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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

2020-11-20杨折丽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2期
关键词:合法化安乐死

摘 要 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是顺应世界的发展趋势,而且是维护我国法律制度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我们从法的价值、生命权等方面论述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并指出安乐死得以实施的实体和程序条件,最后结合国外立法提出我国实行安乐死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安乐死 合法化 法理基础

作者简介:杨折丽,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8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172

一、安乐死的起源、立法进程及其本质简述

(一)安乐死兴起及其法律化

对于安乐死的起源想必大家已经是烂熟于心了,从法理上来说,安乐死是一项人所特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决权,这就意味着人不仅有权为自己的生存而努力,同样也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以何种方式结束,两者是统一的;从人道主义出发,当将死之人出于自愿且精神正常状态的情境之下,基于自身现有的身心痛苦也有权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决定,以此减轻乃至解除自己的磨难。故而笔者认为安乐死只要得以合理合法合适的实施,其必将是利大于弊的。

安乐死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初期,但在20世紀中期英国就开始了对安乐死立法的热议,最终英国在2015年还是通过议会否决了这一关于安乐死的法案。安乐死的立法,我国在1987年才有了进一步的推进,王群等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认为应该制定安乐死的相关实施条例,虽然这一事件标志着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有了一定的进程,但在现阶段仍旧没有提出关于安乐死得以实施的具体规定。

(二)安乐死的本质

安乐死是一种较为积极的死亡方式,是一种人为使人死亡的手段,借助药物或其他可以达到死亡效果的方式帮助他人结束生命。虽然很多国家并没有明确对安乐死合法与否做出明文规定,但大多数同意安乐死的本质就在于选择更为适当的方式了结自己的生命这一说法。当然一味推崇安乐死的全面合法化是不明智的,也是不可取的做法,法律可以允许部分形式的安乐死,同时也应当对某些不合乎人道、法律的予以禁止,主要取决于某种形式的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并且根据已有的伦理观念是否可以为大众所接受[1]。我们应该做的是深化大家对安乐死的认知,而不是停留于表面,之后笔者将在下文简述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法理基础。

二、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基础

(一)安乐死与法的价值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律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道: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以何种方式度过自己的最后时光也属于个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个人在不妨碍其他人以及社会公众权益的情形下,有权合理、适当处置自己的相关权益,当然也应包括对自己身体的处分。

当然,自由如果没有边界,那将失去了其真正的价值所在,它是相对而言的,谁都不可以胡乱为之,作为法的最高价值同样需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个人自由也应受到公平正义、道德观念等的合理规制。在法的价值中,除了自由之外,秩序和正义也同样应被重要对待。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必须学会在法的自由、正义和秩序之间做到适当的平衡,使自由受到秩序和正义的限制,这也是法律对自由干预的正当性所在。故而在安乐死得以实施时更需要法律予以规定严格的实施条件和执行程序等。安乐死是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涉及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平衡问题,需要尽快纳入法律的考量范围之内,尽早确定其边界,在维护社会道德的同时,保障行为人应有的自由[2]。因此实施安乐死其实是法的自由价值的重要体现。

(二)安乐死与生命权

生命权作为人之为人的重要权利之一,随着经济,文化,法律等的不断发展,其内涵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安乐死是一项人所特有的自然权利,即生命自决权,这就意味着人不仅有权为自己的生存而努力,同样也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以何种方式结束,两者是统一的,并不是矛盾的。

笔者认为,生命权理应包含个人选择生存具有尊严和人格的权利, 自愿选择安乐死并不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相违背。自然人生命权的要义,不仅仅是维护自然人的生存及其安全利益,更重要的是维护自然人有尊严的生存以及对生命利益的独立自主选择,这才是生命权的本质。因此,安乐死其实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并不与生命权相冲突。

(三)安乐死与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首先应该明确一点,虽然安乐死这一手段可能被不法之人利用做出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但是它并不能说明安乐死就是不应该存在的,因为安乐死并没有实际侵害个人的生命权,这一点从安乐死的对象可以看出;同时它只是给予人们选择的权利,并不是强制性权利或义务,不存在强迫的意义。

在前文中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安乐死的合法化只是一种授权性权利,是对于人们权利的认可或者确认。承认其合法性并不是鼓励人民通过该种方式去结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是当该种情形出现时可以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而不至于无法可依,导致法官拥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胡乱裁断;实现安乐死合法化要求法律对其实施具体条件、对象及相应程序做出更为完备的一套法律体系,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三、安乐死实施条件

