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分析
2020-11-20孙恒俊
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消费者的信息当中所包含的商业价值也愈发高,尤其是近十年来电商交易的不断发展,我国频繁地出现了关于消费者权利被侵犯的现象。通过调查可以发现侵犯消费者权利的途径有多种,甚至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信息进行交易买卖,无疑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不良的影响。基于此,本文从民商法的角度探讨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现象入手分析,从而探讨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民商法 消费者 信息权
作者简介:孙恒俊,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民事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1.026
信息技术已经走入人们生活之中,给人们生活带来了革新,使人们生活朝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如此,许多商家愈发地重视消费信息当中包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如何有效分析消费者的信息并从中获得商业契机,已经成为了目前获得市场竞争力的主要途径。但随着消费者信息的曝光,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愈来愈严重。而我国对于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法律较为薄弱,而且很多信息权保护界限不清楚,概念模糊,所以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后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地维护,而且现如今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现象也没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一、消费者信息权界定
关于消费者信息的界定,内容存在广泛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以及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相关法律对于消费者信息权进行界定时,包括信息决定、保密修正、删除权,以上五种权利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进行有效保障的基础。而消费者的信息权主要取决于信息拥有者支配个人信息的权利保障,信息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信息拥有者的主体,让其能够基于自身的自由选择是否公开信息,选择以何种方式传播信息,并且可以选择信息是否供其他人所使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的信息在未经其允许之下被他人私自挪用,是属于侵犯他人的行为[1]。由此可见,消费者信息权保障了消费者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有效控制信息传播的范围以及使用的方法。由此可见,消费者信息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信息拥有者对于个人信息的掌握与支配。在新形势下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消费者信息权进行了重新界定,规定在某种商业活动或者是某种服务中心,消费者的信息若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媒介对经营者使用其信息的途径进行详细的查询,这是关于消费者信息知情权的有关界定。
二、消费者信息权特征分析与保护现状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
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消费者的信息权是属于消费者所独有的,所以它与消费者的信息一样具有独特性。
其次,消费者信息权与其他信息权存在差异性,主要体现在消费者信息既具有法律效应,同样要关注实际消费状况,所以是由消费者以自然人身份和消费者身份同时决定的。所以两种权益的法律基础,既有联系性又有差异性[2]。
最后,消费者信息权的客体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直接客体,顾名思义消费者信息权的第一种客体包括消费者的所有基本信息,能够直接识别出消费者的身份。而第二种客体为间接客体,这些信息的呈现较为隐秘,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才能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识别。其他人只能间接的对消费者信息进行解读,或要通过一定的手段。例如,通过信息整合才能够直接得到关于消费者信息的特征。消费者信息的属性有两种即人身性和财产性,其是消费者信息的两种重要属性,这两种属性不仅对消费者本身而言具有特殊的意义,对于经商者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其中消费者的人身性是直接与消费者隐私相关联的,与消费者直接身份有关联;而消费者财产性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当中会体现其经济属性,通过了解消费者的信息就能够对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以及花费情况做大体的了解,进而为商户挖掘客户,为其增加收益提供了途径。目前随着电商行业的不断发展,消费者信息当中的经济属性愈发地受到重视,经过对这些经济属性的挖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电商行业的收益,但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现状分析
网络时代的到来为电商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支撑,但同时在这个平台上商户能够利用关于消费者信息的商业价值也愈发地高,许多经营者已经认识到只要能够掌握足够多消费者信息就能够在激烈的市场中提供大众需求赢得许多潜在客户的商品[3]。另外,经营者还会基于消费者原有的信息进行深挖,做精细化处理,从而为产品的宣传做准备,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产品的销量,但与此同时也使得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暴露于大众之上,使得消费者的信息权受到侵害。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程度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其次,从我国法律保护入手,分析现阶段我国对消费者信息的管理法律不够重视,导致其处于薄弱阶段,再加上消费者对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意识比较淡薄,甚至有一部分消费者没有意识到权利被侵害,如此就会增加消费者权利被侵害的数量,使得消费者权利被侵害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最后,还会导致很多经营者在无遏制的影响之下,更加肆无忌惮,以非法的渠道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以打开交易之路,这无疑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三)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主要形式
