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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研究

2020-11-23黄思翰

就业与保障 2020年13期
关键词:矫正工作者队伍

文/黄思翰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专门的国家机关,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决定或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1]。而作为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自然肩负着“教育”和“改造”社区服刑人员的重大职责。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不仅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履行、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质量和社会监管秩序的和谐稳定,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2]。随着科技、文化以及经济领域的飞速发展,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构建完整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服刑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刑罚执行的本质是降低再犯罪率,促使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狱内关押导致的体制化和交叉感染现象成为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造成重大阻碍,而社区矫正恰恰弥补了这个漏洞[3];二是强化社区矫正的教育改造效果,降低再犯罪率,维持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三是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减轻矫正工作经费短缺的压力,促使社区矫正改造职能的回归。

一、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现状

(一)矫正保障基础薄弱

虽然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场所的条件也较原来有了质的飞跃,但在社区矫正装备方面还存在电脑、交通工具、办公设施不齐全等问题。社区矫正的适用可以在极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司法资源,智能设备的采购,走访的经费以及循证矫正的成本都需要司法资源承担,这些经费如果不能落实,会严重阻碍矫正教育的工作进程。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数不足

面对日益增多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数地区的社区矫正中心和司法所并没有及时增派人手,有些县级地区甚至只有一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人员。虽然抽调社工的方式缓解了部分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局力量不足的问题,但作为问题本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身份和保障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由此引发的专职社工准入条件不规范、分工难以明确、人员流失严重等问题,给建成结构完整的社工队伍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三)社区矫正工作者水平不高

首先,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必然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性质,正确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其次,社区矫正对矫正工作者的综合能力又有着极高的要求,不仅需要在工作中协调事务,而且要具备和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的能力[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应善于利用周围的社会资源,尤其是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结合专业的矫正技术与方法,有效地开展工作,从而达到预期效果[5]。社区矫正的对象是人的心理和行为,必须要由具有专业工作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现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确具备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但普遍缺乏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技能,距离能够将专业知识予以运用还有较大差距。

(四)执行的权威性不足

与具有刑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相比,司法行政部门自身职能相对较弱,对社区矫正人员起不到刑罚执行应有的震慑作用,极大地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在实际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某些违规行为,社区矫正中心通常只能进行简单的批评教育,缺乏强制力的约束,不仅会造成服刑人员的肆意妄为,更容易造成工作人员的不作为,社区矫正最终沦为披着“刑罚”外衣的纸老虎。

二、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费保障落实不彻底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酬、工资待遇普遍偏低,进而导致吸引不到人才的问题。一方面,专业的矫正技术需要专业人才来运行;另一方面,没有优厚的福利待遇,工作者的工作态度也会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到矫正效果。当“经济基础”无法保障时,“上层建筑”往往会成为一纸空文。不仅使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资待遇得不到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标准较低,只能维持基本工作的开展,无法保证社区矫正教育活动开展的多样性,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日趋艰难。

(二)人才培训体系不系统

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一个系统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培训计划。一方面,我国在本科教育中对社区矫正就没有充分开展,目前我国只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开展了社区矫正本科教育。与此同时,由于目前全国各省市的大多数社区矫正工作者都属于雇佣人员,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此工作的寥寥无几,这就导致了人才的双向浪费。从教育计划到就业计划都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划。另一方面,工作者上岗后得不到长期的、系统的、科学的职业培训。工作后的培训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很好地避免工作者在工作生涯中的故步自封,永远接受新知识、新思想、新经验,才能在工作中得到有效的“续航”,为一个职业添砖加瓦。

系统的培训不仅局限于上岗前和上岗后的培训,更有学科之间的交叉问题。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都有所涉猎,综合地运用这些学科的知识来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帮困扶助。可是现实情况是工作人员并没有如此高的专业素质,并且在上岗前或者上岗后都没有得到系统的培训与学习,这对矫正工作的实施是非常不利的。

(三)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考核标准不完善

根据现行实施社区矫正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司法机关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当制定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计划,明确社区矫正教育的主题、组织教育的形式和相关责任人。然而对于实际工作中教育计划的制定,教育主题的明确以及相关责任人工作是否落实的问题,都没有进行相应的监督和检查。绩效考核作为一种考核标准的科学指标,被充分应用于诸多领域。但是,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导致社区矫正队伍中的许多成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不强,进而影响到整个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措施

