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型
2020-11-20张浪
摘 要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已然遭到破坏。近年来,我国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虽然略有成果,但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旧严峻:生态平衡失调、空气污染严重、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不完善、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执法过程中的“理解”等。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健全环境法体系,从生活领域、“两化”融合、种际和谐和乡村发展这四方面落实生态环境的建设,并加大宣传力度,唤醒人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实现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型,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 人与自然 环境法 生态化
作者简介:张浪,湖南科技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政治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97
人类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可能从自然中获得有利资源,也可能从中危害自身,需明白人和自然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因此,一定要处理好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要使人和自然和谐共处,就要先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要完成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就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唤醒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使人们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价值观,加强生态环境的思想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当前,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一定冲突,即物质的需求和人们的生态环境需求不平衡,生态环境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要求我国必须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但生态文明建设既漫长又复杂,在这过程中必须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环境法的生态化,以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不完善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依据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所以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规范中,要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的阐述。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已经确立了许多保护环境的具体制度,包括排污收费制、环境影响评价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等,但这些基本制度还不够完善,它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细则没有明确,例如罚款的具体金额并未写明。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曾经制定的一些环保制度已经不适用于当前,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形势下,必须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的制度。
(二)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法则重点在于“防治污染”,这往往误使人们认为环境保护主要是为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最终目的还是朝向“发展”。当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产生分歧时,经济发展就会占据首位,这就容易形成经济发展优先、环境治理靠后的局面,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理解”执法不能从根本解决环境问题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去解决,但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理并不具体,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但罚款的具体金额并未明确,这样有关部门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解决”问题,不但不能及时有效地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会使人民对法律产生一些误解,这就违背了环境保护法的初衷。
二、新时期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型路径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推进环境法律生态化转型
1.完善环境法制度建设
我国环境法主要是强调防治污染,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中缺乏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可实施性较差,因而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较慢、成效较低。所以在环境保护法中,应当增加更多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使之具体化。
2.借鉴和吸收国外环境管理优点
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针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应汲取国外对环境管理的先进经验,建立“预防为主”“谁污染谁治理”“多方参与”的环境管理政策,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社会。
3.培养和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
培根曾说过:“思想决定行为,行为决定习惯。”说明思想引导行动,习惯在行动中形成。要实现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型,首先就要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樹立正确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在树立生态观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古代优秀传统文化,在古代环境伦理思想中寻求当代生态环境保护的启示。
人和自然和谐共处是人类历史发展中永恒不变的主题。庄子在《齐物论》中提出了“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观,意思是人类要顺应自然,不应以人类的意识为转移,任意地改造自然,而要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在改变自然的同时也会改变自己,沙漠化、全球变暖、酸雨等人类的“杰作”便大大降低了人类生活质量。因此应当培养和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使人们身体力行的保护自然环境,构造人类与自然和平共处的生态环境。
4.实现环境法的生态化
实现环境法的生态化应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方面出发。第一,立法层面。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将科学立法和生态立法相结合,实现民主、科学、协调立法。第二,执法层面。在每个执法环节中都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遵循生态环保规律,做到文明执法、生态执法。第三,守法层面。每个公民都应遵纪守法、提高自我修养、自觉爱护环境。[1]实践证明,只有公民具有良好的环境道德意识、能够自觉地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这个国家的环境法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从而有效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所以,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举行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逐步提高人民的环保意识。
(二)落实生态环境的建设
建设生态环境要从多方位出发,力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1.生活领域的生态化
人类和自然是和谐统一的关系,人类在进行社会活动时,不仅要关注全社会利益,还要关注人与自然的共同利益。因此,任何社会团体都要各司其职,承担相应的生态伦理义务与责任。决策者应当转变思维,首先考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摒弃牺牲环境、追求经济的功利主义;企业家应注重节约,遵循自然规律,运用生态手段进行生产,谨慎对待生态系统;科学家的首要任务是在关注自然规律演变机理的前提下,“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寻找解决途径”;而作为社会主体人员的公民主体,应提高自身环保意识,关注环境与经济间的协调性,并通过正规渠道表达大众的思想,对环境保护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除了处理人与自然的责任关系,人们还应树立健康的消费观,实现“自然—人—社会”复合生态系统的和谐长存。[2]
2.“两化”融合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从理念方式逐渐向发展和保护和谐共生关系的艰难过程。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产业生态化是通过仿照自然生态的有机循环模式来构建产业的生态系统,强调产业应主动适应环境,两者的渗透与融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生态产业化则是以生态为研究的起点,以市场化运营与社会化生产方式促进生态产品与服务的经济价值得以变现,从而实现产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发展。
目前国内有关产业生态化与生态产业化融合发展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两化”融合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推进“两化”融合发展的关键是转变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生态保护的思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中心,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将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发展观念转换为高标准、高水平、高品质的发展观念,将被动式保护思维升级为绿色创新的主动式保护性发展思维,推进生态与社会的和谐发展。[3]
3.种际和谐的生态化
工业革命以来,人与自然的冲突完全超越了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而且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是一种完全超越人际冲突的新的冲突——种际冲突,既包括人类共同体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冲突,还包括人类共同体与生物群落之间的冲突,以及人类共同体同整个非人类共同体之间的冲突。这些冲突是可以具体到人与自然中某个物种之间的冲突的,例如人与麋鹿的冲突。
种际冲突的加剧使得我国必须革新环境法,迈向和谐社会。《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的颁布及革新都表明了我国要实现种际和谐的决心。当然,立足于“保护”的立法定位已远远不能适应解决种际冲突的需要,未来可行的变革方向是逐渐实现以“保存”为立法定位的法律调整机制和调整手段的更新,包括以命运共同体理念统领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型、建立不同法域之间的衔接与适用机制,以及借由开放性立法体例实现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型。[4]
4.乡村发展的生态化
没有美丽的乡村就没有美丽的中国,乡村建设是城乡统筹的基础,改善农村环境能促进城乡经济文化的共同发展。乡村生态化当前已是世界的必然发展趋势,各国均在探索乡村绿色发展,虽然其模式、路径各不相同,但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一致的。
乡村生态化的发展路径大体分为三条:一是传承传统文化,展现乡土文化特色,满足文化需求,彰显生态文化的多样化;二是构建生态产业综合发展模式,建立良性的農业生态系统,推进乡村整体发展;三是完善乡村环境保护机制,提升乡村风貌,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乡村环境。[5]
总之,当前人类要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下一代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就必须遵循自然规律,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伦理观,加强环境法的生态化转型。
参考文献:
[1] 宋继碧.新时代环境法治的生态化转型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9(6):9-10.
[2] 王建利.浅析生活领域生态化[J].智能城市,2020(15):31.
[3] 尚嫣然,温锋华.新时代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融合发展框架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20(7):83.
[4] 党惠娟.迈向种际和谐的环境法变革——对野生动物法律保护的超越[J].探索与争鸣,2020(4):168.
[5] 卞素萍.美丽乡村生态化发展路径[J].乡村科技,2020(22):6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