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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变迁逻辑与发展理路

2020-11-23古光甫邹吉权

成人教育 2020年8期
关键词:产教职业院校校企

古光甫,邹吉权

(天津职业大学高职教育研究所,天津 300410)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职业教育逐渐走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教育发展的道路。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方向,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断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不同的发展表述及发展内涵。职业教育,曾提出过工学交替、半工半读、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产教结合等不同概念。这些概念是我国职业教育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产生的,尽管其演绎及外延的层次及表述不同,但其职业教育内涵和发展本质是一致的。系统总结我国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领域的实践经验,厘清现代职业教育“产”与“教”之间的逻辑起点与内涵实质关系,对于完善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政策支持及建立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政策的历史梳理

(一)萌芽初创期(新中国成立—197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社会建设及文化教育事业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在学习借鉴苏联等欧美发达国家教育建设成功经验基础上,通过大力发展我国重工业,来提升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1]为进一步培养大批社会主义初期国家现代化技能型劳动者整体素质,调整了国家原有教育体制机制的人才培养模式,初步确立了“职业学校要为工农广泛开展社会服务,教育要为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教育方针,这为我国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的萌芽奠定了基础。1952年,政务院印发《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明确指出“支持教育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相关单位、主要厂矿机构、各企业及各社会农场合作共办”。①1955年4月,国家劳动部等部委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技术学校校长会议,印发《关于提高教学工作质量的决议》,明确指出“职业学校大力开展生产实习教学,要坚持社会生产劳动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提出社会生产实习是技工学校教学的重要构成部分。②195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指出支持大型厂矿、行业企业、合作企业等单位积极参与职业学校办学,确立职业教育校办工厂(或农场)的产教结合办学新模式。这是我国职业教育产教合作发展的萌芽初创期,为以后职业教育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随后,由于受动乱影响,职业教育办学方式遭受到严重的错误批判,职业教育产教结合陷入十年的停滞时期。

(二)重建发展期(1978—1990年)

1978年是我国恢复高考的第二年,职业大学诞生,专科教育随之恢复,也是国家逐步开始恢复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元年,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经济体制改革序幕之年。[2]由于深受动乱影响,全国的教育事业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此期间成长起来的广大青年基本没有接受过学校的系统教育,全社会知识和技术人员都十分短缺。如何给当时的社会上广大适龄劳动者提高专业文化基础知识和职业技术水平,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成为政府一项紧迫而重要的政治任务。1979年颁布的《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提出“职业学校教学应大力与社会实际生产劳动相结合,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应用能力”,③并强调学校教学生产实习应尽可能地贴近企业生产实际,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企业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安排好相关企业专责协助学生的生产实习。这一规定性条文首次以国家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教学与社会生产不可分割的关系,以及职业教育要秉承教学与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初步勾画出我国职业教育在产教融合政策上的基本雏形。[3]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鼓励各单位合办联办、各行业企业个人及集体、各部门自办或与教育部门联合开办各种职业技术学校”。④提出注重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业务部门办学的积极性。《决定》在《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将学校教学与区域社会生产实际结合的产教融合上升到教育部门与行业产业部门联合办学的发展战略目标。1989年国家劳动部印发《关于技工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技工(技术)学校要深入实施院校专业教育和社会生产实际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专业基础基本知识及专业技能方面的培养。

(三)改革探索期(1991—2013年)

199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过程中,大力倡导工学结合、产教结合,提出企业支持并配合各类职业技术和培训中心实习活动,秉承职业技术教育“大家来办”的方针,发展企业、行业、事业单位的联合办学,指出职业教育要积极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在农村要重视办好直接为农林牧业服务,在城市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技术工人水平培养。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倡校企联合办学,走产教结合的发展之路,逐步做到以厂(场)养校教育理念。该文件的颁布,标志我国职业教育产教结合正式进入一个新的改革探索期,也表明国家已经意识到需要进一步丰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涵。

1995年10月,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推动职业大学改革与建设的几点意见》指出,加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与社会生产单位的联合办学,积极探索实行校企结合办学模式,同时指出大力探索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等产教结合实践,不断增强职业学校的办学活力与自我发展能力,以提升学校在区域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社会促进作用。这是自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国家宏观政策层面上,要求教育与社会产业联合办学的明确表述,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正式进入了历史发展的新阶段。1996年9月,国家《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和实施,明确职业教育发展应当实行产教结合教学模式,支持职业学校由社会多主体联合举办,进一步确立了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的法律地位,为现今职业教育开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提供了良好借鉴。该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从国家政策的层面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职业教育地位得到明显提升,从此职业教育拥有了自己的法律。在国家首部职业教育法律实施的基础上,随后相继出台了更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措施,推动职业教育不断创新发展和深化。[4]

