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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摔倒身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020-11-23施倚

劳动保护 2020年6期
关键词:易安收尾工伤

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员工王某下班回宿舍途中,行至宿舍大门台阶处时,不慎摔倒,伤及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况下,还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即指伤害的形成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即与从事的职业活动紧密相关。而王某是在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倒致死。其摔倒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上述条款适用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情形。王某并非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而是在下班途中摔倒致死,其死亡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故其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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