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素养引领下的高考“法治意识”专题复习策略
2020-11-20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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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悟命题立意,明确备考方向
思想政治主观题一般包括立意、情景、设问三个要素。其中试题立意是解答高考思想政治主观题极其重要的审读要素和必经环节,通过领悟试题立意,可以明确解题的思维方向,打通解题的思维路径。所谓试题立意,是命题人个人意图和国家意志的有机统一,其中国家意志是试题立意的决定性因素。国家意志,是现阶段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政策、新战略、新动向等因素的综合反映和要求,高考试题贯彻国家意志有利于完成高考评价体系“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1.国家意志对法治意识的课程要求
为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2016 年6 月28 日联合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在此背景下,《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2017 年版)》(以下简称为《课程标准》)将法治意识确定为思想政治学科的核心素养。该《课程标准》指出,思想政治课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素养,就是要让学生“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懂得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养成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习惯。”高考试题作为贯彻国家意志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全国卷政治生活部分高考题在确定主题立意时多次涉及“法治意识”这一核心素养的考查。
2.高考对“法治意识”考查的统计分析
从考查方式看:全国卷往往选择社会法治热点事件作为情景素材,引导学生在时代中、在生活中认同法治意识。如2017 年全国Ⅰ卷以“香港立法会宣誓人员的违法行为作为切入点”,重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的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如2019 年全国Ⅲ卷以“《外商投资法》这一热点事件为切入点”,考查学生对法律制定过程是如何体现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解,增强了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政治认同。因此,高三复习阶段应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热点事件,关注国家法治建设的新成就。
从考查题型看:高考思想政治主观题对法治意识的考查,主要从解释和论证(为什么)、预测与选择(怎么办)两方面设问。两种题型都有各自的思维方法,如“解释和论证”类的题型,偏向于遵循问题逻辑和材料逻辑展开;“预测与选择”类的题型,偏向于遵循材料逻辑和生活逻辑展开,学生在备考复习中应该依托经典高考题强化题型方法,做到构思清晰、书写规范、逻辑流畅。当然,能力的提升需要知识的积淀,学生对知识掌握越深入,对题目思路才会越敏感。
二、梳理法治知识,构建完整体系
高中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必修课程在法治教育上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课程内容,选修课程《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在实施中限于高考《考试大纲》无涉及,教学的实效性也不强。尽管如此,必修课程中依然可以围绕法治意识,挖掘出不同主体在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不同职责,因此本文采用“主体分析法”梳理相关知识,形成系统框架。
三、强化解题方法,凸显应用能力
1.描述与阐释题型:(2019·全国Ⅲ卷·38 节选)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是党中央的决策部署。
材料一 党的十九大要求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 年立法工作计划》。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经征求中央财办、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72 个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2018 年1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一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2019 年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1)结合材料一,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是如何体现依法治国方略的。
【依据设问和材料,确定答题逻辑】本题以时政热点为背景材料,渗透对学生政治认同、法治意识学科素养的考核。设问限定为“体现类”题型,可以采用“定点定联法”,“定点”提取材料的暗示信息,“定联”调动相应的教材知识联系材料。
【依据分析思路,规范组织答案】
2.解释与论证类题型:(2017·全国Ⅰ卷·39)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关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016年10月1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界立法会新当选议员的宣誓仪式上,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擅自篡改誓词或在誓词中增加其他内容,蓄意宣扬“港独”主张,个别侯任议员的闹剧引发其宣誓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应该重新安排宣誓的争议,并由此影响立法会的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就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作如下解释: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
结合材料,说明为什么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做出解释以及这一解释的重要意义。
【依据设问和材料,确定答题逻辑】本题以重大时政为背景素材,渗透对学生法治意识学科素养的考核。第一小问符合“政治生活、有明确的行为主体、原因类题型”三个条件,可以采用分解设问的方法。强调“谁在做”,可从行为主体的地位、性质、职能等角度思考;第二小问属于“做什么”即行为本身的意义。在组织答案时可以分主体、多角度思考,由近及远、由直接到间接、由微观到宏观的推导。
【依据分析思路,规范组织答案】
3.辨析与评价类题型:(2017·海南卷·23)如今,城市公共场所几乎无处不在的摄像头增强了公共的安全感,但公民隐私权因此受侵犯的事例也时有发生。
有人认为“维护公共安全不能牺牲公民的隐私权”。运用政治生活知识对此加以辨析。
【依据设问和材料,确定答题逻辑】本题以生活中的事件为背景素材,渗透对学生公共参与、法治意识学科素养的考核。该设问规定的题型非常特殊,答题可遵循辨析题的思维方法展开:判断表态——分析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小结指明正确方向。不同于材料分析题,辨析题“是根据一个个辨点来组织答案的逻辑框架,因此,找准辨点是正确解题的关键”。本题的辨点实质上有两个:一是只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性,不见二者的统一性;二是抬高公民个人权利,忽视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依据分析思路,规范组织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