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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法律实务问题的探讨

2020-11-23孙凤良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8期
关键词:醉酒犯罪

【摘  要】近几年,我国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打击醉酒驾驶行为,虽然取得很大成效,但是醉酒驾驶的行为仍然数不胜数,此类案件还在增多。本文结合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以及在法律上的适用等问题进行展开,并对解决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法律实务问题

引言

我国自古以来就十分盛行“酒文化”,但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进步,我国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开上汽车,随之而来的是“醉酒驾驶”的案例的上升。2011年以前,我国并没有将酒驾入刑,但是酒驾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而且因为酒后驾驶酿成的交通事故持续发酵,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关注。2011年酒驾入罪,得到了社会上群众的大量支持。全国范围内的醉酒驾驶案例的数量还在持续上升,而且关于醉酒行为和打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分歧越来越突出,导致该类案件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够满意,我们需要对关于醉酒型驾驶犯罪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力争为改善这类问题做出一些贡献。

1.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中,“醉酒”和“机动车”两个要素是现实实务中争论最多的法律规范性要素,现对这两个要素进行分析。

(1)“醉酒”行为要素。根据现实生活的交通事故和医学上的标准,我国的司法实践将酒精含量的多少进行区分酒驾。其中低于20mg/100ml的不认为是酒驾;超过20mg/100ml、低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满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型危险驾驶。针对饮酒驾驶的处罚较轻,给予行政处罚;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给予行政处罚和刑罚两种处罚。

有人认为,每个驾驶员的身体素质和对酒精的过敏程度都存在很大差异,而仅仅将含酒精量这一标准作为醉酒驾驶的标志,有时酒精的含量并无法准确地反映出酒精对驾驶员造成的实际影响,因此会可能出现不公平的处罚。还有人为,由于实际操作的局限性,当喝酒的驾驶员被检测到酒精再到血液拿去做检查的过程中,酒精浓度会存在变化,当血液中的酒精被检测到时,酒精会产生一些分解,导致检测结果存在误差,在酒精浓度处于标准的临界时,也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的处罚;甚至一些巧克力、糖果等食品中含有不同浓度的酒精,这一系列原因都会导致检测结果的不公正,造成刑罚处罚的偏差,所以需要定制合理、科学的醉酒驾驶标准,才能使更多的人信服和接受,才能更好地统一。

(2)“機动车”要素。为了满足各类群众的出行,市场上出现了很多各式各样的车子,其中也包括一些“超标车”,它们的最高时速和电功率等方面的配置都超过了国家标准,由于对“超标车”的认识属性有分歧,导致对该类案件的审判出现问题。有人认为,为了适应国家的法律,只要国家没有将“超标车”的种类纳入机动车种类中,就不能认为是机动车,更不能对驾驶此类车的驾驶员定酒驾,这类车子目前并无法得到准确的法律认定,而且公众对“超标车”的认知也是有限的,所以如果对这类车子的喝酒驾驶员进行全面打击,会导致打击面过大,所以“一刀切”的做法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会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

2.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特点

(1)自从醉酒型危险驾驶入刑法以后,此类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而且醉酒驾驶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由于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在上涨。而且,2011年我国刚把酒驾入刑后,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开始大力打击醉酒型危险驾驶的行为,甚至很多还判处了实体罪名,各大媒体也在极力宣传醉酒驾驶的危险性以及各种以示警示范的例子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在当时确实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后来为了简化处理,提高适用刑法的标准,越来越多的案件开始适用缓刑,违法的成本降低,缓刑的数量持续上升。

(2)醉酒驾驶处理的量刑,在全国范围内,不同的司法机关对酒驾的严查力度不同,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审判标准不够细致统一,所以会出现不同的量刑标准;甚至有时候在相同的时期、相同的时间段、相似的酒驾案件在处理时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3)醉酒型危险驾驶的驾驶员大部分都是对社会认知和自身的安全认识不够到位,这些驾驶员的文化水平较低,不能够清楚地意识到醉酒驾驶的危险性,很多文化水平高的人具有固定的职业,他们会出于他人及自身安全的角度考虑,为了维护工作等方面,谨言慎行,避免自己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而避免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

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

(1)酒驾缓刑使用的杂乱无章。经过近几年的司法裁判,不难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人员适用的缓刑现象杂乱无章,对这类犯罪的刑罚裁量,应该将驾驶员身体内的酒精含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危害性、驾驶员犯罪后的态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之前一贯的作风等方面作为缓刑的考虑因素,但是一些现实的司法实践却不是如此,一些醉酒驾驶员身体内的酒精含量低,且未造成交通事故应该被判处缓刑,一些醉酒驾驶员身体内的酒精含量高,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之后也被判处缓刑,这就使得该刑罚遭到了错误的使用。

(2)量刑的标准不统一。我国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由于对这一罪名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很多地区很多司法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出现量刑不一的情形。量刑时更多司法机关参考的是嫌疑人是否已经自首、自首后的态度、酒精浓度等方面,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地点、时间、犯罪时的主观想法等方面考虑的很少,而且也没有一套完整、合理、科学的审理标准。

(3)轻微酒驾人员被过分追刑。醉酒驾驶员的危险行为应该与被处罚的程度相适应,比如在不同的地区、地段进行的酒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有很大区别,在城市繁华的地段、车流量很大。酒驾的危险系数远远高于在郊区的酒驾程度,这种差别应该在处罚上有差别,但是,一些相关案例的审判结果却十分相似,这样的做法对轻微酒驾人员有点不公;其次,有些驾驶员的身体素质很好,酒量也很好,他们喝酒以后并没有影响自己的正常驾驶意识,相反有些人一喝酒就上头,而且酒量极差,但是仍然开车上路,这些差别在监测酒精浓度时根本不会考虑,只是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这就给轻微的酒驾人员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使他们被过分追刑。

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思考以及解决措施

(1)科学合理地适用缓刑。面对大量的危险驾驶案件的发生,缓刑的适用是很有必要的,对于一些轻微型酒驾人员、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且能够自首、认错认罚等酒驾人员可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缓刑,而且经调查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但是一定要严格适用缓刑,这样才能更好地分配司法资源且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2)完善量刑标准。酒驾罪行是一项轻微的刑事犯罪,一定要宽严相济,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案件,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量刑划分。通过调查各地酒驾的具体情况,明确入罪的标准,细化醉酒危险驾驶的犯罪情形,尽可能缩小自由裁量的范围,在进行处罚时能够按照标准的依据,统一执行使用的尺度,尽可能体现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原则,保证社会的公平。

5.总结

加大宣传力度,减少酒驾情形才是立法者的初心,每个人需要尊重生命,爱护生命,驾驶员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酒驾入刑的方式,让大家遵守交通运输法规,弘扬社会文明。

参考文献

[1]华列兵,王蔚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法律实务问题研究[J].警学研究,2019,01:36-45.

[2]石莹.论醉驾入刑的实施效果与完善策略——以589份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判决书为样本[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0,01:77-83.

[3]商玉玺,秦策.“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缓刑适用困境与反思——以J市403份判决书为样本[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6:79-87.

[4]李春芳.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24):23-25.

作者简介:孙凤良(1982.2-),男,汉族,天津人,本科,市委党校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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