200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企业行业和职业学校要加强校企合作,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的多元办学格局,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同时确立了政、行、校、企协同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组织布局。200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区域内社会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学校“订单式”人才培养,全面配合职业学校关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开创了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的人才培养新模式,丰富了我国职业教育不断发展的内涵。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职业院校大力创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发展新模式,并指出广泛依靠社会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开展半工半读、工学交替教育试点,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并给予参与企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行业协会及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了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新要求。[5]2010年,国务院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及社会经济规划当中,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全程参与职业教育的联合办学机制,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化、制度化,鼓励企业行业加大对职业教育办学的投入力度。

2011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职业教育产教合作要充分发挥社会企业行业的指导性作用,促进企业生产过程与教学过程对接。201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职业院校大力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具有高素质技能人才。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提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对我国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的进一步深化。

(四)创新发展期(2014年—至今)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经过七十年的发展历程,已基本形成了东部及东南沿海快速发展的层次分明、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职业教育发展新格局。职业教育已占我国整个教育事业规模的一半以上,人们的观念从开始的职业教育是“有学上”到职业教育是“上好学”转变,职业教育从外延式规模型向内涵质量发展型转变。

从2014年以来,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突出了一些行业企业与国家职业院校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育人的主体地位。2014年,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首次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社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体办学作用,并提出职业教育以产教融合为发展主线,建立行业企业、地方各级政府等共同参与职业教育制度创新教育平台,建立重点产业技术积累创新联合体,标志着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领域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过去社会上红花“配角”变成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绿叶的“主角”,也意味着职业教育已经从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等创新的具体层面,进入到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治理、协同发展、协同育人的制度化层面。二是推进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专业化,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共建共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管理机制。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⑤这是从国家层面首次提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新要求,是对职业教育产教结合发展的再提升,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内涵。2014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校企共同培育、共同管理,成为职业教育向纵层深处合作的新发展。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了职业教育发展的顶层设计,制定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相应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长效管理机制。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区域社会行业企业与地方职业院校的产教融合实质内涵。2017年12月底,国务院又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促进职业教育资源和区域社会产业联动发展。提出健全国家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用大约十年左右时间构建区域社会产业和职业教育统筹融合发展的新要求,并对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协会等进行了重点任务分工,要求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的协同联动进一步加强。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该文件是关于我国职业教育实施产教融合首个法规性管理文件,为职业教育实施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发展提供了具体操作性依据和法律保障。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到2022年培育数以万计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推动建设3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职业教育集团化、专业化的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教育基地。因此,产教融合能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对产业转型升级支撑引领作用,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是适应新常态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路径。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较晚,目前正经历由政府主导的办学模式逐步向多元化合作办学主体模式的转变。为适应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新要求,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升级,企业、行业、政府、院校等多主体联合办学模式成为新时期职业院校办学的新趋势,这一模式为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6]

目前大多数职业院校都在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发展新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对我国中东部和西部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调查研究,可以看出东部地区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时间较早,合作形式更加多样灵活,合作的层次和水平也较高,融合的程度也较深。相比之下,中部和西部地区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形式、层次和水平上相对较低,这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社会需要密切相关。

二、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职业教育作为与社会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相关的教育类型,担负着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培养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所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历史重任。因此,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校企合作的重要衔接途径,是作为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近些年来,随着国家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得到快速发展,产教融合模式也进入到职业教育稳步发展历史阶段,现阶段职业教育虽然呈现出比较好的发展趋势,但仍存在诸如发展空间不足等问题。

(一)可操作性的有效治理法律体系缺乏

目前,从整体形势来看,虽然我国职业教育关于产教融合的法律及相关政策的文件较多,但缺乏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实践性文件。我国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政策颁布数量从2008年开始不断增加,从内容分析上看,大多数政策基本上是关于指导性及建议性的政策,配套性、落实性的政策很少。有关校企育人的政策实施性意义不大,很多文件只是涉及产教融合,很难详细地制定该如何落实下去的具体措施,导致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不知道该如何发挥其有效作用,使相关参与主体处于较为冷淡的状态。同时有些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直接相关的法规基本缺失及缺乏具体法律法规支撑和保障的指导作用,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和激励机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执行力也相应变得较弱,故无法客观、有效进行检测和评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具体实践成效,校企双方的合作也未能得到地方政府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从而极大制约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联动发展。

