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工与非全日制工的辞职程序有区别吗
2020-11-23
小保:
我大学毕业后在某广告公司做小时工一年多了。最近,我向公司提出辞职,老板不同意我辞职,还说如果未经批准就走人,公司会要求我赔偿损失。
请问:老板的说法对吗?我可以一走了之吗?
艾明
艾明:
首先要确定的是,你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果你属于非全日制形式的用工,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规定,你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即通知广告公司后就可以走人,不存在因此而要赔偿公司损失的问题。
如果你的工作时间超过上述规定,你就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是属于全日制形式的用工。在此类形式的用工中,如果广告公司不存在过错,虽然你有权提出辞职,但是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这是员工辞职的程序性规定。即你向公司递交辞职书后,不管公司批不批,你都可以在30日期限届满后走人。你如果违反上述程序性规定,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就得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项目,根据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