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两国文物建筑修缮思路比较
2020-11-21阮芸
阮芸
福建省厦门大学嘉庚学院(363105)
1 德国对于文物建筑的定义和分类
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文物建筑在德国也是文化保护清单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物建筑的“文物”二字意味着此建筑历史悠久,同时又具有重要的文化历史意义。在这里,文化历史的指向是多样性的,如文化的历史、技术的发展历史、城市发展史、民俗、社会发展史及经济发展史等。当然历史上重要的纪念日或某一位重要的人物也都可以对文物建筑的确定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文物建筑可以是一个单体的建筑,也可以是一组完整、庞大的建筑群,如教堂及其周边的建筑和设施,甚至可以是整个城市。
德国的《文物建筑保护法》明确规定19世纪前的大部分建筑都属于文物建筑,包括大部分的民居。德国南部巴伐利亚州的班贝格小城就是很好的例子,城中从11世纪至18世纪的历史建筑是中世纪教堂、巴洛克居民住房和宫殿的完美结合,生动地展现了整个欧洲建筑艺术的发展历史,因此班贝格在1993年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而对于20世纪初的重要建筑,德国文物保护法同样承认其为文物建筑,如1972年为奥运会修建的慕尼黑奥林匹克球馆就是典型的例子。
德国文物建筑的分类非常宽泛,包含了许多方面,有些建筑分类在我国并不常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国家政府职能机构:银行建筑物、铁路建筑、金融大厦、兵营、防御工事、司法机关建筑、堡垒要塞、军队建筑、邮局、交通部门建筑、军械库、市政建筑、警察机构建筑、地区防御工事建筑、管理部门建筑、城市秤量房、官邸、界碑等。
2)公共机构和设施:档案馆、图书馆、升降机、户外广告系统、公共浴室、桥梁、护墙、喷泉、城堡、广场、博览会建筑、博物馆、剧院、水厂、屠宰场、购物商场、疗养所、谷物市场、孤儿院、养老院、花园、温室、街道、街道铺砖、池塘、隧道、城市高塔等。
3)建筑局部:阳台、栏杆、圣像柱、楼房的凸出部位、烟囱壁炉、大门、电线杆、城墙、栅栏等。
4)宗教建筑:小教堂、田间教堂、修道院、礼拜堂办公楼、耶稣受难纪念碑、十字架纪念碑等。
5)工业场所:石灰窑、炭窑、锻造房、工业厂房、粮仓、谷仓、稻谷仓、磨坊、葡萄酒厂、煤棚等。
6)墓地:墓碑和墓石。
7)纪念性建筑和遗迹:城堡废墟、民居、高等学校建筑、皇室管理建筑、木屋、战争纪念碑、死难者纪念碑、王宫等。
无论如何分类,只要这个建筑具有文物建筑定义中的特性,即便是这个建筑已经成为废墟或是不能再被使用,都必须被认定为需保护的文物建筑。
2 德国文物建筑修缮
2.1 德国文物建筑修缮的定义和目的
德国在确定文物建筑修缮目标时,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这个古老的建筑物一定是对当代社会产生了很深刻的影响,如富丽堂皇的教堂、皇宫和古老的市政厅通常都是修缮的第一对象,但是普通市民的房屋和乡村的农舍,其典型的建造技术和其背后的历史价值一样值得去保护。当然所有修缮的具体过程和规模则必须依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修缮法来进行。
在修缮之前,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
1)如何让文物建筑继续使用和完整地保留文物建筑的原貌。
2)如何将文物建筑既改为它用,又能比现在的保存状况更好。
3)怎样选择合适的方法和技术来达到上述问题的目的。
通过上述的几个问题可以看出德国在文物建筑修缮中,有可再利用价值的文物建筑才会有机会被选中。因此,使文物建筑具有符合时宜的使用价值才是德国文物建筑修缮的最终目的。
2.2 德国文物建筑修缮的误区
通过研究大量的文物建筑保护实例发现,在德国,通常的文物建筑修缮实指“老房子翻修”,这些翻修措施是针对以下问题制订的:
1)建筑自然老化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2)建筑没有得到及时维修引起的问题。
3)不符合建造规定的翻建和改装导致的问题。
4)不合理的使用造成的损害。
5)保养不够充分导致的建筑灾害。
6)保暖层和隔温层不够标准,导致对古建筑的伤害。
7)防火措施不到位。
以上说明很多文物建筑修缮者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到老房子翻修和古建修缮之间的区别。翻修老房子只需从当前的实用角度去考虑,而文物建筑则承担着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展示,因此其修缮方案与老房子翻新截然不同,其体现在文物建筑修缮的原则是为了保留最佳的历史原貌。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很多人将文物建筑和新建筑混为一谈,导致产生以下问题:
1)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被破坏。
2)因对修缮计划理解有误,采用错误和危险的施工方式。
3)新旧材料和技术的不融合导致修缮费用上升。