当前,国家虽然出台了许多关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文件、相关法规,明确提出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必由之路,同时高职院校也开展了一系列试点实践探索,但事实上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更多停留在表面的会议上、签订协议上及少量的实习实训和订单就业上,没有真正开展深层次合作,使得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实践往往流于形式,产教融合政策带有一定的随意性。没有真正制定能支撑产教融合的涵盖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的法律和政策,没能形成有效的长效机制,没能很好激励企业行业融合职业教育的动力机制。在体制机制上,由于产教融合涉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等多个条块分割的职能部门,协调成本较高,使得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程度不够深。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过程中,企业广泛、积极参与尤为重要,如果参与企业仅想在合作中获得利润价值,职业教育的“产教”就无法真正实现有效深度融合。除了国家法律体系及相关政策之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评价机制、标准体系、绩效体系等配套制度也相应缺失,不能有效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供足够的法律支撑。在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浪潮下,大数据时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引领作用逐步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加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绩效体系、分析体系、评价机制等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在产教融合实践中的运用,能及时快捷反映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社会经济效益与实际应用水平。201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第三方评价机构积极参与现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社会实践评价当中,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评价机制。

(二)政府主导作用相对较弱

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健康发展的关键。目前,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治理体系建设中政府主导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的统筹规划,更需要政府实行优惠政策或设立专项资金。新形势下我国各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存在不平衡现象,东部及沿海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好于中西部地区,且地区之间职业教育发展差距也比较大,校企双方普遍表现为“有合无融”的社会局面。[7]对产教融合深层次合作认识不足,基本上还是停留在校企合作形式上的关系,没有真正形成深层意义“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职业教育双方利益共同体关系,人才链、产业链与专业链彼此相互脱节现象比较严重。政府对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主导的管理成效不是太高,近几年虽然我国对于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之间建立了联动协调机制,但在统筹职业院校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功能上,政府作为行政主导部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职业院校管理体制不完善

要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需进一步探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新模式、新发展、新方法。首先,企业市场化的运行体制与职业院校的管理机制难以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形成有效衔接;其次,职业院校要培养满足行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不能仅依靠院校一方的办学力量。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也比较低,总认为人才培养是职业院校的事。同时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课程设计、专业建设的全过程与行业企业互动少,也难以形成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人才输送的长效管理机制;最后,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经过职业院校多年内涵建设,特别是经过国家示范校、骨干校及优质校内涵建设,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基本每所职业院校已拥有一定规模数量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但职业院校“双师型”专任教师缺口数量仍然较大,大多教师在专业知识传授、实践操作、实训教学、专业指导能力等方面普遍居于中等水平,与职业院校需要的既有丰富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又有较强实践教学经验的“双师型”专业教师差距甚远。

(四)企业的“产”与职业院校的“教”不相适应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背景下,通常是由地方政府主导,职业院校主动寻求区域合作企业,学生培养和管理也是由院校负责,院校在产教融合当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企业相对处于从属地位。

同时,政府在制定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办学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对社会行业企业的激励政策不够。由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最大化利益,事实上,企业不但没有获得相应利益,反而会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责任意识也不强。于是出现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产教融合缺乏深度运营和交流管理平台,也就出现我们平时所说的“企业冷、学校热”的尴尬社会现象。院校的培养目的倾向于学生学术成果、知识创新、专业技能等社会价值。我国职业教育总体文化层次较低,院校教育没有完全打破解放和发展个人能力的传统,院校毕业生进入职场工作岗位往往不能满足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需要;由于受新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大潮影响,企业更注重的是新设备技术投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缺乏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办教育意识,因此二者彼此利益诉求存在严重分歧,造成大部分企业合作意识淡薄,并停留在表面上,缺少深层合作积极性。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维度的合作共赢体,要充分发挥产教融合的作用,双方共同致力于院校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不能仅靠职业院校的“一头热”,企业要积极深度参与其中。

(五)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足

产教深度融合的表现之一是职业院校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但是,由于目前校企合作方面及职业院校办学目标存在机制体制性障碍,使得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课程设置、专业设置等方面不能与区域经济社会的支柱产业有效衔接,人才培养方式以及教学过程等方面都滞后于社会及企业的人才发展需求,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规格方面没有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此外,职业院校缺乏大量真正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师,也影响了其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

