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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境下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的法治路径

2020-11-19湖南工商大学石堰河中学

长江丛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权利公民农村

■宋 凡 宋 凯/.湖南工商大学;.石堰河中学

一、网络语境下公共文化服务城乡二元结构失衡态势严峻

城乡差距不可避免,只能缩小。这种不均衡现象产生根源具有社会性、历史性与自然性。有学者提出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发展模式有着浓郁的强国家主义色彩,城乡二元结构成为这一政治哲学与发展模式的衍生品。从历史维度来看,任何朝代都会设立首都,不同地区发展程度不同,同一地区也会出现农村与城市,城乡差距问题从古至今一直都存在,仅在程度有所不同。因此,将城乡二元结构归于社会发展模式的衍生品并不准确,但不可否认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发展模式确实加大了城乡发展的差距。

改革开放初期,文化建设受制于经济发展,尤其在投资、政策导向与现代化建设布局等方面略显不足,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发展一直处于边缘化状态。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互联网发展迅猛,由工业社会迅速转型为信息社会,根据2018 年7 月公布的第42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来看,我国网民规模为8.02 亿,农村网民规模为2.11 亿,占整体网民的26.3%,城镇网民规模为5.91 亿,占比达73.7%。另外,经过20 多年的城镇化建设我国城镇化率已达58.5%①,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 年至2030 年)》的预期规划,到2030 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而我国目前约有六亿农村人口,即使到2030 年仍有四亿多农村人口。不可否认,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镇是一种大的趋势,但是这样数据分布也反映了另一个问题,即农村网络普及性不够。这种现象的原因显而易见,农村人口结构分布主要是老人和留守儿童,一方面囿于经济状况,另一方面在接触学习新事物能力上也远不如青壮年,自然会导致网络规模少于城镇网民。

相较于传统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中的文化服务产品更具有优越性。首先,网络中的文化服务相较于传统公共文化服务更具有经济性。据调查,甘肃省兰州市大量居民月文化产品消费低于30 元,89.4%的居民参加文化活动不积极。在网络中仅需要花费极少量的钱甚至不用花钱就可以获取有大量图书、报刊、音乐、艺术作品等文化产品,而传统的纸质书籍价格一般都在几十至几百元不等,在选择公共文化服务时,因此,在居民本来就不愿积极参加文化活动的情况下,在获取公共文化的产品时经济性自然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自然会选择网络中的文化服务。其次,网络中的文化服务更具有便利性。网络中文化服务便利性主要体现在获取、携带、运输传送等方面,在对某一方面的文化感兴趣时,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即可获取大量信息,通过筛选之后便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资料,极大地提高了阅读效率与阅读质量,并且电子数据携带、运输、传送便捷。第三,网络中的文化服务更具有时效性。所谓文化服务的时效性是指在网络中获取的文化服务产品都是最新的,不会因为出版、印刷或者其他繁琐的程序导致获取到的信息与社会发展不对称等问题。

二、基于网络时代下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二元结构失衡严重问题的反思

(一)治理网络中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依据层次有待完善

我国对于传统的公共文化服务治理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比较完善。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多部专门调整公共文化的法律,打破了传统的公共文化治理依靠部门规章或者“红头文件”的局面,表明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治理开始逐渐步入法治轨道。另外,在城乡二元失衡问题上,也开始予以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 年)、《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2017 年)以及2018 年发布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计划(2018—2022 年)》中第七篇第二十四章都明确规定了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相应的制度,②表明传统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栋”已初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开始逐渐完善。