以上问题对文物建筑修缮的危害非常大,德国虽然一直走在文物保护技术的前沿,但因各种实际情况和资金问题导致的负面影响,目前还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
3 中国对文物建筑的定义和分类
中国的文物建筑是指具有历史意义的建国前的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民国时期的建筑,大到宫殿庙宇,小到亭台楼榭。中国对于文物建筑的定义和德国一样,首先也是定位在历史二字上。《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对“文物”的众多定义中,分别有下列条款:“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因为文化和社会结构的不同,中德两国对文物建筑的定义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1)古文化遗址类:城墙、园林、河渠、古驿道等。
2)墓地:古墓葬;
3)宗教场所:寺庙、道观、祠堂、石窟寺等。
4)民间公共设施:牌坊、桥梁、驳岸、古井、会馆、义庄、集市、商铺、手工艺作坊等。
5)近现代建筑须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等,如井冈山革命根据地。
以上分类明显与德国的详细列表不太一样。中国的分类更多地依据了中国古建筑本身的分类和国际通用概念(1960年制定的《威尼斯宪章》)。
4 中国的文物建筑修缮
4.1 中国文物建筑修缮的定义和目的
196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 (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这两个保护法提及的文物建筑修缮原则首先是建筑本来的面貌不得被改变,也就是说修缮只是为了让文物建筑露出真容,并非焕然一新,也不是为了更好地继续使用文物建筑。
4.2 中国文物建筑修缮的思路
欧洲在18世纪、19世纪提出 “纪念物保护”这个概念,之后才兴起“文物建筑修缮”。而在中国,“文物建筑修缮”是一门相当年轻的学科。20世纪30年代,梁思成先生和他的同行们开始进行以保护古代建筑为目的的修缮设计,但修缮工程基本还是沿用传统的翻修旧房子方法,并没有体现出文物修缮的特点,这点和德国的现状有点相似。真正系统性的修缮,是在新中国建立之后才开始慢慢发展起来。20世纪直到80年代从国外引进《威尼斯宪章》,中国才对文物建筑修缮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意识到以前的维修方法对于修缮来说是很不恰当的一种做法。修房子是从使用的角度出发,根据房子的实际用途来做调整;而文物建筑修缮的核心目的就是要让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得到更好的保存。比方说,用修房子的思路只需更换老旧的设施或者构件即可,但是对于文物建筑来说,我们第一要考虑的是,换掉的部件对这个文物建筑是否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有重要意义,是对坏掉的这部分构件进行修补还是替换应慎重考虑,因为文物建筑修缮和普通的修房子不一样。
目前,中国文物建筑修缮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4点:
1)修缮的核心目的是保存文物建筑原有的艺术价值及其承载的历史信息。
2)文物修缮后的变化越小越好,“最小干预”原则就是尽量地保存文物建筑原有的部分,尽可能少地干预、改动古建筑。
3)尽可能多地使用原来的材料,充分尊重原有的建筑遗存。文物建筑的保护,不应将关注点放在创新方面,应该尽可能保存历史建筑上所有的、有价值的内容,不能将其变成建筑师们表现自我的场所。今天换上去的新的材料,无论它多么生动、准确地模仿了之前古建筑的做法,但始终是一个仿品,无法体现原有材料所具有的价值。因此在修缮时候,要尽可能保留原来的东西;
4)不能生搬硬套《威尼斯宪章》,中国文物建筑的特点是偏重在木头和彩画方面,但是欧洲古建的主要特点是石材的修复。同时中国的社会环境和欧洲也有着天壤之别,中国的一些文物保护村落是多人同时居住的环境,秉承着“建筑与人共生”的思想,居住的房屋、祭拜的家祠共存于同一片土地,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所在。在古老广袤的土地上,文物建筑成为历史最深厚的见证者。如著名的福建土楼,有的至今还居住着人家,甚至还发展出兴旺的旅游观光业,这对文物建筑的修缮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修旧如旧的同时还要考虑现代人居住和生活的实际要求。
4 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比较,可以看出中德两国文物建筑修缮的总体思路是一致的,都是以历史传承和艺术价值为判断标准、以保留历史信息和艺术价值为主要目标。德国在修缮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到经费带来的实际困难,选择了相对简单的维修方法;中国则更加注重恢复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和艺术价值,能够具体对待不同的建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