(一)实施的实体条件

1.实施对象具有正当性。安乐死的实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也不是任何人可以随意为之的行为,笔者认为安乐死针对的是那些有自主意识,能够清楚知道自己行为后果且确实因患有无法救治的疾病而遭受极大折磨的人,不应包括脑死亡患者、植物人以及所有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因此实施对象是特定的,且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2.客观痛苦存在。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存在客观的极端痛苦,不仅仅是精神方面的折磨,也要求身体确实也遭受了相当成程度的伤害,达到常人无法忍受的地步,否则不可以进行安乐死这一行为。

3.实施手段适当。法律可以允许部分形式的安乐死,同时也应当对某些不合乎人道、法律的予以禁止,主要取决于某种形式的安乐死是否符合法律精神,并且根据已有的伦理观念是否可以为大众所接受,而不是肆意使用不正当手段来结束他人生命。

4.自愿、真实。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那些蓄意伤害他人的人,会在病人极度痛苦的时候进一步在伤口上撒盐,加剧病人的苦楚,这时就需要病人进行一定的“隔离”,让他认真思考是否接受安乐死,而不是听其一时之言[3]。也就是要求该承诺做出时必须是自愿的,且是真实有效的,这一点在实际执行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法律的明文规定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对安乐死的明文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就是在实行这一手段,与其一味回避这一话题,任其在实践中引起各种的纠纷,还不如正视这一客观存在问题,加强相关立法,对其中的不當行为予以规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如果对安乐死的具体程序对象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有利于规范这一行为。

(三)执行程序

1.须由患者申请。该程序的启动必须是由患者自己提出,医院或者他人不得做出该意思表示,当病人处于极度痛苦时可向相关机构提出以该方式结束自己的性命,确保不是因为胁迫或其他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

2.须经过主治医生诊断。该方式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实施安乐死执行时必须经过至少三名医生研究同意,确认根据现有医疗手段确实无法减轻乃至治愈时方可执行。

3.需经过法院的许可。虽然这是权利人对自己生命权的处置,但是毕竟是涉及人的法定权益,应该经过法院的确认,经过相关审判人员一致决定方可实施。

四、我国安乐死实施的具体建议

(一)法的制定——建立健全安乐死相关的法律制度

在立法方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安乐死不会受到惩罚。由于我国尚未将安乐死合法化,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安乐死仍然是非法的。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患者的亲属或医务人员应患者的真诚要求对他们处以安乐死,但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他们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人员不履行应有的审查职责,造成重大医疗纠纷,或者医务人员以不人道的手段安乐死患者,并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患者同意,患者或医务人员的亲属应为:如果患者未经授权实施安乐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4]。除医务人员外,即使医生提供虚假信息,审核委员会也要提供虚假信息或做出错误决定,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的实施——执行与处罚

1.守法方面。安乐死在我国至今未能得到全面实施,与人们的道德观念有着重要联系,一个有良好道德观念的人会把守法视为自己的道德义务,自觉依法办事,维护法的尊严与权威,如果人人都能自觉守法,严格遵守安乐死的相关程序,这样就能一定程度上减轻一些风险,也就打消了一些反对之人的担忧;权利的正确行使与义务的积极履行,并不是仅仅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与选择,社会能否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也是密切相关的。跟荷兰、瑞典等国家相比,我国在医疗保障等方面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

2.执法方面。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是法的实现的最主要途径,若法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得不到实施和落实,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和效力。安乐死的相关制度一旦完善,就应该得到积极的执行,相关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实该项制度。

3.司法方面。相关人员要在实践中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对于因滥用安乐死这一手段导致他人生命权受到侵害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五、结语

笔者认为,想要在我国全面实施安乐死确实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欠缺安乐死的生存土壤。但是,不可以因为这些隐患的存在就因噎废食,就不去推行安乐死,相反,我们应该学着去适应这一新的面对死亡的态度,去接纳不同的事物。笔者一直相信法律对于事情的解决虽然不是最完美、最有效的,但它却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安乐死的推广也许会被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去实施违法行为,但如果国家可以利用法律予以规制,不断解决已有的问题,努力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那么安乐死的实施在我国也就不会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了。

参考文献:

[1] 王天怡.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J].法制博览,2016(12):200-201.

[2] 于鑫.安乐死的法理分析与思考[J].法制博览,2017(18):263.

[3]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03-215,250-251,264-266.

[4] 贾钰坤.安乐死的法理研究[D].郑州大学,201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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