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信访改革问题对策研究
2020-11-22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徐维新
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徐维新
在政法机关领域,信访问题与工作方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难有效契合依法治国方略,因此改革势在必行。中央政法委早在2013年初,就积极开展了涉法涉信访改革工作,其核心在于“诉访分离”,并确定为政法系统的“四项重点改革”内容,在法治化轨道处理涉法涉信访问题。
一、公安机关信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程式运行问题。经调查研究发现,“诉访分离”是公安信访改革的重中之重,向法律渠道导入非法律渠道,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促使信访部门的职能状态逐渐恢复到初始阶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体现为信访事项三个主线的运行程式,受理审查、公安内部法定渠道导入、外部法定渠道导出等,改革的成功与否与运行程式的顺畅性、有效执行息息相关。为充分掌握公安信访部门对于受理审查机制的具体执行情况,可采用两种方法访问负责公安信访接待的工作人员,即访谈法、观察法,对近期的全部接访登记簿册进行认真查阅。
(二)配套机制问题。公安机关为认真做好信访改革工作,现专门设立了10个配套措施,其中三个机制最为重要,且最符合上级公安机关的配套规定。1.信访事项终结机制。在公安信访改革中,对于信访人履行完毕或主动放弃履行法律程序、坚持事项、履行信访终结程序十分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流程改革的重要出口,也是信访事项在法定程序运转之后的退出机制。站在公共管理伦理学角度上,当前所具有的公安机关信访终结制度对于公平过于强调,但不重视效率,不利于改革信访退出机制,具体体现为:终结裁定机关较高、终结范围有待商榷、终结程序繁杂和标准较为模糊。总之,现行终结制度效率比较低,会直接影响信访事项的申报终结,因此在现有机制下不利于推进公安局信访终结机制,改革出口缺乏顺畅性。2.信访责任倒查机制。在公安信访改革中,将信访责任倒查工作当作重要配套机制的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充分保障导入机制的后续工作,在法律体系内为更加公正、公平地处理群众各项信访事项,可以充分借助信访责任倒查所具有的事后监督功能;另一方面,全面辅佐信访事项的办理,纠正原始办案执法过错与补正工作瑕疵,在信访事项办理中缺一不可,这不仅在于回应广大群众的信访需求,也是全面审结、认定信访事项的最终标准。3.对信访人的帮扶救助机制。站在政府机关的角度上,相比较于其他方法,采用经济救助方式更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而对于众多信访人而言,信访目标在于得到经济利益。换言之,针对公安信访事项,采用经济救助手段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总体效果明显优于非经济性救济手段或不适用经济救助。
(三)目标实现问题。公安机关在启动“诉讼分离”的程式后,可以完全达到标准操作的理想状态,该程式成败的关键在于导入法律程序的后续环节流转是否顺畅,在法律渠道内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1.导入情形设定与执行。在导入情形角度,市公安局严格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对法定程序办理导入情形进行依次列举,如涉及具体行政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等。公安机关在办理现场,对于办公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等,信访人如果存在疑问或者提供了线索、侦办意见、检疫、违法犯罪问题等,则禁止导入现案处理程序,若问题存在于信访程序处理,则不利于处理现案。2.法律渠道导出的外部制约因素与实效问题。公安信访改革存在信访事项导入法律渠道的情况,然后一部分向人民检察院与法律的相应法律程序中导入。
除此之外,在适用导入法律程序上,一些信访事项与刑事、司法类事项管辖范围不明确,在导出程式上避免出现相互推诿和真空位置循环的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因信访工作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极易出现各种问题,如程序、部门对接不畅等。
二、对策研究
