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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谋一套经适房 三人上演婚姻“两重奏”

2020-11-23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2期
关键词:昌平过户名下

2015年,葛女士与董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董先生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经济适用房,并一次性支付房款60万元。因该房未满5年,葛女士购房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约定,房屋所有权证书由葛女士保管,5年后董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她,随后葛女士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没想到两年后,董先生便谎称房产证丢失,并从相关行政部门领取了新的所有权证书。

2018年1月,董先生与边女士登记结婚,6天后两人协议离婚,约定董先生名下该房产归边女士所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年8月17日,邊女士与窦先生再婚,仅过了3天,两人同样协议离婚,约定边女士名下该房产归窦先生所有,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窦先生名下。随后,窦先生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向葛女士主张腾退。于是,葛女士将边女士、窦先生诉至法庭,要求法庭判决认定边女士和窦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无偿转让房产给窦先生的行为无效。

对于这样的连环操作,边女士庭审时解释称,当时是董先生找到她要求其配合,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将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窦先生名下。边女士同时认可其在办理前述房屋所有权变更时,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董先生虽认可3人通过此种方式转移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事实,但否认是他找到边女士办理的。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边女士通过婚姻方式由董先生处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本属无效,其对涉案房屋无权处理。相应的,边女士与窦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就涉案房屋权属的约定也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据此,昌平法院依法判决边女士与窦先生签订离婚协议书中涉案房屋所有权归窦先生所有的约定无效。  (摘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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