三、深化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实施策略

为解决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主要问题,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成功经验,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施探索:

(一)政府立法和出台搭建产教融合平台相关政策

政府和市场是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机制建设的两大基本力量,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的统筹主导作用,又要尊重市场在产教融合中起决定作用的规律,明确地方政府、职业院校、学生、行业企业等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将很多鼓励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优惠政策纳入其中,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责任和义务,造成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总体不高。[8]

因此,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各相关部门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主体职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辅助法规体系。同时,应尽快出台国家《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产教融合经费投入比例不低于国家GDP总量的1%;[9]通过量化措施强调各类机构承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具体任务,如地方政府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管理基金及成果转化担保管理机构;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联合办学的予以部分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通过利益的合理分配、知识产权的共享、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减免等方面的政策细节来制订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以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手段来调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各方的相关利益,鼓励行业、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率先参与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办学当中来,同时国家可探索建立由行业指导、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办学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发展规划、经费投入、教学管理、实训基地等方面的优势,让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发挥指引性作用。

地方政府牵头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部门,成立区域经济社会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地方职业院校的发展规划、招生就业、人才培养、专业与产业发展对接、课程开设等进行指导,负责为职业院校与区域社会行业企业之间的校企之间深度合作和学生顶岗实习实训等牵线搭桥,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院校应积极主动对接地方行业企业发展需求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职院校是由原来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或职业技工学校)转型升格而发展起来,大部分高职院校具有一定的行业企业发展背景,因此,导致部分高职院校办学定位不够准确,在院校人才培养、招生规模和专业设置等方面上追求多而广、大而全,与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联系不够紧密,跟不上国家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的步伐。在未来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建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产业发展情况和发展战略,对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进行资源整合,明确各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办学定位、专业发展方向,将有限的教育资源集中投入到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和实训设施建设当中上,防止院校教育资源分散投资或者重复投资造成资源巨大浪费。[10]具体如下:

1.专业建设对接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需求

专业建设是职业教育开展教学工作的载体,职业教育要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调整优化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和结构布局,重点建设社会需求旺盛、社会服务结合紧密、人才需求量高的专业。从我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调查情况来看,大部分毕业生在区域经济社会行业企业就业,这符合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职业院校的专业招生类型、招生规模、人才培养等必须精准对接区域社会产业人才发展需求。只有这样,职业院校才能培养符合行业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业技术技能人才,才能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提升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赢得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普遍认可度。因此需做好以下两点:第一,职业院校在制订招生计划、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等之前,要广泛深入行业企业进行专业人才需求调研;第二,应实施专业动态调整运行管理机制,及时撤销社会淘汰及就业率较低的专业,设立新兴市场专业,合并相近专业,不断强化行业产业与职业院校专业建设的联系,使专业建设紧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步伐,增强职业院校在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认可度和吸引力。

2.课程建设对接职业岗位能力发展需求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专业基础知识和职业技能水平提高的关键所在,这就决定了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应与区域经济产业人才需求精准对接,并从职业岗位的“行动导向”、“能力本位”的需求出发,构建以知识、能力、素质三个系统相互支撑专业课程体系,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不断深化。第一,课程建设中对专业核心能力课程,应由企业一线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共同开发制定。校企共建专业技能核心课程既能增强专业课程设置的实用性和科学性,又能确保专业课程内容的使用效果。第二,课程建设应充分吸纳区域经济社会产业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和新要求。同时教材内容不断更新也是课程建设的核心要素,因此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要高度关注行业企业的最新科技成果和发展动态,将企业的新标准、新工艺、新技术、新要求引入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当中,以培养更加适合区域社会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三,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标准要对接区域社会产业职业岗位能力标准。在制订课程标准的过程中,依据不同工种岗位、不同级别的职业资格认证,参考借鉴区域经济社会行业企业各职业的技能标准,制订不同阶段的学生课程标准。同时课程标准也是对学生完成一定阶段学习成效的评估标准。