(二)相关部门在网络时代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中定位不准

网络给公共文化服务带来了巨大的改变,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在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各方面与传统服务方式都不同。在服务理念上,传统模式下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侧重点在于管理与服务,也就是说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时候公民很难拒绝,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由相关部门投资并实行,而在网络时代,大量的电子图书数据库取代了传统图书,公民在选择阅读问题上可以依靠相关部门提供的图书馆的资料,也可以在网上找相关资源,在服务内容上,数字化公共文化服务于传统的公共文化服务差异巨大,数字化公共文化服务最大的特点是虚拟,也就是无法接触到实体,而文化权本身便是精神层面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更契合文化权的本质属性。在服务方式上,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最大的特点就是迅捷,获取和携带都优于传统公共文化。因此不能将传统的主导服务模式照搬应用到网络语境下的公共文化服务管理之中,而对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实行强管理制的模式。

(三)网络时代下农村公民的公共文化服务权利保障不足

我国对于基本救济采取双轨制,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抽象审查和司法机关以诉讼的形式进行保障,但是这种救济机制很难切实保障基本权利,抽象审查主要针对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会不会存在违宪或者上下位阶冲突问题,而制度规定能否落到实处很难进行监管。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公民的文化权利也无法保障,公民不能直接依据宪法请求国家履行保障文化权的义务,出现了文化权利被侵犯的情形,司法救济的缺位极易导致权利意识的淡化。另外,公民自身维权意识不强进一步恶化了公共文化服务法治的环境土壤,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农村对于文化权利意识就更为淡薄,特别是留守儿童与孤寡老人,文化权作为基本的权利他们应该享有,但实际上大多农村的居民对于文化权是没有很清晰的概念的。

三、网络语境下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的法治路径选择

(一)完善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体系

当前网络中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需要依照法律进行制定相应政策法规,保证在文化治理上既有宏观的法律制度,又有具体的政策法规。全面依法治国强调在各个领域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治理,对于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制度依据更多的散见于政策法规,这政策法规灵活性高,能够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止损,但是依照政策法规治理公共文化服务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律是站在全局视野下展开治理,而政策法规主要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中出现的某一个或者某一类现象进行规制,容易出现挂一漏万的现象,会产生很多空白地带的规制不能,并且政策法规的权威性不足、稳定性不够必须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托。

(二)相关部门在网络语境下的公共文化服务角色的再定位

一方面,网络时代并不是以传统提供物质化公共服务为主,许多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网络资源上具有很大的优势和发展空间,在网络语境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过程中,作为主导者应当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并未其创造条件,过于强势干涉反而会阻碍这些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发展。

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响应权利属于文化权,本质上是精神层面的权利,对于精神层面的权利应当予以更多的选择空间,介入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本身便具有强权色彩,在公共文化 产品的供给问题上,长官意志长期占主导地位,导致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制定,资金、人员的投入,相关项目的监督均缺乏公众广泛且有效的参与,进而出现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民众需求脱节的现象。

(三)加大农村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权利保障力度

对于农村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权利保障力度加强应当从相关部门和公民自己两方面着手。一方面,相关部门保障层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确保是有效的供应,公共文化服务权利的行使必须要有相应的基础设施,并且这些基础设施能够满足农村公民对公共文化的需求欲望,农村公民希望相关部门提供文化培训活动、体育与才艺比赛、放电影等基础设施活动,但这些基础设施的资金、人才投入都低于对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网点、文化大院、农家书屋等方面。相关部门不能依据其自己的目的判断公民文化需要什么,应当深入调研,在明确农村公民的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网络语境下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与农村公民的现实需求不存在脱节的情况。

另一方面,农村公民应当明确自己在网络中也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并且能够主张权利。这就需要培养农村公民在网络社会中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意识,权利根据性质课分为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文化权从性质上来界定应当属于精神自由领域的权利,属于消极权利。消极权利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容易被遗忘,在网络兴起的时代,公民忙着体验网络带给自己生活的改变,而忽略了自己在网络中拥有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权利,特别是在权利意识淡薄且网络不发达的农村,对于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权利遗忘更加严重。因此,需要培养农村公民在网络中的公共文化服务权利意识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宣传、社会组织宣传以及网络、广播等形式强调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进而唤醒农村公民在网络时代的这种权利意识。

注释:

①第42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8.

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R].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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