正如前文所述,社区矫正在推进队伍建设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打造一支专业素质强,内部机制完善的队伍已经刻不容缓。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建设。

(一)提高投入,加强经费保障

地方党委,政府以及财政部门应当为社区矫正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与财政部门配合,制定当地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经费标准,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予以全额足额的保障,从而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社区矫正的经费应采取由省级财政划定标准并进行分级补助,县级财政按照省级划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乡级财政适当补助的模式。

(二)完善机制,增强队伍力量

1.核准编制,扩充人员

要增强社区矫正的队伍力量,首先要充实司法所的人员数量。对于司法所人员的配备应采取阶梯式的方式,既要配备年轻的干部,又要配备经验丰富的干部,应当开展司法所工作人员年龄结构的优化工作,使各个年龄阶段的工作者都能充分发挥出自身作用,同时应统一工作人员的准入标准,如果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报请县(市、区)组织、人事及时进行公开招录。

2.扩大对辅助力量的招募

首先,建立一支社区矫正的常态化队伍。在充实司法所人员整体力量的同时,还要增强社区矫正队伍力量,缓解司法所人员的工作压力。社区矫正的实质,是将犯罪人由“被动接受矫正”的角色转化为“自愿参加矫正”的过程,而基层组织作为完成转化过程的中坚力量,自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对犯罪人开展矫正工作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的影响,具体矫正工作的开展,应该由熟悉当地区具体情况的村和社区干部进行指导,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社会性”的显著优势,把村和社区干部打造为一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常态化队伍。

其次,面向社会招聘,建立一支社会矫正志愿者队伍,切实提高志愿者队伍的能力。将社区志愿服务的理念予以广泛传播,使更多拥有各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士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倡导无私奉献精神的同时,予以适当的补助或奖励。可以通过与设有对口专业的高校签订实习计划方法的方式,推动学术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合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建设的进程,同时还可以组织发动公、检、法、司有关在职干部或退休干部,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部分人有丰富的刑事司法经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司法所人员执法经验的不足。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1.矫正教育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广泛性

首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服刑人员,其个体的身份、社会地位以及经常活动的场所往往不同。面对如此明显的个体差异,采用单一的矫正内容与方法常常收效甚微,因此,只有社区矫正教育的内容具有针对性,才能真正做到“因病制宜”。其次,与狱内矫正不同,社区矫正的执行场所使其拥有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因此,在原有的矫正教育内容的基础上,应融入普法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内容。与此同时,想要矫正教育真正达到目的,还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教育评估机制,对社区矫正人员定期进行问卷调查、走访跟进、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评估教育矫正的效果,发现问题症结,从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方法。

2.提高队伍的素质建设

一是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规范化建设。应当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其他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中招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并由各高校的社区矫正专家负责其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工作。同时建议参考公安机关模式,将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列入警察队伍进行管理,其任职条件和考评体系可以参照公安、监狱、强制戒毒警察进行。

二是加强从事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在中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事务的管理基本上都由专职人员负责。他们的专业素质不仅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而且已经成为直接决定被矫正教育者改正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更应该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准入门槛,在年龄、专业、工作经验等方面增设限制,从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核心力量。

三是,加强区域社会矫正团队学习和业务训练的专业化。一方面,应当建立与教师相同的持证上岗机制,社区矫正工作者只有经过培训并且通过考试后才能获得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资格,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工作证和档案信息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建立阶段性的培训计划,地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各省执法人员的定期培训工作由省内专门开设的执法培训机构负责。对于各省执法培训机构人员的统一培训,则由司法系统内的高校负责组织。同时,还应当建立检验培训效果的考核机制,采用问卷调查和与学员面谈等方法,发现培训方案存在的不足并予以及时改进,从而更好地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法能力。

(四)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考核作为一种奖惩激励机制被充分应用于诸多领域,制定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薪资福利直接挂钩,不仅能够提高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更能营造出公平的良性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社区矫正管理监督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上的协作,同时起到制约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运行。

四、结束语

在当前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社会大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加强经费保障、增强队伍力量、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该举措不仅能解决过去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存在的矫正保障基础薄弱和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数不足问题,还能弥补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限性,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过去普遍缺乏刑罚执行、社会工作技能走向正规化和专业化,打破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形成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多元化的格局。充分体现了以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和以提高罪犯矫正质量为核心的理念,是新时代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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