(一)标准操作规程。在公安信访改革过程中,为强制执行各部门、有效衔接各个步骤,致力于改革中各种操作性问题的解决,制定科学的标准操作规程十分有效。该规程的存在便于管理,可将标准流程确定下来,确保原有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步骤实行,又能够提供新进工作人员提供重要依据,如此可以有效防止错误,避免产生不良影响。若信访改革本身的意见是规范、方案是程序,则程序之下的具体操作手册就是所谓的标准操作规程,结果在于诉访分离。1.设计原则。信访人是信访事项的提出者,在制定与运行标准操作规程的过程中,从开始接受信访人与事项开展,为实现“诉访分离”目标,需要严格坚持三项原则。其一,信访人与事项分别流转原则。即按照信访人回流信访情况,制定科学的规定程式与合理引导,做好释法答疑与疏导教育工作。其二,各步骤连接点细化原则。对于各步骤连接点缺失,必须严格围绕各细化性实施环节来制定标准操作规程,如转送单、反馈单、交接单、电子台账等,在操作规程中列入各要件,对适用于各环节的连接点一一明确下来,同时将强制性与监督性操作要素赋予重要的、极易被弃用的环节,如领导审批等。其三,明确流转出口原则。即标准操作规程存在信访事项后,需要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法律渠道救济情形等进行正确区分,将两条线路的出口设定下来,即外传、终结,教育标准操作规程本身,出口之内不存在任何捷径、之外不存在任何程序,以此可避免实施者出现步骤废弃的情况,确保能够正常应用标准操作规程。2.有机结合公安信访功能定位与标准操作规程。在功能定位准确的情况下,需要按照一定救济功能与法律渠道导入情形进行全面细化,即信访权利的缩小与法律渠道权利的还原,做好全方位与全时段的调查研究,在外部积极开展协商性的讨论与认定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对现有信访事项类型进行充分利用。3.标准操作规程和体外监督机制的双向互动。在监督制约机制合理的情况下,可为正常执行标准操作规程提供充足的制度保障,针对其中所存在的不良现象可以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且对于反规程与逆效果情形,需在标准操作规程中进行回应,矫正以后迅速处理。
(二)方案模块关系和运行。经研究发现,公安机关信访改革存在各种问题的原因与各种因素有关,如思维理念、内部制约、人制干扰、外部环境,若关于标准操作规程的设定与执行才是方案运转的主要核心部件,则在整体方案中需要抓住上述根源,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权衡与改进。1.公安信访功能的地位处于模型顶端,能够提供一定的理念基础来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是方案的控制中枢,其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决定该规程的制定、执行,且与改革工作辅助机制息息相关,也会影响到外部环境的营造。2.尽管监督制约机制不能直接在标准操作规程内设定,但是会直接关系到如何合理、有效地运行该规程,在某种程度上是该规程核心运转部件的检修工、报警器。在这项工作的具体制定、执行过程中,需要涵盖多种机制,譬如规程运行检测、操作规范度监管与返回流机制。
(三)重心向基层下移。为赢得广大公众的信任,公安信访改革需要致力于自身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基层单位需要致力于法律运用意识、能力与水平的显著提高,针对其中所存在的问题能够从根本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减少信访事件的出现。将公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针对信访事项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解决,对广大群众的信访诉求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
(四)改善现有工作机制。在信访改革后续工作中,为真正纳入法治轨道来解决信访问题,需要建立一整套健全、规范的工作机制,确保各种问题有效解决。一方面,积极改善受理与交办机制。为正常的运行信访制度,需要削减信访存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进行创新与改革。按照公共机关的要求,对广大群众的信访需求进行依法处理,确保法律渠道的及时回归,按照多转办少交办、多督导少指令的原则解决群众信访事项;另一方面,积极改善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工作机制。证据收集不规范、对事实或情节表述不准确、法律条文不能准确规范地引用、各个程序不规范、内容欠妥、逻辑缺乏严谨性、书写错误或疏漏等在公安机关中比较常见,为此需要对其责任认定主体进行确认,认定执法过错,并完成实体认定、追责规定的制定。
三、结语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稳步推进司法、行政机关改革的问路石,是我国社会调整与革新信访格局的样板工程,在这项整体改革当中,公安信访改革始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且公安机关同时具有两个角色,即执法机关、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能够充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稳定,但是在改革过程中面临严峻的高发事态,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多症结与难点。因此,在新时期,公安信访需要认真做好改革工作,依法处理诉求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