首先,商家会通过各种渠道来获取消费者的信息,进而使得消费者的權利被侵害。例如,很多商家会通过引领消费者注册会员的方式,让消费者在注册过程当中暴露个人隐私信息。通常商家会通过设置一定的优惠来引诱消费者注册会员,在注册会员的时候,消费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信息正在一步一步被揭露,进而自愿将个人信息填录在商铺的会员之中,此种收集消费者信息的方式是经营者获取消费者信息的主要途径[4]。这种方式之所以有效,是由于商家只是告诉消费者注册会员会获得一定的优惠,但并未告诉消费者信息的用途,而当消费者填写完毕之后,商家就会利用这部分信息获取更多的利益。
其次,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形式还体现在部分商家由于缺乏对消费者信息进行管理,所以导致消费者信息不慎泄露。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盗取信息的技术手段也非常的先进,所以松懈的管理环境就有可能导致信息的泄露。在现阶段仍然还有部分经营者并未真正地重视信息的管理,由此导致信息被其他不良人士利用。
最后,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还体现在商家恶意利用方面。
三、民商法视角下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相关策略
(一)完善法律基础
在当代信息技术高速发达的今天,不法分子有更多的渠道能够获取消费者的信息,因此,使得消费者的信息权受到侵害。由此每个国家都应该对消费者的信息权保护引起充分的重视,完善法律法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基础,所以每个国家都应该根据不同的国情,制定完善的法律措施。民商法的定时修改就可以对国家个人信息的保护起到参考,所以要想更加坚实的维护消费者的信息权,就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严谨的法律法规,以维护消费者信息权。首先,要把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准确的界定在法律之中,并且要严格地进行标注,要从概念的界定入手,引起充分地重视。除此之外,信息决定权、信息秘密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当中涉及到的基础法律,法律修订部门必须引起充分的重视,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及时地体现消费者的利益。另外,涉及到消费者信息权的还包括修正权、报酬权、删除权,这几个方面都很难衡量其标准,所以就需要相关部门引起充分的重视,并且完善法律法规。但同时在界定的过程当中又要保证经营者信息合法流通权,以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太多,阻碍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信息合理利用。除此之外,在界定过程当中也不能太过粗略,太过粗略反而会成为不法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权进行侵犯的理由。
(二)加强行业自律
在保护消费者信息权方面,首先要加强行业自律,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很多经营者的自治管理能力比较弱,尤其是在行业之中,很多经营者都缺乏自律。而且行业之中也缺乏有效的规则,所以导致很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当中以不合法的渠道来获取消费者的信息,并且不合常理地去使用。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推进行业自律制度造成了困难,但是为了更好地在民商法视角下保护消费者信息权,就必须要灵活的将行业自律精神渗透在企业经营之中。
首先,相关部门可以将行业自律作为一种激励渗透在企业之中,促进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形成市场发展的新制度。对于合乎利用消费者信息权者进行鼓励,对于滥用消费者信息者进行严惩。
其次,在制定信息保护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有时消费者的信息流通也不一定是坏事,所以信息并不是要完全不流通,但是要保证信息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流通。这样既能够保证消费者的权利,又可以使得经营者利用大数据改变营销策略,获得更多收益,真正使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达到平衡状态,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多方权利,使社会处于动态平衡之中。所以相关部门在推行行业自律时必须以此为基准,推动利益的平衡化。
(三)提升法律意识
消费者只有自己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够更好地保证消费者信息权不被过分地侵犯,所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首先,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要有警惕心理,合法的去保护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贪图小便宜而丢失个人重要信息的现象发生。切勿在经营者的引诱之下,完整地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暴露自己的身份证或住址、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
其次,消费者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时,要以合适的渠道进行诉讼。多法律部门在得知消费者发现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时,很难找到是哪家经营者促使信息的流通,所以就需要消费者在诉讼之前必须要抓住实际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确实对信息造成的侵害,这样才能够有实质的证据去证明侵犯事实的存在,这样才能够维护自身的权利。
四、结语
简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者信息权也愈发地受到重视,虽然目前其内容比较粗略,但是我国已经逐步地引起了重视,并且也逐渐加重了这法律法规的建设,相信未来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将会得到有效地维护。
参考文献:
[1] 李佳音.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窥探[J].法制与社会,2019(34):216-217.
[2] 劉旆.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15):11-12.
[3] 宋昌磊.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9(12):12-13.
[4] 孙嘉阳.论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J].现代商贸工业,2017(25):128-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