学生和企业员工双重身份。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组织学生、学校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权益,特别是订单班学徒的知情权、工作津贴、保险等,确保订单班学徒的根本权益得到保障。

3.    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和标准

校企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并细化专业教学标准、岗位标准、企业教师标准、质量监控标准及相应实施方案,制订阶段实习及顶岗实习课程标准等,形成基于合作企业典型服务生产过程的顶岗实习课程,校企双方共同建设“岗位能力与职业素质并重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课程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开发基于岗位工作内容、融入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专业教学课程和教材,开发相应培训教材。

4.    建设校企互聘共用的师资队伍

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完善现代学徒制订单班人才培养“双导师”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双导师的选拔、培养、考核、激励等制度,形成校企互聘共用的管理机制。明确双导师职责和待遇,合作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行业教师;校内指导教师的企业实践和技术服务纳入教师考核并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建立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校企双方共同制订双向挂职锻炼、专业建设的激励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5.    建立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与现代学徒制订单班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弹性学制。制订订单班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实习生安全制度、准员工实习考核制度、准员工转为员工制度以及第三方评价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并落实订单班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实习责任保险等,确保学徒的人身安全。

二、现代学徒制校企合作社会政策选择和保障机制

纵观整个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无论是德国的“双元制”,澳大利亚的TAFF模式、美国的社区学院还是新加坡的“教学工厂”模式,都强调了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突出了行业企业的重要性。校企合作工學结合的办学模式能够有效地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降低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本,提高职业学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素质,实现学生就业与企业用人的有机结合,同时还有利于全方位拓展办学途径,实施多元发展。高职教育的根本在于服务社会,其与行业企业的关系是互相依存的。如何破除“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瓶颈,激发行业企业积极主动参与高职教育,应该做到:

1.    赋予彰显行业企业主体地位的权利

要提高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主动性,首先要做到提升行业企业在高职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赋予行业企业更大的权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建立职业教育法的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方式方法,赋予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发展决策、制定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教学体系建设、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的权利。

2.    完善现有法律,保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责任的落实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都是依靠立法来规制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德国、美国、日本、英国、法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国政府都通过立法、财政或税收手段鼓励和要求企业参与教育。1996年我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为我国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对依法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该法律的立法目的明确、定位准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这部法律只是象征性、概括性或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需要确定政府、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教育中的权利与义务。政府需加强对合作教育的指导与协调,建立校企合作的办学体系、制度和章程等。鼓励和指导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建议由国家或行业协会制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以此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

3.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满足行业企业的利益诉求

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企业的趋利性也决定了行业企业参与高职教育的目的。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举办职业技术教育第一主体的责任,制订出详细的、可操作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充分考虑行业企业的内在利益驱动要求,将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综合考虑,使行业企业直接受益。如:鼓励企业依托职业院校建立培训中心,培养和培训企业所需的技能型人才,并在土地使用、贴息贷款、财政补贴、立项优先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照顾,并放宽向企业收取用于职业技术教育的附加教育费的比例;设立校企合作专项基金或校企联合开发风险基金,通过考核评估对校企合作开展得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同时政府要牵线搭桥,沟通校企之间的联系,做好捐资、引资、融资工作,实现职业技术教育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多元化,并在征地、科研、人才引进、校办产业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优惠。

4.    高职院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吸引行业企业的参与

高职院校拥有科技、人才、知识、技术,能够紧随行业企业的发展。在实践中,很多时候技术含量较低的企业在合作中安排学生进行简单重复的体力劳动,而技术含量较高的企业为了规避企业要承担的生产风险成本不愿意和学校合作。为此,高职院校必须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教学质量,打造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学校要树立主动为行业企业服务的意识,密切把握教育规律,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融入到教育过程中,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主动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以政府为引导、学校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利益为纽带、人才、技术和信息为桥梁的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是推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纽带,要想推动这种模式的顺利运转需要妥善处理好学校利益与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制订严密的管理办法和约束机制,建立管理科学、责权明确、充满活力、效益显著的良性合作关系。双方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和评估体系,确保实现全面性和长远性的合作模式。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企业、职业学校自身发展的需求,是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国际社会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模式和发展趋势。它决定了社会、行业、企业与教育本身的密不可分,高职教育要实现教育培养目标,必须立足社会需求,需要社会、行业、企业等积极参与,通过国家政策调整以及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利益重新分配与组合提供制度、资源、保障的多维支持。

参考文献

[1]   童卫军,范怡瑜.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运行模式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2(11).

[2]   高进军.职教集团校企深度合作现状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2(01).

[3]   武家磊,花鸥.从传统到现代——我国学徒制发展历史研究[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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