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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现途径分析

2020-11-23李青松

就业与保障 2020年24期
关键词:经济社会层面攻坚

文/李青松

遵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阐释的宏观性战略部署,当前我国正在处于脱贫攻坚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决胜阶段[1]。从历史定位角度展开阐释分析,2020年是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开展过程中的决胜之年,也是我国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过程中的起步之年,以2020年作为关键性时间节点,我国将会启动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强国的历史新阶段。从政治定位角度看,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是社会主义中国在当前历史发展阶段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过程中明确提出的观点[2],优质扎实打好脱贫攻坚战是我国在贯彻实践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脱贫攻坚工作是我国在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底线性任务,且只有在实现乡村振兴发展目标条件下,才能确保我国基层农村广泛存在的贫困问题得到有效彻底的解决处置。

一、将攻克阶段性脱贫攻坚问题与攻克持续性相对贫困问题相互衔接

在2019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坚定决心切实打好脱贫攻坚战,建构能够促进相对贫困问题得到解决的长效化体制机制。《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阐释,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官方文件中第一次提及“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且其在具体的观点阐释过程中,将脱贫攻坚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点,从以解决绝对贫困问题为主的阶段,向以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为主的阶段转变。

为切实且充分地打好脱贫攻坚战,应当采取适当手段调动吸引现实社会中的各类组织,以及来源于各个领域的民众参与介入到脱贫攻坚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支持来自广大基层农村的所有贫困农民同步进入小康社会,不仅鲜明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积聚力量实现重大建设发展事业目标的显著优势,还标志着阶段性战略发展目标的具体实现[3]。

从人类物质文明事业的发展演化历程角度展开分析,宏观经济建设发展事业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必须遵照和执行规范化且客观化的基本规律,源于我国正处于并且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着基于不同区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平衡问题,以及基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问题,在此历史背景之下,我国不同地区甚至会在相同时间节点之下处于彼此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时间阶段,客观上无法展示出具备同步性特点的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实现水平[4]。而在此种发展趋势落实到具体化的独立社会公民之时,其具体展现的外在特点将会差异鲜明。

改革开放四十二年来,尽管中国宏观经济事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宏观经济总体规模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在建设成为世界工厂的历史背景之下拥有了世界范围内最为齐全的工业门类体系,但是从人均发展水平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尚且无法为我国民众同时稳定提供符合共同富裕特点的优质化生活。

在上述背景之下,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明确论断,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发生改变,对相对贫困问题的解决处置,不仅是我国未来一段历史时期之内在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过程中需要完成的关键性工作任务,还是乡村振兴事业推进过程中涉及的一项需要致力于长期参与完成的战略性任务。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所作出的战略性判断,城市与乡村之间存在的经济社会建设发展水平不协调问题,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推进过程中遭遇的突出矛盾,也是我国在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事业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处理的重点问题[5],城市与乡村之间真实存在的二元结构状态,是影响制约我国城乡发展一体化实现过程的代表性障碍。当前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农业发展进程中的质量效益获取水平依然存在着较为鲜明的局限性。基层农民在实现增产目标和增收目标过程中的后备动力显著缺乏,基层农村实际具备的自我发展能力尚且长期处在相对薄弱状态。我国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距依然较为明显,其集中表现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水平层面、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供水平层面,以及基本社会保障支持项目提供水平层面等。在我国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之后,不仅要切实采取适当措施修补建设发展事业进程中遭遇的各类问题和局限性,实现对脱贫攻坚工作战略性成果的有效巩固,还要借助于对基本发展机制的改良完善,持续优质解决、处理长期存在的相对贫困问题。

第一,要切实致力于在基本的体制机制层面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平,坚持和保障农业农村事业的优先发展地位,解决基层乡村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水平层面、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提供水平层面,以及基本社会保障支持项目提供水平层面所存在的问题,扎实缩减城市与乡村之间存在的基于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具体推进水平方面的现实差距,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推进过程中具体获取的各项成果,均能被全体国民共同享有。

第二,坚持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作为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具体推进过程中的基本主线,借由推进城市与乡村之间的融合发展进程,有效破解城市与乡村之间既往长期存在的二元对立关系问题,确保中国当代经济社会事业长期处于高质量发展状态和可持续发展状态,在实现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各项设定目标过程中实现对相对贫困问题的有效彻底解决。

二、行政性资源配置与市场性资源配置相互衔接

在我国脱贫攻坚事业的决战决胜历史阶段,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借助于对行政性强制力量的运用,在相对有限的时间周期中之内,将数量规模庞大的多元化资源要素调取并且运用到相对贫困地区,继而支持贫困地区在运作发展基本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过程中,能够切实获取到充足且有效的外部助力条件。

最近几年以来,尽管我国脱贫攻坚工作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获取了良好收益,但是在具体化的工作实践进程中依然长期存在着数量众多的迫切需要解决处理的基本问题,特别是部分历史悠久的深度贫困地区,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状态层面,以及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水平层面存在着较多“陈年旧债”。“三保障”工作目标在具体实现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数量众多的薄弱性环节,尚未建构形成运行稳定且效益获取状态良好的脱贫工作支持机制。覆盖广泛性贫困群众对象的内生动力激发力度存在显著不足,整体性区域经济发展运作能力依然亟待改善提升。切实采取适当措施保障现有脱贫扶持政策的有效性,控制和维持我国现有经济社会建设发展能力的有效性,是我国各地区和广大社会公众共同关心的问题。

当前历史背景之下,中国经济社会建设发展事业推进过程中面对的基本主题,是在做好结构性调整工作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客观上要求做好覆盖我国全体国民的有效性财富积累工作和科学化制度建设工作。

在具体工作实践过程中,要择取和运用适当策略,针对目前存在的指向脱贫攻坚事业领域的各项基本政策展开全面系统的归纳梳理,优质处理好常量性政策制度、增量性政策制度,以及变量性政策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要针对教育事业领域、医疗卫生事业领域、住房保障事业领域、饮用水安全供应事业领域以及社会保障事业领域涉及民生保障需求且在实践层面行之有效的扶贫支持政策,划定为常量政策具体加以推进和贯彻落实,实现对脱贫攻坚工作基本成果的有效巩固与保持。要将针对基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领域,以及生态建设保护领域的支持助力政策划定为增量政策,在持续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过程中,切实实现对贫困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基本需要的充分满足。要将关涉产业扶贫工作领域和基础性工作领域的政策划定为变量政策,遵照具体需求调整政策内容,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具备稳定且充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结语

综合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知道,在社会主义国家实现脱贫攻坚工作目标和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过程中,只有将解决阶段性脱贫攻坚问题与解决长期性相对贫困问题进行相互衔接,才能从本质性层面之上解决基层农村广泛存在的贫困问题;只有将行政性资源配置与市场性资源配置进行相互结合,基于根本性层面将基本发展方式从生产导向转化成市场导向,才能建构形成有利于助推基层农村实现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只有将基础性制度体系建设工作与差异性政策体系建设工作相互结合,才能充分发挥不同地区的能动性和差异性优势,支持各项基本工作在具体推进过程中顺利实现优质且良好的综合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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