3.院校师资队伍对接行业企业的专家技术能手

专业建设的基础是师资队伍建设,职业院校应着力建设一支与办学目标发展相适应的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专兼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这是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重要抓手。多年来,我国职业院校师资队伍数量严重不足,尤其是既具有讲授实践技能,又具有讲授专业理论知识课程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更是严重匮乏,严重制约了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因此,职业院校必须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对接行业企业骨干人员、专家技术能手等模式拓宽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引进渠道,同时职业院校应加强自身培养,提高院校师资队伍的授课能力,达到整体提高职业院校师资队伍教学水平。第一,职业院校要改变新教师招聘方式,改革教师人事管理制度,不断引进区域经济社会行业企业专家技术能手、骨干人员等充实到职业院校专业教师队伍当中。第二,职业院校要通过培养、培训、进修等方法,不断提升自身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及管理水平,积极鼓励职业院校一线教师深入行业企业顶岗实习、挂职锻炼等形式,到企业了解现代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理念、技术开发等模式,不断学习企业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同时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利用自身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区域行业企业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提供咨询服务,实现不断提高自我与创造社会价值的“双丰收”。通过行业企业的专家技术能手对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不仅能让学校人才和社会性人才相互融合、互为补充、形成合力,还能改善职业院校师资队伍的来源、结构和素质,从而构建起的职业院校更加强劲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4.职业院校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对接区域经济产业的产研需求

职业教育是培养学生以实践动手能力、技术服务为主的一种类型教育,实践教学是职业院校专业核心技能课程的主要教学环节。因此,职业院校在进行产教融合的过程中,要注重实践教学建设平台对接区域经济社会产业产研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完善职业教育实践育人体系建设。第一,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平台建设要精准对接区域社会产业职业岗位的发展需求。一方面,职业院校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不断根据行业企业的实际生产需求和工作情境来购买相关实践设备和实践场地;另一方面,教师在日常实践教学内容上要根据行业企业的职业技能水平来确定教学内容,且应充分体现行业企业工作岗位的具体技能要求。第二,职业院校实践教学建设平台对接区域社会行业企业的技术研发需求。通过有效对接,既能深化职业院校实践教学“产学研一体化”的程度,又能降低职业院校研发基地和实验实训基地的投入,进一步提升职业院校为区域经济社会技术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可谓一举多得。

(三)融入先进职业教育理念,改革教育管理机制和运行体系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向其内涵发展本质的回归。将产教融合的理念贯穿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当中,将“知行合一、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深化院校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11]将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职业院校要将对新招聘专业教师且具有3—5年企业实际工作经历(或经验)作为准入的必备条件之一,确保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就区域经社会产业(行业)人才培养要求、规格要求、评价标准等方面,主动联系行业协会、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必要决策程序和实施依据。地方政府应深入推进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产教深度融合,汇聚产、教两方面力量和资源,建立相应的工作约束机制,共同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四)规范行业企业职业资格认证,积极推动员工专业技能培训

我国现正处于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期,原来的劳动密集型、资源能耗型的低端、社会污染大产业正逐步退出历史舞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后,原有的一部分没有经过正规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工人、农民工、产业工人等人员无法适应现代企业职业岗位用工的需要。同时大多数社会行业企业对从业人员资格技能有一定的要求,且对从业人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需求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目前我国除一些特殊职业岗位需持证上岗之外,大部分职业岗位还没有要求从业人员需有资格证书的规定,因此从业人员对获取岗位技能资格证书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不高,制约了我国劳动力整体技能水平的提高。我们可以学习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成功经验,行业委员会及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可以逐步规范行业企业的职业岗位用人需求,逐步推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如2014年,湖南省建设厅发文,确认一批具有建筑行业职工培训资格的职业院校,要求到2016年湖南省完成一级建安资质企业职工的从业资格培训;要求到2020年底全省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取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职业院校可与区域经济社会对口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大力开展行业企业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形成职业院校从过去单一学历教育到区域社会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历教育、企业在职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于一体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真正实现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发展局面。

(五)建立和健全职业教育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为顺应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建议加快建立和健全我国职业教育产学研合作机制。第一,在职业教育领域牢固树立产学研合作的教育理念,引导和鼓励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创新联动机制。第二,加快建立健全我国职业教育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职业教育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的各自权利和义务、责任,应制订具体可操作化的管理办法。第三,建立和健全职业院校与区域社会行业企业联合制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开设专业、联合开发校本课程的合作管理机制,使职业院校的教学内容与区域社会行业企业需求紧密结合。

【注释】

①周恩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J].人民教育,1952(5):56.

②第一次全国工人技术学技校长会议.第一次全国工人技术学技校长会议关于提高教学工作质量的决议[J].劳动,1955(10):1.

③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劳动总局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试行)(〔1979〕劳总培字6号)[Z].1979-02-20.

④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85〕21号)[Z].1985-05-27.

⑤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Z].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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